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观点|“乙类乙管”意味着引起新冠病毒感染传播的行为不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2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原创

蚂蚁观点|“乙类乙管”意味着引起新冠病毒感染传播的行为不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新冠疫情爆发伊始,中国政府基于当时的认识,将新冠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随着奥密克戎变异毒株毒性的降低,中国正在降级防控的力度。并自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

2020年以来,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主要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予以立案惩处,《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但自2022年12月7日“新十条”发布后,各地推出相应的调整优化政策,静默管理、集中隔离、密接观察、强制报告基本消失,行程码“下线”,绝大多数公共场所不再查验核酸阴性证明,自行居家治疗成为个人常态治疗方式。既然地方政府不再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入罪的前提已经事实上不复存在,且从2023年1月8日开始,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后,意味着引起新冠病毒感染传播的行为不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些对于刑事司法领域,又将带来如何改变呢?


蚂蚁观点|“乙类乙管”意味着引起新冠病毒感染传播的行为不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1

涉疫案件已经立案但是还没有作出终审判决的,应当按照无罪处理


(一)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审判阶段公诉机关应当撤回起诉或者审判机关宣判无罪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建议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或者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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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涉疫案件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应当予以减刑或者假释

虽然新的政策对于生效判决没有溯及力,但是刑事政策的改变应当惠及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所加的刑罚也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规定。如果在犯罪之后依法规定了应处以较轻的刑罚,犯罪者应予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基于新冠病毒感染从“有罪”至“无罪”这一重大的刑事政策的改变,我们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对已决犯作出特别假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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