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房映宇律师办案手记:5000万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终获缓刑
当事人是南京成品油批发行业的业界翘楚,在江苏某地开设了多家分公司后,因企业经营业务量大,经营期间进项发票太多,而出售的货物都是不含税价,缺少销项票平账,为处理公司累积销项发票,于是进行了虚开行为,以收取千分之三的方式买卖进项票,后案发。
(一)根据起诉意见书的指控,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起诉意见书指控,当事人公司与4家公司存在买卖进项票的虚开行为,税价合计共5600万。
其实,石化行业的虚开问题一直都是监管部门的治理重点,不仅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予以规范,在具体监管中,也会开展各种专项行动对相关问题进行打击。比如2022年8月,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在“百日行动”期间破获一起石化领域以票货分离的方式严重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并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打掉了分别以周某、罗某为首和以陈某、胡某为首的两个虚开犯罪团伙。该案涉及全国20余个省、市、区,涉案金额高达300余亿元
(二)检察院阶段反复沟通,本想走企业合规不诉,但是现实条件并不具备
当事人上有老下有小,委托我介入前我已经知道大概情况。想争取缓刑,这个数额肯定是不可能的,除非走企业合规,因为企业合规是我们团队最擅长的,当事人也知道,溧水检察院历史上第一例企业合规不起诉就是我们团队操办的。但是经过几轮沟通后,发现公司并不满足这一方案的条件,我们只能从数额上做文章,税价合计的数额必须打掉几千万,才具备缓刑的可能。
(三)案情复杂,检察院阶段反复沟通了12个月,最终采纳法律意见为企业家打掉2000多万,具备缓刑基础,但是检察院不同意缓刑。
阅卷后我根据团队要求的32步办案法全面审查证据,询问了成品油贸易行业的专家,在摸清行业惯例的基础上,结合该罪名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税款认证抵扣、税务机关的稽查报告、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部分虚开还是全部虚开,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开票方受票方相关人员的证言等证据资料。
最终发现,被告人的单位与两家公司,虽然是没有交易的无货开票,但是他们的开票行为形成了闭环,什么叫闭环呢?就是被告人的单位进行无货虚开给B后,B公司以同样的金额无货虚开给了C,然后C又无货虚开给了被告人单位。像这样的闭环无货开票金额有2000多万。
以上的闭环虚开与增值税款流失却没有必然的关系,而当事人也并不具备主观上骗取国家税款损失的目的。以上行为虽然属于税法上的虚开行为,但是由于刑法所规定的虚开行为更加严格,刑法上的虚开附加了一个当事人必须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所以本案中的“闭环虚开”行为并不能依法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虚开行为。
待发现证据问题后,我提交了法律意见,与主办检察官沟通。每周都会联系一次,询问案件会议进展,希望采纳我们的意见。一开始检察官并不同意,经过数轮沟通和提交的既往案例,检察官终于松了口,“房律师,关于你说的数额问题,我们已经采纳了!”,但是检察官仍然不同意缓刑。
(四)从单位犯罪的认定和企业家身份入手,争取从宽的幅度,争缓刑
1.从涉案企业实施虚开行为代表了单位的意志,是经过单位领导层决定且由其负责人实施;开票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涉案企业成立是为做生意,一直处在实际经营状态,并不属于是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成立的公司(为其我们申请调取了所有的开票资料)这几点,成功说服检察官认定该案系单位犯罪,这样对主要负责人的量刑就还存在谈判的空间了,虽然江苏这边没有明确的规定单位犯罪对主要负责人量刑会轻一点,但是我们查阅了大量案例,并多次在团队上会讨论,都觉得存在空间,信心很坚定。
2.当事人是行业知名企业家,其名下有多家公司在正常运营,并且提供就业岗位,合法交税,于是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的精神,与检察官协商,建议在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到张进的企业家身份,予以从宽处理。这时候检察官的口已经慢慢松了,表示愿意给予其较大幅度的从宽。
单位犯罪+企业家这两个因素,还不足以得到检察官明确的缓刑建议。
(五)退赃退赔+补交税款
关于退赃退赔,其实不叫退赔,是补交国家税款损失,直到第五轮沟通,才艰难的达成判三缓五的量刑建议。
(六)开庭辩护后检察官主动调整刑期,好上加好。
案件如期开庭,开完庭我立马跑向法官席,沟通看看还有没有进一步下调的空间,检察官那边也打了个照面,都说庭后再议,开完庭后几天我还在一直跟法官沟通,也催着当事人缴纳罚金。而在判决书下来后,我们都带着一点小确幸,检察官庭后调整了量刑,给我们减少了一年缓刑考验期,当事人也是企业家,多一年自由身,对自己对公司,对社会都是有极大影响的。
案件的结果很满意,不光是靠律师的辩护工作,也要感谢同样在履行公平正义的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