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则案例看男性对酒后性犯罪的认知之殇|蚂蚁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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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讳莫如深的话题。几年前,几个朋友吃饭时聊起彼时正热议的一起强奸案,其中一个朋友说,这都什么年代了,怎么还能发生强奸这种事?另一个朋友接茬道,几百块钱能解决的事情谁还冒那个风险?后来,这个朋友后来因嫖娼被抓,还是我去交的保证金,当然这是题外话。
在一般人眼中,在法治社会现代文明的当下,强奸这类严重侵犯女性人身权利的犯罪应当越来越少,人类对性的蒙昧和冲动应在文明的进步中得到克制与驯化。但遗憾的是,近年来
众所周知,强奸罪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主要有三类表现形式,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和不知反抗。所谓不能反抗是指采用暴力手段压制妇女的反抗;所谓不敢反抗是采用胁迫的手段使妇女放弃反抗;所谓不知反抗,是采用醉酒、昏迷等手段使妇女丧失自主意识。前两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实施强奸行为无需多言,行为人主观恶意明显,犯罪目的明确,用张家辉的台词来说“耶稣来了也留不住他”。但不知反抗型的醉酒强奸,往往发生在相互熟悉甚至关系融洽的男女之间,很多男性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多数人在涉案后表现出了浓烈的悔意。假设行为人预先知晓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这种理性就有可能扼制住其本能的欲望,从而达到降低犯罪、保护女性的目的,这也正是本文的意义所在。
一
郎情妾意,能否认定为强奸?
之前团队承办了一起强奸案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甲男、乙男和丙女三人就读于同一所大学,且相互认识。丙女对甲男妾有意,但甲男却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男一直表示没有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他觉得丙女对其有意思,两人在微信聊天中都曾表达了性暗示,自己的行为怎么会被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这实际上就是一种
在理论界,如何界定女性是否同意性行为的标准诸多,如合理反抗标准、“no is no”标准以及“yes is yes”标准,但无论适用哪种标准,女性在醉酒情况下既不能作出反抗,也不能作出同意和不同意的表示,且不知反抗又写入了司法解释,醉酒强奸认定的门槛极低。
二
少量饮酒,能否认定为醉酒强奸?
第二则案例也是与喝酒有关。甲男与乙女二人是同事,关系相处融洽、无话不谈,两人也经常会开一些过火的玩笑,但未确立男女朋友关系。
一天下班后,两人相约到酒吧喝酒,点了一桶可乐桶。可乐桶总共2000ml,其中有500ml酒精度为40°的Whiskey,其余的1500ml全是可乐。喝到中途,两人离开酒吧,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乙女走路有些摇晃,但也会转向甲男与其沟通交流。后来甲男到附近宾馆开房,当晚与乙女发生性关系,乙女第二天报警甲男强奸,检察院指控的是醉酒强奸。
案件审理中,甲男辩称乙女虽然喝了酒,但喝得量不多,且酒精度数经过稀释已经非常低了,二人离开时还有说有笑,到了酒店乙女还有意识,还说自己太困了就不洗澡了,甲男与乙女发生性关系时乙女没有反抗。乙女则表示自己喝醉了,根本不记得当晚发生了什么。
为了查清乙女当晚到底喝了多少酒,辩护人到酒吧调取了当晚的监控录像,从录像中可以看出乙女总共喝了五杯可乐酒,杯子是100ml的容量,也就是500ml。可乐桶含有Whiskey的比例是25%,通过计算可知乙女当晚喝了相当于125ml的40°Whiskey,也就是二两半。问题又来了,二两半40°洋酒,能否让一位女生达到不知反抗的醉酒程度?要知道这是强奸案,不可能通过侦查实验检测被害人的酒量,这有损被害人人格尊严,也会让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
虽然辩护人提供的酒精含量证据一定程度打动了法官,但合议庭经过多方面考量,依然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
本案判决已经生效,对于判罚标准笔者不想多言,也不是本文的主旨所在。实际上,这个案例又给男性朋友敲了一次响亮的警钟,切勿把饮酒作为实现自己不良企图的钥匙,这也有可能是把自己送入囹圄的钥匙。遇到饮酒、醉酒的女性,不要感觉这是天赐良机,而是更要提醒自己保持清醒,不要在刑法的边缘疯狂试探。
三
事后付钱,能否认定为强奸?
第三则案例还是与喝酒有关。被告人甲男30
不久后的一天,甲男被朋友喊去聚会,因甲男酒量一般,便微信叫乙女过来陪酒。双方谈好价格(陪酒价格)后,乙女便来到饭店。席间,乙女帮甲男喝了4两白酒以及几瓶啤酒,甲乙二人举止亲昵甚至露骨,因为不便描述,此处省略。
散席后,甲乙二人就来到了甲男的车上,在车上发生了性关系。据甲男供述,在此过程中,乙女的表现反常,先是配合甲男,后又忽然哭泣,两人交流了一阵后乙女情绪平复,双方继续。完事之后,乙女要求甲男付钱,甲男通过扫支付码的方式按乙女提出的价格支付了款项。随后甲男将乙女送回其居住的小区,因甲男不认识路,乙女还打开手机导航。三天之后,
看完这个案例,估计不少男性又要捏一把冷汗,原来嫖娼与强奸只有一步之遥。对于上述案例,笔者不想从法律层面讨论认定标准问题,这无异于引战。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醉酒强奸的入罪门槛很低。也就是说,只要被害人喝了酒,就有出现辨认能力、控制能力、自我保护能力减弱的可能,审判人员就有理由内心确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加之传统文化、道德观念、价值导向、社会评价、舆情压力等诸多因素,这种内心确信一旦建立,就极难改变。
对于被害人而言,有些痛
“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控制欲望,是人与动物最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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