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律师担任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制度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6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原创

浅析律师担任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制度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是刑事诉讼单位犯罪中特有概念,单位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格,其诉讼权利只能通过代表人行使才能实现,诉讼代表人代表被告单位意志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正常进行作用因此,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制度是单位犯罪相关法律得以正确适用的重要诉讼保障,该制度伴随如何进一步保障刑事被告单位诉讼权利,解决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而受到关注讨论。

一、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范围的确定

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确定可以分为两个层次,(1)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2)依据上述规则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在没有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当然具有代表被告单位的出庭资格,但多数情况下他们都会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成为案件被告人,或是并未参与整个单位犯罪的决策和实施,但对案件知情只能作为证人,无法担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由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对单位情况比较了解的职工也会因作为案件证人而不能再作为诉讼代表人。

因此,在被告单位内部无法确定诉讼代表人的现象并非个例,此种情况下,往往采取放松审查,确定并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诉讼代表人的做法,以“制造”适格人选,最终使诉讼代表人沦为“陪坐”,难以保障被告单位的诉讼权利。

2021年刑诉法解释将诉讼代表人的选定范围扩大至律师,律师担任诉讼代表人,与作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角色完全不同,诉讼代表人所代表的是被告单位本身,需要在诉讼过程中代表单位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其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受其职业身份及代理关系的双重约束,更能全面深入地保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职业特点,也便于其通过阅卷、调查等方式,了解案情,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顺利进行。因此,在出现单位内部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现实困难时,就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表人从而规避诉讼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1〕1号

第二百七十九条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第三百三十六条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者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

二、律师担任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思考

律师担任诉讼代表人具体如何操作目前难有经验可循,相关细则规定处于空白。2021年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者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可见,诉讼代表人与辩护人属不同诉讼角色,承担着不同的诉讼职责。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具体操作指引及规范已经相对完备,但律师担任诉讼代表人具体有何权利、义务,目前尚无响应具体规定,律师担任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需要新规范。

(一)律师的授权委托问题

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被羁押的情况下,律师如何与被告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被告单位的委托意志由谁决定?是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还是公章持有人?若单位公章被扣押,如何在委托协议上盖章?是否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的同意?

(二)律师作为诉讼代表人如何平衡充分维护被告单位合法权益和自身执业风险防范问题

诉讼代表人的主要义务包括:需要接受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依法讯问,如实陈述有关情况,接受传唤,按时参加诉讼等,对律师而言实务操作需要稳扎稳打进行。特别是诉讼代表人如实陈述的义务,律师担任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所获得的案件信息实际上都是间接的,最大限度只能保证间接的如实陈述,如果因为其获取的案件信息有误而出现客观上的虚假陈述,是否需要承担不利后果未可知。

(三)律师作为诉讼代表人与作为被告单位的辩护人的界限问题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作为辩护人依法享有保密特权;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而享有豁免权。而律师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是否享有保密权和豁免权?律师担任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过程中所了解到的司法机关尚未了解到的案情是否有权保密?如果律师作为被告代为诉讼代表人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是否为被告单位的自首情节?律师作为诉讼代表人在法庭上的发言是否享有言论豁免权?

2. 担任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律师如何了解案情?是否可以接触案件相关的人和物?担任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律师是否可以和被告单位辩护人一样,会见在押的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职工?如果可以会见,是可以会见被告单位的法定所有人员还是只能会见部分人员?如果不能会见,律师如何充分代表单位的意志?如果都可以会见,如何规避串供嫌疑?如果律师作为诉讼代表人拥有会见权,其工作与律师担任被告单位的辩护人又有何区别?其发表的代表意见与辩护意见又有何本质区别?

根据上述问题,可以看出律师担任诉讼代表人和担任辩护人的诉讼职责界限不明,虽有法条明确规定诉讼代表人不得兼任辩护人,但实际上诉讼代表人很容易变为辩护人,而诉讼代表人空置,显然不利于保障被告单位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尽管2021年刑诉解释将律师纳入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选定范围,但尚未有相应的律师工作操作规范,其具体程序和更多实践问题的解决有待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完善。当然,对于作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律师而言,既要积极应对这一新的业务类型,也要对可能面对的新的职业风险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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