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否加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2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原创

       应否加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前段时间官方发布了有关“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的调查通报,使得案件的来龙去脉原原本本地呈现于社会公众面前。这起案件再次将收买妇女、儿童这一行为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只是长久以来由于这一行为牵涉到诸多因素性质也较为复杂所以如何深层次、根本性地解决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现实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根据我国刑法,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设置仅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许多网友认为该罪的处罚过轻处罚的不力会使得该行为愈加猖獗不能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对上述争议有如下几个观点

观点一:不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法定刑。

理由如下:

1.从刑罚报应的观念和刑法解释学的角度看,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这一罪的本身的罪质内容出发,它实质上相当于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重罪的预备犯,在特定犯罪类型中的实行犯化。就此而言,相对于预备犯普遍不罚的现况,已经是提前和从重的打击。在行为人没有实施后续重罪的情况下,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大体上还是罪责相当、罚当其罪的。如果行为人在收买被拐卖妇女之后又实施后续重罪的话,就实行数罪并罚,可以罚当其罪。

2.从预防犯罪的目的和经济分析的角度看,目前倡导严惩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提高法定刑的说法都是认为刑罚的威慑一定能在这里面起到特别大的作用。但是客观上来说,由于刑罚严厉的威慑效果,不是普遍有效地适用于所有犯罪情形的。当买方的利益足够大且成为刚需,而被严惩的几率又足够小的时候,就算把纸面上的刑罚提高到无期徒刑,也是见效甚微的。

3.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出发,基于基层执法的现实,特别是在那些具有买卖妇女陋习的熟人社区,当地办案人员的行动逻辑,现在的轻刑设置客观上也是为办案人员提供了一个可立案审判也可以应付熟人社会的拿捏空间,由此就为被拐卖的女性提供了更多的被解救的机会和可能。但是,如果真的把收买行为提高为重罪的话,完全可能出现一个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后果,那就是仅仅纸面上的判决少了,但实际上的犯罪数越来越大。

观点二: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法定刑。

理由如下:

1. 从刑法整个体系考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可能高概率伴随强奸、非法拘禁行为,然而收买儿童罪不必然伴随此类行为,其最高刑仅为3年有期徒刑,但无论收买者是否悉心照顾被拐儿童,都对被害人家庭会带来摧毁性的打击。且由于该罪为状态犯,因此大部分情形下,追诉时效仅为5年,这导致其很少被追诉,也导致追诉时效的严重失衡。

2. 从对向犯角度考虑拐卖方与收买方是共同对向犯的情况下,所对向的双方刑罚应该基本相似,买枪、卖枪应当同罪同罚,出售假币、购买假币应当同罪同罚,行贿、受贿刑罚也应当相差无几,很少有哪种共同对向犯的刑罚像买人和卖人一样失衡,这从逻辑上很难说明其法理。

3. 从当然解释的角度考虑收买大熊猫,触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高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作为更值得保护的人的法益,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最高仅为三年有期徒刑,存在不合理之处。此外,在当前的司法状况下,以放生为目的或者改善动物福利为目的购买珍稀动物一般不会从宽的。因此,认为收买人系善意购买,可以从宽处罚自然也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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