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观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感情,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6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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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这一罪名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红楼梦》第一百零六回,外界传言贾政在担任粮道时纵容下人索贿,贾政辩解道:“只是奴才们在外头招摇撞骗,闹出事来,我就耽不起。”


《清会典事例·七四八·刑部·吏律职制》:“学臣应用员役,傥有招摇撞骗及受贿传递等弊,提调官不行访拿究治者,亦交部议处。”


作为一个有历史背景的罪名,招摇撞骗罪在我国现行刑法基本未改变其原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对招摇撞骗罪采用的是简单罪状,而且该罪名连个司法解释都没有,只有零星的规定散见于诈骗罪等罪名的司法解释中。一般而言,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那么具体怎样的行为才能构成招摇撞骗呢?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处吹牛算不算招摇撞骗?为了追求女孩谎称自己是领导干部是否构成本罪?冒充国企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是否构成本罪?假冒领导骗五千与骗五千万量刑相差多少?实际上,只要将本罪的犯罪构成探讨通透,这些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01

本罪的量刑标准与犯罪数额是否有关联?


一提到“骗”,很多人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诈骗罪,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确有很多相似之处,二者最明显的区别则是犯罪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因此,本罪是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而不是第五章侵财罪。


虽然骗取财物也会构成招摇撞骗罪,但其最终侵犯的仍是国家机关的威信。由此就导致了本罪的量刑与骗得数额没有直接关联,而是以情节入罪。比如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论骗得多少均构成本罪;再比如本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1.招摇撞骗5人次以上的;

2.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上述量刑标准中均未提到犯罪数额,那这是否意味着骗得财物的多少与量刑关系不大?这实际上涉及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竞合问题。如果招摇撞骗骗得的是财物,达到数额标准则同时构成诈骗罪。对于两罪的竞合关系,理论界存在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想象竞合关系。


法条竞合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法益,对于该罪行,分则多个法条存在包含或交叉关系,一般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想象竞合是一个行为侵犯了不同法益而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形,一般按择一重处的原则。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的威信,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二者法益不同,所以二罪之间成立的是想象竞合。由此可见,虽然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标准与犯罪数额没有直接关联,但并不意味着法律存在漏洞,后面还有诈骗罪在守门。



02

冒充领导仅为打造人设是否构成本罪?

本罪的客观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也就是说本罪的客观行为既要有冒充,还要有诈骗,二者缺一不可。


比如,某人因虚荣心作祟,为了广交好友,便给自己打造了某局局长的人设,四处在酒桌上吹牛,甚至连互加微信时也自称某局局长。但若其没有接受请托,也未曾收受财物,更未谋求其他非法利益,就不构成本罪。因为其只完成了“招摇”,还远未达到“撞骗”的程度,其骗到的无非就是酒桌上别人多敬他几杯酒而已。要成立本罪,行为人在将自己公职人员这一人设打造完成后,还要利用该人设获取他人信任,最后让他人通过这份信任来让渡利益,才能完成“撞骗”的闭环,与谋利无关的招摇不构成本罪。


另外,本罪冒充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中是否包含国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罪名使用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如本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有的使用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比如贪污受贿以及《刑法》第八章其他不少罪名。二者含义并不相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附则(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了明确界定;《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内容太多,不再赘述,自行检索)。因此,国企人员以及绝大多数的事业单位人员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这些角色打造人设不构成本罪。


03

“谋取非法利益”是否包括骗感情?

从主观方面来看,本罪的犯罪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与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同,本罪所谋取的非法利益范围更宽,既包括财物,也包括一些无法用金钱计价的非财产性利益,比如感情、服务等,也就是通常所讲的骗财骗色。因为无论骗得的是财物还是情感,只要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就会有损国家机关的威信,即可构成本罪。


但笔者认为,“骗感情”不能一概而论。举个例子,比如王律师看上一个姑娘小花,对小花一片痴情。但是小花及其父母看不上律师这个职业,一心想小花嫁给公务员。王律师求而不得之下,就到律所模拟法庭偷了一身法袍,穿着法袍到小花家里见家长,并谎称自己是大法官。在法官光环的加持下,王律师与小花有情人终成眷属,结婚领证、拜堂成亲。


这个案例中,王律师显然假冒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也实施了骗得感情的行为。但王律师的“骗”是以与小花共同生活为目的,与玩弄女性的“骗”有着明显的区别,充其量只是手段不道德,不能达到“非法利益”的价值判断,因此笔者认为王律师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写在最后

随着大众法律意识的提升,以及国家反诈普法工作的推进,社会大众对招摇撞骗的分辨能力大幅提升,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情形也有了较大的变化。较之二十年前,故意打着国家干部、部队首长旗号招摇撞骗的恶性犯罪现已大幅降低,当下的招摇撞骗犯罪多数是由行为人对法律理解不透、对刑法缺乏敬畏心导致,想要通过“打擦边球”获得便利,企图利用“借势”走捷径,却往往会踩到刑事犯罪的红线,值得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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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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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律师

中共党员,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蚂蚁刑辩团队成员。毕业于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律师执业之前有着多年媒体从业经验。律师执业后,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善于从案件细节入手,抽丝剥茧寻找辩护核心,多维度、多方式打开案件突破口。承办的张某违法发放贷款、陈某三人寻衅滋事等多起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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