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6.30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6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互联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自1995年6月30日起施行)


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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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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