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52)

》中规定的“公共财物”。因此本案的“贪污罪”主体要件缺失。被告人陆建中身份是律师,是司法局任命的律师事务所主任,这可以视为一种委托,但因其经营、管理的不是公共财物,所以,其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案例12:徐华 罗永德贪污案——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隐瞒资产真实情况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如何处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华,,1957 7 12 日生,原系路桥燃料公司经理。因涉嫌贪污犯罪, 2000 9 28 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永德,,1945 9 15 日生,原系路桥燃料公司党支部书记。因涉嫌贪污犯罪, 2000 10 31 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华、罗永德犯贪污罪,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路桥燃料公司原系国有企业。1998 ,路桥燃料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被告人徐华明知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三笔共计 47.435738 万元系上几年虚设,而未向评估人员作出说明,隐瞒该款项的真实情况,从而使评估人员将该三笔款项作为应付款评估并予以确认。同年 12 ,路桥区政府路政发(1998)147 号文件同意路桥燃料公司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此后,路桥燃料公司在 21名职工中平均配股。2000 4 ,被告人罗永德从徐华处得知公司资产评估中存在虚报负债的情况。同年 6 ,二被告人在部分职工得知内情要求私分的情况下,商定召开职工大会,经讨论并确定虚报负债部分用于冲减企业亏损或上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6 30 ,路桥燃料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长为徐华、副董事长为罗永德。尔后,二被告人和应文伟等 5 人收购了其他16 名股东的全部股份,并于 2000 8 17 日正式成立路桥燃料有限公司。自2000 4 月份以来,罗永德明知公司资产评估中存在虚报负债的情况,而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继续同徐华一起到有关部门办理企业改制的后继手续。2000 9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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