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泰州市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意见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6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互联网

第十八节 诈骗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或管制;5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一个月,每增加12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增加12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第一百一十三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2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诈骗3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具有以下两个以上情形的,在20%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具有其他严重后情节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5万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诈骗10万元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8万元,增加刑期一个月。具有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两个以上情形的,在20%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诈骗数额200万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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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2009年泰州市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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