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13)
(三)对于时代企划所的诈骗行为,应当适用1997年修订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追究被告人黄志奋个人的刑事责任
首先,50 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照 1996 年解释及 1979 年刑法规定,其具体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依照 1997 年修订刑法,其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 1997 年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不应追究时代企划所的刑事责任。一方面,1979 年刑法未规定单位诈骗犯罪,缺乏追究时代企划所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时代企划所业已注销,缺乏追究事务所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案例5:宋德明合同诈骗案 —— 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 “ 合同 ”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德明,男,34 岁,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于 2001 年 9 月 30 日被逮捕。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宋德明犯合同诈骗罪,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宋德明对基本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德明与被害单位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宋德明不是合同当事人;被告人宋德明非法占有了哪些药品不清且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不能证明康恩贝公司丢失药品的数量和种类;认定数额特别巨大不当,应宣告被告人宋德明无罪。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0 年11 月 30 日,从事包装服务业务的被告人宋德明接受浙江康恩贝集团医药销售公司(以下称康恩贝公司)工作人员的委托,为该公司在沈阳火车站发运药品。当日,被告人宋德明与该公司就代办运输、劳务费用、履行方式等具体内容达成口头协议。次日,被告人宋德明在康恩贝公司人员的陪同下,将首批应发运的药品从康恩贝公司药品仓库拉到沈阳火车站货场,装入集装箱并加锁。待康恩贝公司人员走后,宋将钥匙交给李某(搬运工)并指使李某将该批药品中的 139 件卸下并藏匿。然后继续办理托运手续将剩余药品依约发运至杭州。3 天后,宋德明采取同样手段扣下药品 8 件。被告人宋德明两次共骗取药品 147 件,价值人民币 20 余万元。被告人宋德明将所扣药品变卖后携赃款逃匿并将赃款全部挥霍。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德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