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读之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2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原创

刑法解读之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20193月,江苏盐城响水某化工企业特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事后,国务院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某化工企业特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储存硝化危险废物导致自燃引发的特别重大事故,企业明知存在重大隐患,仍不有效整改,继续冒险组织作业,最终碾成惨剧。从当时的法律规定来看,刑法关于责任事故类的犯罪最高刑只有七年,不足以预防惩治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尤其是重大安事故。因此,综合各方意见,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修改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并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款修改时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传统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多为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刑法一般较故意犯罪较轻,因此普遍提高过失犯罪的刑罚需要慎重。本款修改增加内容主要针对特别轻率、鲁莽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责任事故类犯罪。二是本款原规定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刑法修正案(六)时,已将最高刑调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因此在本款中增加组织冒险作业犯罪,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最高刑罚,从而有效震慑此类犯罪。

本款可以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和冒险组织作业两方面理解。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要指负有生产、作业指挥和管理职责的人员,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明知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者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采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在生产、作业人员拒绝的情况下,利用职权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种情况首先表现在工人不愿听从生产、作业指挥管理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命令,其次是生产、作业指挥管理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工人在违章的情况下冒险作业。这种强令,只要能够对工人产生精神强制,使其不敢违抗命令,不得不进行违章冒险作业即可。

冒险组织作业犯罪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内容,即"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情形。所谓"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国家、行业标准确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等,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重大事故隐患既包括可能直接导致、引发重大事故发生的直接重大隐患,也包括管理培训制度、项目建设规范等间接隐患。而关于"明知"的要求,表现为虽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积极追求的故意,但对重大隐患认识上,主观上存在鲁莽、轻率的心态,意欲凭借侥幸或者为了生产作业而不管不问。"不排除"则是对重大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险。"仍冒险组织作业"是本罪的客观行为,其所指代的主是冒险作业的组织者、指挥者,对一般的从事、参与冒险作业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冒险组织作业"的主要考虑是对安全生产领域造成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处罚,并非对类似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其他安全生产犯罪的刑罚普遍提高,因此不宜过宽适用,但如果符合明知有重大隐患而不排除,仍组织冒险作业情况的,应当依法适用本款规定,判处更重刑罚。安全生产既是企业的一项社会责任,更是国家安定的重要根基之一,发展不能以牺牲个人生命为代价,守护生产安全,守护人民权益,蚂蚁刑辩将与您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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