贪污罪、受贿罪(6)
三、裁判理由
本案被告人刘群祥向赵松青索要的款项属于正当合伙承包经营所得的分成,有以下证据证实:
1.赵松青共有六次证言:第一次说刘群祥硬找他要走 16 万元,第二次说刘从他那儿拿走或借走共计9.2万元,第三次又说刘硬要走13.4万元,第四次证实刘要走 10 多万元,第五次证实很具体,说总共从他那儿拿走或借走 11.9 万元。前五次证言均否认刘群祥参与了他的业务活动,称不是合伙承包,刘群祥只是对其业务活动有过指导,不应参与其业务费分成。而第六次即二审法院向其取证时,赵松青承认承包当时自己原不想包,是刘群祥要他承包的,刘说,“不得亏,万一亏了我负责”,并且承认,从文字依据上来说,合同是我签订的,但从实际来讲,也可以说是一种合伙行为,因为我的业务他也帮助我搞。不光是联系业务,而且销售也搞。”当二审法院审判人员问道为什么以前所讲与现在不一样时,赵松青答是受客观外界压力所致。
2.刘群祥前后交代和陈述共 11 次,自始至终都说自己参与了赵松青的业务,从赵手中拿走 11.9 万元是业务收入分成,是自己应得的。自己与赵松青合伙搞业务的事,公司人人都知道,与赵松青合伙搞业务这件事,他曾请示过石首市中药材公司魏敦铭经理;与赵松青也有口头协议,赢了,各得 50%,亏了由刘群祥自己负责。在业务活动中,80%以上的业务是刘群祥自己联系的。二审法院调查时,刘群祥还拿出了他联系业务时的部分开支明细帐、请客吃饭、住宿的凭证及他与赵松青核对部分帐目时赵在刘的笔记本上亲笔写的对帐数字。
3.石首市中药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该公司经理魏敦铭、药品科科长袁宝林、业务员袁本红、原副经理李前伟、王德敏均证实该公司人人都可以跑业务,虽然公司“四放开”承包方案上没写明副经理也可以跑业务,但魏敦铭经理在会上多次讲过,李前伟、王德敏两位副经理就跑过业务。刘群祥与赵松青合伙跑业务,公司人人都知道。当初刘群祥想自己跑业务,魏经理叫他不要自己跑,带个业务员一起跑。搞承包时,其他片的业务都有人承包,唯独湖南常德片无人承包,刘群祥给赵松青做工作,让赵松青接下来,并在承包会上向赵松青担保:每月至少让赵松青得 500 元,赢了,对半分;如果亏了,自己出大头。赵松青是在此情况下才签字承包的。对上述情况,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