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华:当前阶段律师辩护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8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原创

摘  要:近些年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权被侵犯常有发生,并呈蔓延趋势,值得警惕和预防。由于大控方(包含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刑事惩罚请求权与辩护人辩护权天然的对抗性使得强势部门、有权部门有动机且有条件超越规范行使权利,特别是现阶段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律师辩护权在被肆意践踏。控辩审三方虽然是法律共同体,但辩方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在控辩对抗中辩护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辩护权  律师  保护

律师辩护权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刑诉法各章节对律师辩护的诉讼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律师辩护权全面、充分保障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甚至对某些辩护权的侵犯存在一定的普遍现象。近年来经常发现有些律师在网络上发文就辩护权被侵犯发表自己的观点、呼吁或者投诉,有些案件也正是因为舆论监督变得正向发展,甚至出现涉案人员的刑庭法官家属也在网上寻求辩护权保护的事例,这种庭外对抗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值得探究。既然法律对辩护权有明文规定为何还会产生矛盾,发现问题成因并有效解决,有利于更好地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更有利于增强刑事诉讼社会效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本文从一些个案中发掘和总结律师辩护权受侵犯的现实成因,为主管部门遏制该现象制定决策方案提供参考,为存在侵犯律师辩护权行为的办案人员敲响警钟。


一、律师辩护权受侵犯大多发生在实质性辩护刑事案件中

刑事案件中有85%-90%被告人并未聘请律师,其或是自行辩护、或是接受国家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辩护,这类案件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自行聘请律师辩护的案件只占所有刑事案件的10%-15%,在这10%-15%的案件中又有一部分是认罪认罚案件、还有一部分是律师不提或提不出实质性(无罪或重大量刑情节改变)辩护意见,在这些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权是基本能够保障的。


还有一部分如敏感案件、无罪辩护案件、运动式执法案件、有重大争议等需要目的判决的案件,律师辩护权的侵犯基本上是发生在这个范围内,这类案件在总刑事案件中占比在5%左右。


二、在实质辩护案件中律师辩护权容易被侵犯的体现

从宏观层面上讲,不仅法律共同体而且包括老百姓都越来越认识到辩护权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但一到个案中,由于大控方(包含公安和检察)的刑法惩罚请求权与辩护人的辩护权天然的对抗性就使强势部门、有权部门有动机且有条件超越规范行使权利。客观公正原则确实是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一大原则,但往往胜诉欲望会驱使他对客观公正原则打折使用,这是人性使然可以理解。


最使人担忧的是现在很多需要目的判决的案件,检察院、法院或做主角或为配角公然抛弃客观公正原则。


什么是目的判决呢?就是案子到了检察院就一定得诉出去,案子到法院一定得判下来。严格践行“公安是做饭的、检察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司法追诉操作模式。


因为批捕决定就是自己做出的,不诉出去不是自己打自己脸吗?对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不是认真对待予以解决,而是根据律师的法律意见千方百计堵漏洞。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征求律师意见,律师已不敢坦诚相待,这么好的一项法律制度已形同虚设,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发表法律意见作为最重要的一次辩护机会被迫无法达到辩护目的。


案件到法院就一定要判了,不判就对不住隔壁“公司”(公安、检察)的“兄弟”,不判就说明自己的法律水平低,不判就担心被人怀疑与被告人或辩护人有勾兑,甚至有些案件不判就无法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还有就是根据公安、检察机关的办案思路作出有罪判决,不管从程序上还是说理上均相对简单,而改变定性或轻判不仅程序复杂,而且也不一定成功,可能还要遭受领导同事的埋怨。


为了目的判决就不能查清案件事实,就得千方百计的维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为了维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就得靠侵犯律师辩护权来实现,为了侵犯辩护权还不承担责任,就得利用法律解释权曲解法律,或者对辩护意见不回应以便刻意回避难以自圆其说的事实认定,对辩护权进行软侵犯。更为甚者,当前已发展到赤膊上阵裸侵犯,开启“我就这样做你能怎样”的野蛮模式。


就像某法院为了不让律师参与辩护就故意制造律师旷庭事件,与门卫串通等开完庭才让律师进法院。某法院为了对抗公开开庭就安排人把法庭坐满,让真正关心案件的人进不了法庭大玩假公开。某法院坚决制止证人出庭作证,不管律师如何抗议就是不让证人进法庭。某法院为了不让律师向同案犯发问就分案开庭审理。某法院为了给不认罪被告人定罪就先对认罪被告人开庭判决,致使不认罪被告人开庭只能走形式。有些办案部门居然提出“三统一”要求,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三个文书没有实质变化作为办案的最高标准,引发侦查(调查)后的程序全部空转。有些市县政府联合公、检、法、司联合出台文件规定对某一罪名不允许判缓刑,造成律师辩护名存实亡。以各种说辞不启动排非程序,毫无理由的驳回辩护人提出的各种申请,辩护人稍有坚持便以闹庭对待。


三、一直以来律师辩护权被软侵犯表现在“六难”问题上 

(一)开始是老三难: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

阅卷难的问题持续十年左右,最后不是从思想上而是从技术上解决了,这要感谢检察系统的高层领导做了顶层设计,成立了案管中心,也就是现在的检察诉讼服务中心(12309)。把原来联系承办检察官到承办检察官那里阅卷变成了到检察院的窗口单位阅卷,从时间上、程序上保证了律师阅卷权。


为解决会见难的问题,社会上一度呼声很高要把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部门,公安以影响侦查为由坚决不同意,毕竟司法部在刑事诉讼方面的话语权与公安部不能同日而语。最后虽然看守所没有划归到司法行政部门,但关于会见的相关法律进行了大步修改,拘留逮捕后的会见问题也得到了解决。现阶段会见难主要是被指居嫌疑人的会见,笔者在办理一个指居案件时穷尽各种方式也见不到嫌疑人,最后到检察院去控告某公安局侵犯律师辩护权,检察院给某公安居发了《纠违通知书》,律师持《纠违通知书》去公安局还是不让见,再去找检察院,检察院说他们也没有办法。指居强制措施被“异类异化”使用,由指居衍生出侵害律师辩护权也就自然而然了。


取证难实际不是取证难而是不敢取证,2000年左右入行的律师绝大部分不做刑事案件或者是做刑事案件但坚决不取证,取证怕被公安以妨害作证罪抓起来。这种情况一度在全国蔓延,以致引起高层重视最后修改法律,规定办案机关不允许办理自己正在办理的案件中律师涉嫌妨害作证的案件,逮捕律师必须层报省检察院批准。取证难的问题才相对得到一些缓解。


(二)后来是新三难: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

2016年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推进以来,新三难问题得到了大范围的解决。最近几年以审判为中心制度遭到质疑,庭审实质化制度推进停滞,造成新三难问题卷土重来。这一方面是极个别法官对待案件、对待工作敷衍了事,以快速结案为标准。另一方面是整个法院系统对检察系统的无声抗议,认罪认罚制度的简单上马,精准量刑制度的粗暴推行导致法院的审判权虚置,法官无所适从。所以很多法官在应付差使,更遑论发问、质证、辩论了。


上面六种侵犯律师权的现象是制度层面的,有章可循。可以有针对性的一步步解决。


四、现阶段律师辩护权被变本加厉、明目张胆的侵害,已经进入乱侵犯和蛮横侵犯的阶段

现阶段对律师权的侵犯是随意式的,无章可循。胡乱来,防不胜防,无规律可循,无对策可应。


敏感案件、运动式执法案件、领导交办案件,前面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不知道已开了多少次协调会了,能一步步走到法院就只剩下判决了。在目的性高于一切的态势下,实体法都可以不顾何况程序法。什么正义要用看的见的方式实现,什么程序不合法实体不可能合法,什么程序法是保障人权的最后屏障早抛之九霄云外了。法官也知道坚持了正确的司法理念就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判决任务,法官也知道完全保障律师的辩护权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有罪判决变得非常困难。所以不是用经验和常识解释法律,不是用良知解释法律,为达目的蛮横解释法律。


老三难、新三难是因为傲慢与偏见造成的,若侵犯是为了达到非法目的而故意曲解法律造成的。在这里法律不是神器而是工具,诸如坚决不准证人到庭作证,就是证人已到法庭门口就是不让证人进去,理由是证人已在监委或侦查机关做过证了。三机关互相配合空转程序,不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庭审变成走过程。目的性的解释程序法和实体法,不断的制造辩审冲突。从追求公开到追求封闭,搞神秘主义。裁判依据不公开,依据秘密的会议纪要、会议精神、领导讲话,领导批示判案。裁判过程不公开,公开审理的案件采用各种方法缩小公开审理范围,审委会会议对辩方是绝密但控方可以列席并发表意见。裁判结果不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名存实亡。判决书越来越厚,但越来越不说理,只是把控方的审查报告进行复制黏贴。对律师的辩护意见,能驳倒的在判决书中表述,不能驳倒的就不表述。二审坚决不开庭把二审终审制变成了一审终审制。


五、律师辩护权的保护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控辩审三方才能支起刑事司法的大厦。控辩审三方互相监督互相配合才能使刑事司法活动高效运转。现有法律只规定了控审两方互相监督互相配合而把辩方排除在外,立法架构上低一截。加之控审两方本又同在体制内,天然的亲兄弟见面自然亲,辩方在出身上又低一等。运动式执法、行政(领导)干预下的执法越来越多,需要大量的目的性判决来支持,蛮横的侵犯律师辩护权才能把目的性判决进行下去。在民事司法中侵权人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但在刑事司法中侵犯律师的辩护权是没有法律责任的,大不了是改正了就行。比如说侵犯律师阅卷权,经律师多方努力最后阅到卷了,侵权人不会承担什么责任还会受到律师的感恩戴德。就是不让你会见,拖上十天二十天终于让律师会见了,办案人员也没啥责任,律师还暗暗庆幸终于维权成功了。


辩护权在被肆意践踏,刑事司法的大厦也在慢慢坍塌。辩护权的保护不是在保护律师,而是在保护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保护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

结语:依法治国是大势所趋,谁也阻挡不了。我们刑辩律师要有信心、要有坚持,如果在一个案件的办理中遇到辩护权被不断侵犯,我们应该高兴,说明这案子有问题,说明律师的判断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从思想上我们不要怕辩护权被侵犯,这是法治建设和完善过程中必须要走的路。权利的实现永远在路上,它是一个争取的过程。


辩护权的实现程度从政治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从经济上反映了一个 国家的市场化程度,侵权人也会慢慢明白倾巢之下没有完卵。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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