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辩护系列谈(五):量刑说理的缺位与辩护人的事前构建
量刑辩护系列谈(五):
量刑说理的缺位与辩护人的事前构建
蚂蚁刑辩团队 王鑫律师
本系列前四篇讨论的都是"辩什么"——辩护律师在量刑意见中主张哪些情节、怎么计算调节比例。本篇换一个角度,讨论"辩了之后法院怎么说"。一个不太令人满意的事实是:辩护律师做了很多工作,法院的判决书可能一句话就盖过了。
一、判决书里的沉默
打开一份刑事判决书,量刑说理部分最常见的写法是:"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判处……"一句话盖住了所有考量。认罪认罚案件更为普遍——判决书往往只写"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不再另行说明理由。
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0〕38号)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包括已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影响、是否采纳控辩双方量刑意见及理由、判处刑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但实务执行存在明显落差:速裁和简易程序案件"可以简化量刑说理",而认罪认罚案件绝大多数适用这两种程序,量刑说理从规范层面就被允许简化。即使是普通程序案件,"是否采纳辩护意见及理由"这一项也常被笼统写为"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不说明哪项不符、怎么不符。
二、事前构建:让法院不好直接跳过
量刑说理的缺位,辩护律师无法直接改变。但在判决书形成之前,有几件事可以做——核心思路是:用书面论证制造参照系,让法院要么回应、要么沉默,而沉默本身也是一种可以被异议的处理方式。
第一,量刑意见不能只写"请求从轻处罚"。逐项列出每个从宽情节的成立事实、法律依据、调节比例建议和宣告刑计算过程,法院要么逐项回应,要么选择沉默——但辩护意见已经被书面记录在案,沉默就意味着对辩护意见的不处理,这个记录在上诉时是有用的。
第二,量刑意见必须书面提交并要求附卷。口头意见没有记录,法院可以不附卷,上诉时无从查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意见的提交时机更要提前——2026年新《指导意见》强化了量刑沟通制度,辩护律师可以在签署具结书之前向检察机关提交量刑协商意见,让量刑建议在形成阶段就考虑辩方意见,比等到法院阶段再提出效果好得多。
第三,量刑证据应当主动质证。酌定从宽情节的证据——赔偿谅解协议、退赃退赔凭证、社区品行评价等——不能只是附卷等着法院自行翻阅,应当主动在庭审中出示并说明证明目的,迫使法院作出回应。反过来,对被告人不利的量刑证据(社区关于不宜缓刑的评价等),辩护律师有权要求质证——法院拒绝组织质证的,应当将异议记录在案。
三、事后救济的局限
判决书出来后,选项不多。上诉是最直接的途径,但改判概率确实较低,尤其是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说理缺位本身能否成为上诉理由?从规范逻辑上看,既然两高三部明确要求法院说明量刑理由,不回应辩护意见就构成程序性瑕疵。但实务中,只要一审量刑在法定幅度内,说理是否充分通常不作为改判的独立依据。
尽管如此,量刑说理缺位作为上诉理由仍有价值——不在于个案改判概率,而在于留下程序性异议的记录。如果越来越多的辩护律师逐项论证量刑意见、主动质证量刑证据、在判决书不回应时提出异议,法院的量刑说理习惯会逐渐改变——不是因为某个判决的要求,而是因为辩护端的持续推动。
结语
本系列五篇,从"怎么算"到"怎么辩",从"辩什么"到"辩完了法院怎么说",脉络的终点落在一个不太令人满意的现实上。但辩护的意义不完全取决于判决书是否逐项回应——量刑意见的逐项论证、量刑证据的主动质证、量刑辩论的充分参与,它们的价值在于把量刑过程推向透明。用书面意见留下记录,用庭审参与施加压力,用逐项论证制造参照系——让法院的量刑考量有迹可循、可以被审查。这个过程不会在个案中立竿见影,但长期来看,它是推动量刑说理规范化最务实的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