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被告人打的?这是最关键问题 ——某故意伤害案辩护小记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李良
每年都会办理几个比较有意思的案子,但是能方便公开说的不多,不方便说的只能等到方便的时候再说了。
本案是一个故意伤害的案子,公诉机关指控某年某月某日11时许,在被害人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因核算二人之间工程债务纠纷发生矛盾,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持现场的木质板凳砸被害人数下,致被害人左手臂、左手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左前臂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左手食指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坚称自己没动手打,公诉机关的证据除了被害人单方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直接证实被害人的轻伤是被告人殴打所致,证据明显不足,辩护人做无罪辩护,先后提交了重新鉴定、成伤时间鉴定、造作伤鉴定等12份申请,结果合议庭仅同意了调取证据申请、被害人出庭、鉴定人出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4个申请。
在向被害人发问时,被害人对关键问题均拒绝回答,这很正常,假的就是假的,不好圆。而向鉴定人发问时,鉴定人(警方法医)竟然对某些问题也拒绝回答。我当场向公诉人和审判长提出,对鉴定人的不作为行为要当庭制止,被害人可以拒绝回答,但是鉴定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如实回答是其法定义务,不能拒绝。
这个轻伤二级的案子先后竟然开了三次庭,小案不小,每个刑事案件都关乎被告人的荣誉、清白、自由、财产甚至生命,不能有丝毫懈怠。
这个案子,我们的辩护逻辑非常清析:首先,轻伤不成立,鉴定程序违法,成伤时间存疑,轻伤结果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其次,即便是轻伤成立,也没有证据证实是被告人殴打所致;第三,就是合议庭认定轻伤成立、也是被告人打的,也属于正当防卫。总之,被告人是无罪的。
本案中,公诉机关没有能证实被告人用凳子打击被害人的证据,反而是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没有用凳子殴打被害人。
首先,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明确记载“案发现场未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这能够证实被害人称被告人用凳子打被害人不是事实。如果被告人用凳子打了被害人,被告人赤手拿凳子,凳子上就会有被告人的痕迹,凳子砸到被害人,特别是如果真砸到被害人手指,也肯定会有被害人的生物痕迹,经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勘验,两者一个都没有。既然被害人自称是被其家中某个板凳砸伤,但是在现场所有的板凳上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并未检测到双方任何一方的生物痕迹,触物必留痕,显然,被害人的伤不是被告人用被害人所称的家中的某个板凳打击的。
其次,手指能被砸成粉碎性骨折,可见打击力度之大,而手指表皮夹在板凳和指骨之间,受到严重外力的情况下,肯定会有损伤,而被害人该手指表面竟然没有任何损伤(详见被害人病案),毫发无损,相邻手指也是毫发无损,这显然不合常理,此种情况下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该手指是被包裹了一层较软的柔性物品之后再用钝器物品刻意避开其他手指用力打击才会出现,只有造作伤才会出现存在某个手指粉碎性骨折、但该手指外观及其他相邻手指都完好的情形。故,本案认定被害人是被被告人用凳子打伤的,证据明显不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也有明确规定,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时,辩护人特别强调,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的伤是被告人殴打所致(案发时只有被告人和被害人两个人在现场,在案证据中只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打了他,而被告人对此坚决否认,称被害人动手打他,他没有还手),恰恰相反的是,现有证据完全能够证实被告人的轻微伤是被害人殴打的(被害人认可打了被告人一个耳光,这与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告人的轻微伤鉴定能相互印证),本案不仅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反而公诉机关应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对被害人殴打被告人致被告人轻微伤的行为予以治安处罚。
同时提交了一个与本案案情极为相似的类案判决书供合议庭参考,(2016)桂0107刑初1187号甘某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经查,被告人甘某与苏某发生冲突的过程无第三人在场,在案直接证据仅甘某的供述与苏某的陈述,二人对案件基本事实的陈述存在较大差异,无法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无法确认苏某身体所受损伤是甘某殴打所致。该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某故意伤害罪的主要证据仅有苏某的陈述,据此定案证据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成立。附带民事部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甘某无罪。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的诉讼请求。
因此,我们辩护的这个案子,无论是从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还是从类案支撑上看,都应该是无罪的,辩护人坚信这个案子最终一定会有一个圆满的结果,让我们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