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8)
第二,刘群祥参与赵松青的业务活动,得到了公司领导与公司职工认可,本公司又有开展承包活动的规定,因而是合法的。
第三,刘群祥参与了业务活动,付出了劳动,应当取得相应的报酬。
综上,被告人刘群祥参与赵松青承包经营,向赵索要 11.9 万元,不是索贿,不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宣告被告人无罪是正确的。
案例3:陈贵杰等贪污案—— 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贵杰,又名陈亚观,男,1965 年 4 月 30 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贪污罪,于 1995 年 3 月 25 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国华,男,1970年 11 月 26 日出生,原系中国工商银行电白县支行三角圩办事处出纳员(计划内临时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 1995 年 3 月 25 日被逮捕。
被告人卢欣阳,男,1972年8月20 日出生,原系中国工商银行电白县支行三角圩办事处会计(计划内临时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 1995 年 3 月25 日被逮捕。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贵杰、钟国华、卢欣阳犯贪污罪,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5 年春节前,被告人陈贵杰向中国工商银行电白县支行三角圩办事处出纳员钟国华提议并多次密谋,制造被抢劫假象,秘密窃取三角圩办事处的公款。同年 2 月 3日(大年初四)上午,被告人陈贵杰又邀三角圩办事处会计卢欣阳一起作案,遭卢的拒绝。钟国华从陈贵杰口中得知卢不同意后,亦向陈表示放弃作案。
当日下午 6 时许,被告人陈贵杰得知三角圩办事处只有钟国华、卢欣阳两人当班时,即从钟国华家骑走钟的摩托车并携带行李袋及小刀一把,来到三角圩办事处。陈敲门进屋后,叫钟国华把办事处的公款装入行李袋。钟国华未作任何反对,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