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男生向女生杯中投放牛磺酸泡腾片,是否涉嫌犯罪?|蚂蚁热点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9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原创

上外男生向女生杯中投放牛磺酸泡腾片,是否涉嫌犯罪?|蚂蚁热点


内容来源/蚂蚁刑辩

编辑/蚂蚁刑辩

图片来源/蚂蚁刑辩

近日,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尹某某(男,21岁)在学校图书馆内趁某女生离开座位之际,向其咖啡杯中投放了半片牛磺酸泡腾片,该女生喝了一口后察觉咖啡异样,遂将剩余咖啡倒掉,当日尹某某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牛磺酸泡腾片是什么?

据报道,尹某某在网上购买了春欲牌牛磺酸泡腾片,这款牛磺酸泡腾片在其自身产品介绍写到,“春欲牛磺酸泡腾片是主要针对于女性所研制的一款提升性欲的产品”、“在服用之后能够提升性欲改善房事质量差的问题”,如此来看,牛磺酸泡腾片似为催情药物。

但根据百科,牛磺酸是动物体内一种结构简单的含硫氨基酸,广泛应用于医药、食品添加剂、荧光增白剂、有机合成等领域。医学临床上,含有牛磺酸成分的药物可用于治疗急慢性肝炎、脂肪肝、胆囊炎、支气管炎、还用于治疗感冒、发热、癫痫、小儿痉挛症、心力衰竭、心律失常、等。作为食品添加剂,牛磺酸主要有缓解疲劳、调节神经的作用,服用后具有一定的兴奋作用,但不同于兴奋剂和精神类药物,2021年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奶粉新国标中幼儿配方食品可选择成分中就包括牛磺酸。因此,不排除存在商家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的可能性。

目前,涉案牛磺酸泡腾片已送专业技术部门检验,其成分中含多少牛磺酸,是否还含有其他物质,是否又具有催情功效,一切还需等待专业部门出具检验报告。

上外男生向女生杯中投放牛磺酸泡腾片,是否涉嫌犯罪?|蚂蚁热点


尹某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认定?

尹某某的行为从道德方面来评价,无疑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引起了大众的强烈谴责。上海外国语大学也已给予尹某某开除学籍处分,校方的处理结果可谓大快人心。但除此以外,大家更为关注的是,尹某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犯罪?这则需要根据尹某某的主观目的、所投物品的功效并结合造成的后果进行综合判定。

1

物品具有催情效果

如尹某某在主观上有强奸的故意,且其所投物品经鉴定确有催情功效,尹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吗?对此有不同观点。

这里先就实行行为的着手展开叙述。着手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分界点,着手之前是犯罪预备,着手之后是犯罪未遂,而着手的判断标准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同的犯罪,实行行为不同,着手的认定也不一样。那么强奸罪的着手应当如何认定?

有观点认为,强奸罪包括强制手段和奸淫行为两个实行行为,因此只要强制手段着手实行,就属于强奸罪的着手实行,而不是着手实施奸淫行为时才视为强奸罪的着手。具体到尹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着手,其判断标准应是,如果女生准备喝或随时会喝咖啡时,便会产生紧迫危险状态,此时尹某某投放异物的行为便构成强奸罪的强制手段的着手,也即强奸罪的着手。本案中,女生实际已经喝下了一口咖啡,产生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因此应当认定尹某某已经着手,尹某某构成强奸罪、属于强奸未遂(有强奸故意+投放物品具有催情功效的前提下)。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20)鲁1725刑初7号

2016年7月9日中午,被告人颜甲颂、蔺某、刁某云与史某(刁某云的网友)相约到郓城县饭店内吃饭,期间,三人预谋让史某误服催情药后实施性侵。其后,蔺某、刁某云在郓城县火车站附近一夫妻保健店内购买了女性催情药物放于车内,饭后四人乘车至郓城县看守所附近一树林内,被告人颜甲颂将药物取走并驾车载史某外出,并趁机将药物投入“营养快线”饮料内欲让史淋淋饮用,史某发现该饮料瓶已经开启未服用,被告人颜甲颂未得逞。

郓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颜甲颂违背妇女意志,以向妇女使用药物的方式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颜甲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强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判被告人颜甲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案例即是按照上述观点,颜甲颂在史某的饮料中投放了药物,虽然史某未服用,但颜甲颂对史某使用药物的行为对其产生了紧迫现实的危险,史某未服用属于颜甲颂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颜甲颂的行为仍然构成强奸罪。

也有部分观点认为,强奸罪是亲手犯,如果认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犯罪,应当要求行为人和被害人有一定的身体接触,即从行为人实施手段行为开始,已经完全掌控被害人直至发生后续的目的行为。如按此观点,尹尹某某实行行为的场所系图书馆,属于开放的公共空间,虽则其也投放了异物,但尹某某未能接触到女生,在实质上对女生没有现实侵害的紧迫性,因此尹某某的行为尚不能认定为着手,不构成强奸未遂,应认定为强奸预备。


2

物品不具催情功效

如尹某某基于想和女生发生关系的目的,欲向其投放性药,但因为错误认识,其所投物品实际不具有催情功效,在法律上又当如何评价其行为?

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客观危险说认为,应当根据行为时的客观事实,按照客观标准,对行为的危险性展开判断。此观点下如行为人虽然主观上具有犯意,但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时,就应当认定为不能犯,不具有刑法可罚性。例如行为人误将白糖当毒药来投毒杀人,再如行为人用空枪射杀他人,按此观点,如涉案牛磺酸泡腾片不具有催情功效,不能产生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则尹某某属于手段不能犯,不具有可罚性。

具体危险说则认为,应当根据行为的客观事实,按照一般人的经验标准,对行为的具体危险展开判断。即使一行为并无实际发生的危险,但只要该行为使社会公众感受到了危险,其依然具有可罚性。具体危险说主张认定不能犯,需要从第三人客观的角度,判断行为人是否出于显而易见的经验知识缺乏才使得既遂结果未发生。如果能够得出肯定结论,则成立不能犯;如行为人不是出于这种错误,而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则成立未遂犯。按此观点,尹某某的行为可成立强奸未遂。


上外男生向女生杯中投放牛磺酸泡腾片,是否涉嫌犯罪?|蚂蚁热点


写在最后

尹某某的案件会如何处理,还有待于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调查,一般可根据尹某某的供述、女生的陈述、涉案牛磺酸泡腾片成分功效的检验结果及涉案牛磺酸泡腾片购买时的功能介绍等多个方面来查证认定。

此事触及了国民规范意识的底线,尹某某作为大学生,竟然缺乏最基本的道德心和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公然在人来人来、监控设施完备的图书馆实施不法行为。此事不但给心存恶念、铤而走险之人敲响了警钟,同时也提醒大众在公共场所也需保持自我防范意识,进一步提高警惕。


END -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团队电话:18913353326

首发:上外男生向女生杯中投放牛磺酸泡腾片,是否涉嫌犯罪?|蚂蚁热点

蚂蚁刑辩刑事律师微信

加团队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