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7)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俞辉及其负责的万通公司、康乐经营部实施了签订虚假合同的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其中,对万通公司、康乐经营部不能以犯罪论处,对俞辉应适用 1997 年刑法以单位合同诈骗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单位,人民法院依照单位合同诈骗罪的有关规定对俞辉定罪
量刑是正确的。
案例3:
程庆合同诈骗案—— 通过欺骗手段兼并企业后恶意处分企业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程庆,男,1962 年 7 月 20 日生,大学文化,原系新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 2000 年 9 月 6 日被逮捕。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程庆犯合同诈骗罪,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程庆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程庆兼并企业的行为是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未能履行兼并协议是与企业职工间的经济纠纷,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程庆原系重庆市渝中区居民,1992 年外出旅游途中脱团到塞拉利昂共和国驻香港领事馆,以投资移民为由办理了到塞拉利昂共和国的签证,后在该国高价购得身份证,但未在该国居住,仍具有中国国籍。
1994 年 11 月,被告人程庆以塞拉利昂共和国公民的身份在新加坡共和国与他人合伙成立了新加坡新峰国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 万新加坡元,程庆担任公司董事。该公司在我国境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也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1996年8月,被告人程庆以新加坡新峰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南纪门街道办事处南纪门工业公司所属企业重庆市立新印刷纸箱厂达成了双方在重庆共同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重庆美新鞋业公司的协议,协议规定: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0 万元,外
资方新加坡新峰国际有限公司以机器及现金共计人民币 135 万元之等值的外汇投入,占公司投资额75%,其资金在合营公司注册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到位;中国合资方重庆立新印刷纸箱厂以经过有权单位评估作价的等值人民币 45 万元的自有房产投资,占公司投资额的 25%。尔后,程庆用一张 70 万元空头
转帐支票银行进帐回单和一张伪造的 60 万元的银行转帐支票进帐回单,作为外商合作方的全部资金到位凭据,骗得了重庆美新鞋业公司的注册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至今程庆及其新加坡新峰国际有限公司均未向重庆美新鞋业公司作任何投资。
1997 年3 月,被告人程庆骗得了重庆美新鞋业公司的注册登记后,以全员接收职工、承担所有债权债务、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金等承诺为条件,采取签订协议的方式,用重庆美新鞋业公司的名义兼并了重庆立新印刷纸箱厂。兼并后,程庆通过将部分厂房作抵押贷款、变卖部分厂房等方式,共获款234.56 万元,除支付了该厂职 31211 资、医疗费、归还少量借款、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等共计花费 82.89 万元外,151.67 万元被程庆据为己有。
1998 年 5 月,被告人程庆以全员接收职工、承担所有债权债务、按时发放职21131 资和缴纳社会保险金等承诺为条件,采取签订兼并协议的方式,用重庆美新鞋业公司的名义兼并了重庆塑料十九厂。兼并后,程庆并未将该财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通过将部分厂房作抵押贷款、变卖部分厂房等方式,共获款 39.01 万元。除支出该厂职 21131 资和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 20.92 万元外,程庆占有18.09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