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观点|猥亵儿童罪的技术性辩护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30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原创

蚂蚁观点|猥亵儿童罪的技术性辩护

猥亵儿童罪是行为人针对被害人性方面的犯罪,在我国的刑法条文中有着明确的规定。近年来,猥亵儿童案件常见报端,尽管被害人陈述通常是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最重要的证据,

但一些地方对于低龄幼女预防性侵的家庭教育及社会引导工作还不到位,性侵方面的犯罪很难辨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一直是一个关键问题,刑法理论界多主张“接触说”,认为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和幼女有过性器官接触就成立强奸,且既遂。但是,猥亵女童的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结合主客观方面的要件进行综合判断,通过行为人客观上实施的行为,联系损害后果,由此判定其是否具有奸淫目的,才能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

【摘要】

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区别在四个方面:(一)有无奸淫目的,前行为无奸淫目的,行为人是通过猥亵儿童来刺激、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后行为必须有奸淫目的,即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二)行为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是与幼童发生除性交关系以外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后行为的方式是奸淫行为;(三)行为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后行为的直接实行犯必须为男子;(四)侵害对象不同。前行为的侵害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即包括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包括男性儿童;后行为的侵害对象只能是女性,奸淫幼女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

以上四个方面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构成要件事实。对关键事实和证据的精准把握,是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有效运用证据规则,对检方证据体系提出有力挑战,从而实现有效辩护的前提,也是刑事辩护技术的核心要求。

【案件基本事实和裁判】

2019年10月,被告人田某酒后通过抚摸胸部、阴部,拿被害人的手为其手淫的方式对时年未满14周岁的被害人田某实施侵犯。被害人田某一直未将此事告知家长,直到2022年6月,在被害人田某与其父亲因学业问题发生矛盾,田某报警称被父亲殴打,并告诉警察其亲戚田某曾性侵自己,后被告人田某被抓获归案。2022年8月,检察院以强奸罪对田某提起公诉,2023年1月,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辩护意见判决构成猥亵儿童罪,2023年4月,中院二审裁定驳回检察院抗诉,维持原判。

【案件辩护技术分析】

一、对此罪与彼罪界限的精准理解

奸淫幼女的行为和猥亵女童的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强奸罪的行为方式是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而猥亵儿童罪的行为方式是猥亵,是指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案中,辩护律师通过对照询问笔录发现,被害人和被告人对猥亵行为的表述基本一致,而对发生性关系的表述并不一致,经过现场勘查,结合常识认定被害人描述的发生性关系的姿势不可能实现,进一步否定了被告人是带着奸淫目的实施奸淫行为的可能性。

二、证据规则的熟练运用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构造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殊性,集中体现于证据短缺,在案主要证据往往仅有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同时,在性侵害案件特殊性和未成年被害人特殊性的双重影响下,对这类案件中言辞证据的审查判断同样具有特殊性,这就要求辩护律师质证时首先要坚持证据能力优先审查原则,必要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最终从证据体系分析本案指控事实证据不足。本案中,辩护律师在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对于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中发现,被害人陈述受到侦查人员诱导,存在一些成人化感知陈述,如“疼不疼”、“深不深”、“动不动”,这种诱导性陈述属于通过非法方法获取,不具有证据能力在证明力方面,被害人对于是否确定发生性关系的陈述前后矛盾、不一致辩护律师通过查阅相关同步录音录像发现辩点,论证了被害人关于发生性关系的陈述不存在可信度。

三、说服体系的设计与构建

刑事辩护是一门对抗的艺术,也是一门说服的艺术。针对公诉人指控内容,必须基于事实证据和法律说服法官,甚至要能够引导庭审的进程和方向,切忌无目的、无方向的辩护。辩护意见能否得到法官的充分重视、审核和采纳,直接关系到辩护职能能否实现,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及刑事责任。本案中,公诉人指出本案案发自然,且从被告人事后购买避孕药给被被害人服用能够推断其与被害人发生了性行为,依据一般经验常识,案发自然能够对被害人指控的真实性起到证明作用,但是辩护律师通过有针对性的搜集证据,从本案报案时间、经过和案件损害结果来看,相关证据并不能印证控方观点。

四、辩护意见可视化展示

辩护意见可视化应用可以帮助辩护律师更为清晰地展示律师思维形成及辩点发现的过程,基于案情的不同,如何运用可视化的方式,来实现辩护目的,是一门很深奥的学问。本案中,辩护律师通过漫画的方式直观展示了辩护观点,证明了被害人陈述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过程完全无法实现,漫画作为辅助说明在庭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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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图为被告人供述,右图为被害人陈述)



【总结】

与猥亵罪相比,强奸罪属于重罪,猥亵儿童罪属于轻罪。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将重罪辩护为轻罪,极大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丹麦电影《狩猎》为我们展示了一个儿童的性侵谎言如何毁掉成年人一生的故事,“众口铄金,人言可谓”,让人看得触目惊心。性侵案件中的诬告现象虽然只是个案,但是一旦发生易引发严重后果。有鉴于此,须格外重视性侵案件中的证据问题,而质证是辩护律师推翻或削弱检方指控的关键环节,刑辩律师全面掌握相关证据规则体系、各种证据质证技术,并能熟练应用,才有可能取得良好辩护效果,如何让无罪的人免受刑罚,让有罪的人罪当其罚,考验着辩护律师的技术和智慧。

【新法速递】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日趋复杂,成因多样,隔空猥亵、网络性引诱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2023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强奸、猥亵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解释》第一条针对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从重处罚”,列举了六项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包括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侵入住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等。《解释》还明确,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从严把握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

(二)明确强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解释》第二条对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情节如何适用,列举了七项加重处罚情形。例如,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属于“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解释》第三条对刑法规定的“奸淫造成幼女伤害”加重处罚情节,作了细化。

(三)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解释》第五条从犯罪时间、人数、手段、后果等方面,明确了刑法新增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的认定标准。《解释》第六条还规定,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

(四)明确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解释》第七条、第八条分别针对刑法新增的猥亵“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以及“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两项加重处罚情节,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例如,明确猥亵致使儿童轻伤、自残的,或者对猥亵过程制作视频,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应当加重处罚。

(五)明确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解释》第九条对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明确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医疗费的范围予以明确。《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此类案件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并将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规定为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的合理费用

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解释》主要明确了刑法中相关罪名的加重处罚情节,以及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条款的具体适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刑辩律师时刻保持学习状态,在不断的新法学习、理论前沿的掌握、实务热点的探究、办案总结中强化专业性,笔耕不辍,磨炼思维,才能培养出深厚的辩护技术,攻克一个又一个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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