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涉黑涉恶行为方式综述——基于《中央政法委负责同志就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问题答记者问》逐条分析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05日  作者:张志华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新形势下涉黑涉恶行为方式综述

——基于《中央政法委负责同志就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问题答记者问》逐条分析


者:张志华

工作单位: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自2026年7月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此次专项斗争在持续深挖打击传统黑恶犯罪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实施的新型黑恶犯罪。

本文以《中央政法委负责同志就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为依据,系统梳理各类涉黑涉恶行为方式,逐条进行法律论证分析,明确行为特征、法律适用、认定标准及难点,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理论参考和实务建议


第一部分 传统领域黑恶势力


一、各类"霸"势力

(一)"村霸"

"村霸"是指横行乡里、欺压百姓、把持基层政权、侵吞集体资产的农村恶势力。其行为特征包括:操纵村"两委"选举、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欺压残害百姓、扰乱社会秩序;利用宗族势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歹。【行为含义】

某省A县王某长期把持村委会主任职务,组织家族成员和闲散人员形成恶势力团伙,通过威胁、殴打等手段垄断村内建筑工程、砂石资源,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多次殴打村民致伤。【典型案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1)组织特征: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认定标准】

(1)村霸与普通村干部违纪违法的界限区分;(2)宗族势力与黑恶势力的界限认定;(3)"把持政权"与正常履职的行为边界。【认定难点】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把握"四个特征"统一性,防止扩大化。重点审查:是否形成非法控制、是否有组织性暴力行为、是否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对单纯因工作作风粗暴、方法简单引发矛盾的不宜认定为村霸。建议意见】

(二)"乡霸"

"乡霸"是指在乡镇范围内称霸一方、欺压群众的恶势力。其行为特征包括:干预乡镇事务、插手基层治理;垄断乡镇市场、强揽工程项目;敲诈勒索企业、收取保护费用;勾结公职人员、寻求非法保护。【行为含义】

某市B镇李某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组成团伙,长期盘踞该镇,强行承揽镇内道路建设、水利设施等工程,向辖区内企业收取"协调费""保护费",累计非法获利150余万元。【典型案例】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主体特征:以乡镇为活动范围的地域性恶势力;(2)行为特征:暴力或威胁手段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行为;(3)后果特征:在一定乡镇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认定标准】

(1)乡霸与村霸的层级界限划分;(2)跨区域作案时的地域范围认定;(3)与一般违法团伙的本质区别。【认定难点】

准确界定活动地域范围,综合考量行为持续时间、涉及领域、危害程度等因素。注重收集固定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条。建议意见】

(三)"沙霸"

"沙霸"是指垄断建筑用沙、石料等建材市场的恶势力。其行为特征包括:控制砂石资源、哄抬市场价格;强买强卖建材、扰乱市场秩序;暴力驱逐竞争者、排挤合法经营者;勾结不法官员、获取非法利益。【行为含义】

某市赵某团伙长期垄断城区建筑用沙供应,通过暴力手段驱赶外地运沙车辆,强迫开发商和建筑公司购买其高价砂石,导致当地建筑用沙价格上涨30%以上,非法获利500余万元。【典型案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1)行业特征:以砂石建材行业为主要活动领域;(2)行为特征: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垄断经营、强迫交易;(3)后果特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认定标准】

(1)正常商业竞争与强迫交易的界限;(2)价格波动与哄抬物价的区别;(3)行业垄断行为的刑事可罚性判断。【认定难点】

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暴力胁迫行为、是否形成实质性垄断、是否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结合价格监测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综合认定。建议意见】

(四)"矿霸"

"矿霸"是指非法控制矿产资源开采、垄断矿产市场的黑恶势力。其行为特征包括:无证盗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暴力抢占矿区、驱赶合法矿主;勾结腐败官员、获取非法保护;走私贩卖矿产品、逃避税收监管。【行为含义】

某县钱某团伙持械抢夺某金矿矿区,非法开采黄金长达3年,盗采矿石价值8000余万元,造成矿区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修复费用预计需1.2亿元。期间多次殴打矿区工人致重伤。【典型案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对象特征:以矿产资源为侵害对象;(2)行为特征:无证开采、暴力抢矿、破坏环境;(3)后果特征:造成矿产资源重大损失或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认定标准】

(1)非法采矿罪与盗窃罪的竞合关系;(2)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难度;(3)涉案矿产品价值认定的复杂性。【认定难点】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和环境损害评估。全面追缴违法所得,依法适用没收财产刑。注重生态修复责任的落实。建议意见】

(五)"街霸"

"街霸"是指在街道、社区范围内称王称霸、欺压商户居民的恶势力。其行为特征包括:垄断街巷摊位、收取摊位费用;欺压沿街商户、强收保护费用;寻衅滋事斗殴、扰乱公共秩序;操纵地下市场、从事非法经营。【行为含义】

某市孙某团伙长期盘踞某商业步行街,强行向沿街商铺收取"卫生费""治安费",不交费者即遭打砸骚扰,累计非法收费80余万元,多名商户被迫关门停业。【典型案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地域特征:以特定街道、社区为活动范围;(2)行为特征:强拿硬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3)对象特征:主要针对商户、摊贩、居民等群体。【认定标准】

(1)街霸与一般流氓团伙的界限;(2)收费行为与合理费用的区别;(3)多次违法行为的时间跨度计算。【认定难点】

全面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建立涉案商户台账,准确统计受害人数和经济损失。对强迫交易与寻衅滋事竞合的从重处罚。建议意见】

(六)"市霸"

"市霸"是指垄断集市贸易、欺行霸市的恶势力。其行为特征包括:控制农贸市场、垄断商品流通;欺压个体商贩、强制低价收购;操纵市场价格、谋取非法暴利;排斥外来竞争者、维护垄断地位。【行为含义】

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周某团伙,长期垄断猪肉批发业务,强迫屠宰户按其定价销售,禁止外地猪肉进入市场,导致该市场猪肉价格高于周边市场15%以上,非法获利300余万元。【典型案例】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1)场所特征:以集贸市场为主要活动场所;(2)行为特征:垄断经营、操纵价格、欺行霸市;(3)后果特征: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认定标准】

(1)正常市场管理与垄断经营的界限;(2)价格联盟与市霸控制的区别;(3)行业协会自律与恶势力的本质差异。【认定难点】

联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调取交易记录、价格监测数据。走访受害商户,核实垄断行为持续时间和危害程度。建议意见】


二、黄赌毒黑合流犯罪

黄赌毒黑合流是指黑恶势力同时或交叉实施涉黄、涉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黑养黄、以黑养赌、以黑养毒、以黄养黑、以赌养黑、以毒养黑"的恶性循环模式。其特征包括:组织容留卖淫嫖娼、开设赌场贩毒吸毒、暴力护黄护赌护毒、形成产业链条式犯罪。【行为含义】

某市吴某黑社会组织同时经营多家KTV、洗浴中心组织卖淫活动,开设地下赌场,贩卖冰毒海洛因,年非法收入达数千万元,配备枪支刀具武装护毒,多次火拼致人死伤。【典型案例】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1)复合性特征:同时涉及黄赌毒两种以上违法犯罪;(2)组织性特征:有组织地实施上述犯罪活动;(3)关联性特征:各类型犯罪相互支撑、互为补充。【认定标准】

(1)各罪名之间的牵连关系与数罪并罚的适用;(2)组织者与参与者责任划分;(3)非法收入的认定与追缴。【认定难点】

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切断黄赌毒黑之间的利益链条。深挖资金流向,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对组织领导者依法从严惩处。建议意见】


三、涉未成年人黑恶犯罪

涉未成年人黑恶犯罪是指黑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将未成年人拉入黑恶组织的犯罪行为。其特征包括: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利用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工具、招募未成年人加入黑恶组织、向未成年人传播犯罪思想。【行为含义】

某市郑某贩毒集团专门招募辍学青少年充当"马仔"负责送货收账,利用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罚的特点规避法律制裁,涉案未成年人达20余人。【典型案例】

《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七条: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组织,或者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1)对象特征: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工具或发展对象;(2)行为特征:教唆、诱骗、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3)目的特征:利用未成年人特殊身份规避法律或扩充犯罪组织。【认定标准】

(1)教唆故意与一般不良影响的界限;(2)未成年人主观认知能力的判断;(3)共犯地位与作用的准确认定。【认定难点】

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被利用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挽救。严厉打击教唆者、组织者。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预防。建议意见】


四、境内外黑恶势力勾连犯罪

境内外黑恶势力勾连是指境内黑恶组织与境外犯罪集团相互勾结、跨境实施的犯罪活动。其特征包括:境外遥控指挥境内作案、跨境走私贩毒贩枪、洗钱转移非法资产、境内外人员流动串联。【行为含义】

某省冯某团伙与东南亚电信诈骗集团勾结,境内负责取款洗钱、招募人员偷渡出境,境外实施诈骗后由境内团伙分拆转账,涉案金额达2亿余元。【典型案例】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1)跨境特征:涉及境内外两个以上司法管辖区域;(2)勾连特征:境内外的组织联系、人员往来、资金流转;(3)犯罪特征:实施跨境或有组织犯罪活动。【认定标准】

(1)跨境证据收集的法律障碍;(2)境外犯罪事实的查证困难;(3)国际司法协作的程序复杂性。【认定难点】

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充分利用警务协作机制。强化外汇管理和资金监测,切断跨境洗钱通道。严防偷渡通道,打击组织偷渡犯罪。建议意见】


第二部分 网络领域黑恶犯罪(涉网黑恶势力)


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犯罪

(一)网络"套路贷"

网络"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网络平台实施的一系列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其特征包括:制造虚假资金流水、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讨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行为含义】

某网贷平台实际运营方陈某团伙,以"低息无抵押"为诱饵诱导借款,签订阴阳合同,恶意制造违约,短期内将小额借款垒高至数十倍,通过电话轰炸、PS淫秽图片等方式逼债,受害人达数千名。【典型案例】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1)目的特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手段特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置陷阱;(3)行为特征:签订虚假协议、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恶意垒高债务;(4)结果特征: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认定标准】

(1)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2)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竞合;(3)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认定难点】

穿透式审查合同条款和资金流水,揭露"套路"本质。全链条打击,包括平台运营方、催收方、技术支持方等。加强对网贷行业的监管整治。建议意见】

(二)网络"裸聊"敲诈

网络"裸聊"敲诈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聊天引诱被害人进行裸露视频聊天,录制或截取被害人裸露画面后以此威胁敲诈钱财的犯罪行为。其特征包括:物色筛选目标、引诱裸露聊天、录制保存证据、威胁公开勒索。【行为含义】

某犯罪团伙招募大量"客服"在社交平台上冒充年轻女性,引诱男性被害人安装木马程序并进行裸聊,录制视频后威胁发送给被害人通讯录好友,单人敲诈金额从数千元至数十万元不等,涉案总金额超亿元。【典型案例】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手段特征:利用被害人隐私进行威胁;(2)行为特征:引诱→录制→威胁→勒索的完整链条;(3)对象特征:针对特定群体的精准施害。【认定标准】

(1)被害人的举证意愿较弱;(2)跨境服务器取证困难;(3)团伙分工与责任划分。【认定难点】

加强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建立快速止付机制,减少被害人损失。深挖技术链和资金链,全链条打击。建议意见】

(三)网络水军有组织造谣诽谤

网络水军有组织造谣诽谤是指雇佣或操控大量网络账号,有组织地发布虚假信息、恶意诽谤他人、操纵舆论走向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特征包括:批量注册账号、有偿发布信息、恶意刷量控评、攻击竞争对手。【行为含义】

"网络公关公司"实为有组织造谣团伙,接受客户委托后有组织地发布负面信息抹黑竞争对手,雇佣数千"水军"账号转发评论制造舆论压力,年非法收入达数百万元。【典型案例】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1)组织性特征:有组织、有预谋、有分工;(2)行为特征:捏造事实、发布传播、恶意炒作;(3)目的特征:非法牟利或实现不正当竞争目的。【认定标准】

(1)言论自由与诽谤犯罪的界限;(2)自诉案件转公诉的条件把握;(3)海量数据的取证和分析。【认定难点】

完善网络实名制,加强账号管理。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建立谣言识别处置机制。对有组织造谣诽谤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建议意见】

(四)网络"杀猪盘"诈骗

网络"杀猪盘"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物色目标,培养感情信任后诱导被害人进行投资或博彩,最终卷走资金的诈骗犯罪模式。其特征包括:寻找猎物("找猪")、培养感情("养猪")、诱导投资("杀猪")。【行为含义】

某跨国诈骗集团在东南亚设立窝点,培训"话务员"伪装成成功人士与国内单身女性网恋,建立信任后推荐虚假投资平台,初期让被害人获得小额回报,大额投入后平台关闭跑路,涉案金额达5亿余元。【典型案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手段特征:网络交友+投资诱导的组合骗局;(2)过程特征:找猪→养猪→杀猪的完整流程;(3)结果特征:造成被害人重大财产损失。【认定标准】

(1)诈骗与民事纠纷的界限;(2)跨境抓捕和资产追回;(3)被害人分散各地的协调查证。【认定难点】

加强反诈宣传,提高公众识别能力。强化银行支付监管,及时预警异常交易。深化国际执法合作,打击境外诈骗窝点。建议意见】

(五)网络恶意索赔

网络恶意索赔是指利用电商平台规则漏洞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通过虚假投诉、恶意举报等方式向商家索取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特征包括:批量购买商品、恶意发起投诉、威胁差评投诉、索取和解费用。【行为含义】

某团伙专门针对淘宝中小卖家,批量购买商品后以"假冒品牌""虚假宣传"等理由投诉举报,利用商家害怕店铺降权的心理索取"撤诉费",涉案商家数千家,非法获利数百万元。【典型案例】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手段特征:利用规则漏洞或投诉机制施压;(2)目的特征: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3)行为特征:投诉→威胁→索财的模式化操作。【认定标准】

(1)正当维权与恶意索赔的界限;(2)平台规则的刑事评价问题;(3)涉案金额的统计计算。【认定难点】

完善电商平台的投诉审核机制,建立恶意投诉识别系统。畅通商家申诉渠道,降低维权成本。对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索赔行为依法追究。建议意见】

(六)网络"软暴力"催收

网络"软暴力"催收是指通过网络、电话等非接触方式,实施滋扰、纠缠、恐吓等手段迫使债务人还款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特征包括:高频电话轰炸、短信微信骚扰、PS发送淫秽图片、威胁联系人、曝光个人信息。【行为含义】

某网贷平台催收团队为完成业绩,对逾期借款人及其亲友实施"爆通讯录"操作,每天拨打上百通电话,发送威胁短信,甚至PS借款人灵照发送,导致多名借款人精神崩溃、家庭破裂。【典型案例】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软暴力"是指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1)手段特征:非直接暴力但足以形成心理强制;(2)行为特征:持续性、高频次、多渠道的滋扰恐吓;(3)后果特征: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惧或正常生活受严重影响。【认定标准】

(1)正常催收与软暴力催收的界限;(2)心理强制程度的证明标准;(3)催收机构与平台的责任划分。【认定难点】

规范催收行业,明确合规底线。加强对催收行为的监管,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意见】

(七)网络非法放贷

网络非法放贷是指未经批准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赚取高额利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特征包括:无资质放贷、超高利率、暴力或软暴力催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含义】

"现金贷"APP运营方朱某团伙,未取得放贷资质即向全国用户发放贷款,年化利率高达1000%以上,逾期后采取软暴力催收,用户数据泄露导致多人被骗,涉案金额达10亿余元。【典型案例】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主体特征:无放贷资质或超越经营范围;(2)行为特征: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3)后果特征: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1)民间借贷与非法放贷的界限;(2)"经常性"和"不特定对象"的认定;(3)利率标准的适用问题。【认定难点】

严格准入管理,清理整顿违规平台。加强利率管控,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完善征信体系,促进信息共享。建议意见】

(八)网络传销活动

网络传销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发展下线会员、收取入门费等方式骗取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特征包括:缴纳入门费、拉人头发展下线、层级返利模式、夸大虚假宣传。【行为含义】

"区块链理财项目"实为网络传销组织,宣称投资虚拟币可获得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推广奖励,鼓励会员发展下线抽取佣金,短短半年发展会员50余万人,涉案资金达30余亿元。【典型案例】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入门费特征:要求缴纳费用获得资格;(2)拉人头特征: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依据;(3)层级特征:形成金字塔式层级结构。【认定标准】

(1)直销与传销的界限;(2)参与者的法律责任认定;(3)涉案资金的追缴返还。【认定难点】

加强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处置。强化支付监管,阻断资金归集。做好维稳工作,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建议意见】

(九)网络赌博犯罪

网络赌博是指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和吸引赌博人员参赌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特征包括:建立赌博网站或APP、开发赌博软件、担任代理招揽赌客、资金结算服务。【行为含义】

某境外赌博集团在国内发展代理层级,通过微信群、QQ群推广赌博APP,提供多种赌博游戏,支持微信支付宝充值提现,日流水达数千万元,国内参赌人员达10余万人。【典型案例】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和吸引赌博人员参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1)平台特征: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赌博活动;(2)行为特征:建立、代理、推广、结算等环节;(3)规模特征:参赌人数多、涉案金额大。【认定标准】

(1)服务器在境外的取证问题;(2)虚拟货币支付的追踪难题;(3)赌资数额的准确认定。【认定难点】

强化技术侦查措施,锁定犯罪窝点。加强资金监测,切断支付通道。深化国际合作,打击境外赌博集团。建议意见】


二、信息网络上下游犯罪链条

(一)技术支持链条

技术支持链条是指为网络黑恶犯罪提供技术支撑的服务体系。其特征包括:开发钓鱼网站和木马程序、搭建和管理违法服务器、提供域名解析和CDN加速、开发和维护违法APP。【行为含义】

某技术开发公司实为黑产技术服务商,专门为诈骗团伙开发虚假投资平台、赌博网站,提供服务器托管和技术维护服务,按月收取技术服务费,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典型案例】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主观特征:『明知』他人实施犯罪;(2)行为特征:提供技术支持服务;(3)后果特征: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1)"明知"的认定标准和证明方式;(2)中立技术帮助与帮助犯罪的界限;(3)技术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边界。【认定难点】

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完善审核机制。加强对技术公司的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明知故犯的技术支持者依法从严惩处。建议意见】

(二)推广引流链条

推广引流链条是指为网络黑恶犯罪提供广告宣传、流量导入的服务体系。其特征包括:投放虚假广告、SEO优化排名、社交媒体推广、网红带货引流。【行为含义】

某网络营销公司承接多个赌博平台的推广业务,通过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社交平台信息流广告、短视频平台软文推广等方式为赌博网站引流,按点击量或注册量收取费用,非法获利数百万元。【典型案例】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主观特征:明知推广对象涉嫌犯罪;(2)行为特征:提供广告推广或引流服务;(3)后果特征:致使犯罪信息广泛传播或犯罪规模扩大。【认定标准】

(1)正常商业推广与犯罪推广的界限;(2)平台审核责任的履行标准;(3)推广效果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认定难点】

加强广告审核,禁止为违法活动提供推广服务。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建立违规广告识别机制。对违规广告主和推广者实行联合惩戒。建议意见】

(三)资金支付链条

资金支付链条是指为网络黑恶犯罪提供资金转移、结算服务的体系。其特征包括:提供支付接口、代收代付服务、虚拟货币兑换、跑分平台运作。【行为含义】

某第三方支付公司内部人员与外部团伙勾结,为赌博平台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资金代收代付服务,协助转移赌资,按千分之五收取手续费,涉案资金流水达百亿元。【典型案例】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主观特征:明知资金来源非法;(2)行为特征:提供支付结算或资金转移服务;(3)后果特征:涉案金额大或次数多。【认定标准】

(1)正常支付服务与洗钱的界限;(2)"明知"的推定与证明;(3)跨境资金追踪的技术难度。【认定难点】

强化支付机构KYC和AML义务,加强可疑交易监测。严厉打击跑分平台和地下钱庄。加强警银协作,快速冻结涉案账户。建议意见】

(四)公民个人信息倒卖链条

公民个人信息倒卖链条是指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黑色产业链。其特征包括:内部人员泄露、黑客入侵窃取、非法购买转售、用于精准诈骗。【行为含义】

某快递公司数据库管理员利用职务之便导出客户信息数亿条,通过暗网出售给诈骗团伙,诈骗团伙利用这些信息实施精准诈骗,受害人遍布全国。【典型案例】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对象特征: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行踪信息等);(2)行为特征: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3)后果特征: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认定标准】

(1)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2)"情节严重"的标准把握;(3)多层转手后的源头追溯。【认定难点】

加强行业数据安全管理,落实分级分类保护。严厉打击源头性泄露和规模化倒卖。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建议意见】

(五)通讯联络链条

通讯联络链条是指为网络黑恶犯罪提供通讯工具和服务支持的体系。其特征包括:批量注册和买卖手机号、GOIP设备中转通话、加密通讯工具使用、虚拟号码服务。【行为含义】

某团伙从全国各地收购大量手机卡和物联网卡,架设GOIP设备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通话中转服务,使境外来电显示为国内号码,大大提高了诈骗成功率,涉案手机卡达数万张。【典型案例】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1)主观特征:明知用于犯罪活动;(2)行为特征:提供通讯工具或服务;(3)后果特征:帮助犯罪实施或逃避侦查。【认定标准】

(1)正常通讯服务与犯罪帮助的界限;(2)GOIP等设备的法律定性;(3)跨国通讯的取证困难。【认定难点】

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清理存量不实登记。加强对GOIP等设备的监测定位。深化运营商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建议意见】


三、网络平台放贷乱象及相关违法

网络平台放贷乱象是指各类网络借贷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其特征包括: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暴力软暴力催收、利率超标砍头息、多头借贷共债风险、违规向学生放贷。【行为含义】

某大型网贷平台违规收集用户通讯录、位置等敏感信息,年化利率超过60%,对逾期用户实施爆通讯录等软暴力催收,且违规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导致多名学生陷入债务危机,引发多起极端事件。【典型案例】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的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1)合规特征: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2)行为特征:存在一个或多个违法违规情形;(3)后果特征:造成借款人或公共利益受损。【认定标准】

(1)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2)平台责任与员工个人责任的划分;(3)跨区域监管协调问题。【认定难点】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合规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建议意见】


第三部分 "软暴力"涉黑涉恶犯罪


一、跟踪滋扰型软暴力

跟踪滋扰型软暴力是指通过持续跟踪、蹲守、围堵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滋扰,使其产生心理恐惧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特征包括:跟踪监视被害人、在被害人住所或工作地点蹲守堵截、跟随被害人出入公共场所、持续发送骚扰信息。【行为含义】

某讨债公司受债权人委托,安排多名人员24小时轮流跟踪债务人,在其家门口蹲守、跟随其上下班、在其子女学校门口徘徊,导致债务人精神崩溃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典型案例】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1)行为特征:持续的跟踪、蹲守、围堵等行为;(2)时间特征: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频次;(3)后果特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恐慌或心理强制。【认定标准】

(1)正常跟踪与违法跟踪的界限(如私人侦探、维权跟踪等);(2)心理强制程度的量化证明;(3)与非法拘禁罪的竞合关系。【认定难点】

收集固定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等客观证据。记录滋扰时间、地点、方式、频次等细节。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状态评估,必要时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建议意见】


二、威胁恐吓型软暴力

威胁恐吓型软暴力是指通过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威胁被害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特征包括:当面或电话口头威胁、发送恐吓短信邮件、邮寄恐吓物品、PS发送威胁图像、扬言伤害本人或亲属。【行为含义】

某黑恶团伙为逼迫竞争对手退出市场,向对方负责人发送子弹、冥币、死猫等恐吓物品,并通过短信详细列出其子女上学路线、配偶工作时间等信息,威胁"不听话就后果自负"。【典型案例】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扬言伤害、跟踪贴靠……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1)行为特征:以言语、文字、图像等为载体实施威胁恐吓;(2)内容特征:威胁伤害人身安全、揭露隐私、毁坏名誉等;(3)后果特征:足以使一般人产生恐惧心理。【认定标准】

(1)威胁内容的严重程度判断;(2)威胁与玩笑、口角冲突的界限;(3)恐吓信息的证据固定和效力认定。【认定难点】

完整保存恐吓信息原始载体(短信、邮件、信件等)。及时报警并要求出具接报回执。对威胁内容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申请人身保护令。建议意见】


三、公开侮辱诽谤型软暴力

公开侮辱诽谤型软暴力是指通过公开场合或网络平台对被害人进行侮辱、诽谤,损害其名誉、人格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特征包括:拉横幅、喊喇叭、泼污物等公开侮辱;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信息诽谤;向被害人单位、社区、亲友散布负面信息;PS淫秽图片或视频传播。【行为含义】

某催收人员为逼迫借款人还款,在借款人小区门口拉横幅写"欠债不还XXX",在其子女学校门口播放"XXX爸爸是大骗子"录音,并将PS的借款人裸照发送给其通讯录好友。【典型案例】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1)行为特征:公开场合或公开平台实施侮辱诽谤;(2)内容特征:捏造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语言、图像;(3)后果特征:造成被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或精神痛苦。【认定标准】

(1)正当维权表达与侮辱诽谤的界限;(2)网络传播范围的认定和危害程度评估;(3)自诉与公诉的衔接问题。【认定难点】

全面收集固定侮辱诽谤的证据材料(照片、视频、截图等)。评估社会影响范围,符合公诉条件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支持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或民事诉讼。建议意见】


第四部分 黑恶犯罪新趋势特征及应对


一、从线下向线上加速蔓延

传统黑恶犯罪加速向网络空间迁移,呈现出线上线下交织融合的新态势。黑恶势力利用互联网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特点,将传统犯罪手法"搬上网",形成了网络套路贷、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形态。【趋势分析】

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能力建设,提升技术侦查水平。建立健全网上网下一体化打击机制。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完善信息审核、账号管理、投诉处置等制度。【应对策略】


二、从显性暴力向隐性"软暴力"转变

黑恶犯罪的暴力表现形式发生显著变化,从传统的拳棒刀枪等物理暴力,转向跟踪滋扰、威胁恐吓、公开侮辱等"软暴力"手段。这种转变既降低了犯罪分子的风险成本,又同样能达到控制被害人的目的,增加了发现和取证的难度。【趋势分析】

完善"软暴力"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细化司法解释。加强执法人员对"软暴力"犯罪的识别能力和取证技能培训。建立健全被害人保护和救助机制。【应对策略】


三、从单一业态向产业生态演变

黑恶犯罪正从单一的违法犯罪活动,发展为上下游分工明确、环环相扣的产业生态链条。如网络诈骗已形成"技术开发—推广引流—实施诈骗—资金洗白"的完整产业链,各环节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断提高。【趋势分析】

坚持全链条打击思路,不仅要打击前端实施犯罪的人员,更要深挖后端提供技术、资金、推广等支持的链条。加强行业监管,堵塞管理漏洞。推动跨部门、跨地区协作配合。【应对策略】


四、从境内独占向跨境勾连扩展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和信息技术的普及,黑恶犯罪的跨境特征日益突出。一方面,境内黑恶势力与境外犯罪集团的勾连更加紧密;另一方面,部分黑恶犯罪分子将窝点设在境外,针对境内实施犯罪,增加了打击难度。【趋势分析】

深化国际执法合作,完善双边多边协作机制。加强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建设。强化出入境管理和资金跨境流动监测。提升办理跨境犯罪案件的取证和追赃能力。【应对策略】


第五部分 相关配套打击要求及综合建议意见


一、"打伞破网"——深挖彻查保护伞

"打伞破网"是指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紧密结合,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和"关系网",坚决清除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的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公职人员。【核心要义】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三)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1)线索双向移送:扫黑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线索移送机制;(2)同步上案调查:涉黑涉恶案件与"保护伞"案件同步立案、同步调查;(3)一案三查:查办黑恶犯罪、查办"保护伞"、查究监管责任。【工作要求】


二、"黑财清缴"——彻底摧毁经济基础

"黑财清缴"是指依法对黑恶势力及其成员的违法所得、违禁品、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等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核心要义】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法律依据】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1)全口径查控:对涉案资产进行全面排查和有效控制;(2)准确甄别认定:严格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3)依法高效处置:加快资产处置进度,及时变现上缴国库。【工作要求】


三、"三书一函"——强化行业监管整改

"三书一函"是指政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向相关主管部门发送的《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公安提示函》《监察建议书》,推动行业主管部门举一反三、强化监管。【核心要义】

(1)应发尽发:对发现的监管漏洞一律制发文书;(2)跟踪督办:建立台账,限期反馈整改情况;(3)考核问责: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综治考核。【工作要求】


四、农村宗族势力整治

农村宗族势力整治是指针对利用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群众、把持基层政权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净化农村基层政治生态。【核心要义】

(1)摸底排查:全面掌握宗族势力基本情况;(2)分类处置:区分一般问题与违法犯罪;(3)选优配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4)移风易俗:破除封建宗族观念残余。【工作要求】


五、县域裙带关系网治理

县域裙带关系网是指在县级区域内,部分领导干部通过子女联姻、亲戚结盟等方式编织裙带关系网络,形成利益共同体,在县域范围内相互庇护、资源共享、权力寻租,造成"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局面。其特征包括:子女互相联姻形成亲家关系、关键岗位互相安插亲属、重大事项互通信息串通、出现问题共同掩盖平息。【行为含义】

县域作为我国行政区划的基础单元,具有熟人社会的典型特征。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部分领导干部利用这一特点,通过婚姻纽带将原本独立的权力体系联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一个小小的局长可以通过儿媳、女婿、亲家等关系,将触角延伸到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公检法司等各个部门,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系网络。这种裙带关系网比一般的权钱交易更加隐蔽、稳固,一旦形成便难以打破。【现象分析】

某县财政局局长王某,其长子娶了组织部副部长之女,次女嫁给了公安局政委之子,其妻弟担任教育局副局长,其连襟是法院执行局局长。王某利用这张关系网,在工程招投标中为特定关系人打招呼、在干部选拔中为亲属铺路、在案件查处中通风报信。当纪委开始调查时,消息很快传到王某耳中,相关证据被迅速销毁。此案最终由上级纪委监委提级办理才得以突破。【典型案例】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该党员干部应当予以追究。

(1)关系特征:存在姻亲、血亲等密切关系形成的网络;(2)行为特征:利用关系网络进行权力互换、利益输送、信息共享、相互庇护;(3)后果特征: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损害公平正义和政治生态。【认定标准】

(1)婚姻自由与政治联姻的界限划分:正常的婚恋自由如何与刻意结成利益同盟相区别?这需要对结婚动机、交往背景、时机选择等进行综合研判。(2)正常人情往来与权钱交易的识别:中国传统文化重视人情往来,如何在礼尚往来与利益输送之间划清界限?(3)信息沟通与通风报信的性质认定:亲友之间正常的交流沟通何时演变为违纪违法的通风报信?(4)职务任免中的任人唯贤与任人唯亲的辨别:如何证明人事安排是基于能力而非关系?(5)证据收集的特殊困难:此类案件往往没有直接的权钱交易证据,更多体现为长期的、隐性的利益交换。【认定难点】

(1)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特别是婚姻变化情况报告。建立领导干部亲属从业和任职信息库,定期比对分析。(2)推行重要岗位交流回避制度,对在同一地区、同一部门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进行轮岗交流。对存在关联关系的领导干部实行任职回避。(3)强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全程记实和可追溯管理,压缩暗箱操作空间。重大事项决策必须集体研究、会议决定,杜绝个人说了算。(4)加强上级巡视巡察力度,提级办理县域内的复杂案件。县域内的人际关系错综复杂,本地监督往往难以发挥作用,需要上级力量介入。(5)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县域裙带关系的受害者往往是普通群众,他们对此感受最深、了解最多。(6)加强家风建设,将廉洁齐家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价体系。引导领导干部管好配偶、子女等亲属,防止成为利益交换的工具。(7)完善县域政治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将裙带关系治理情况纳入地方党委班子考核内容。定期开展县域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议意见】

县域裙带关系网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文化培育等多个层面综合施策。既要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又要警惕和防止婚姻关系被异化为权力寻租的工具。关键在于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关系网无处遁形。只有如此,才能真正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保障县域社会的长治久安。【理论总结】


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

当前,黑恶犯罪呈现出从线下向线上蔓延、从显性暴力向隐性"软暴力"转变、从单一业态向产业生态演变、从境内独占向跨境勾连扩展的新趋势新特点,对扫黑除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本文通过对各类涉黑涉恶行为方式的系统梳理和法律论证,旨在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理论参考和实务建议。文中观点仅代表我个人学术探讨,具体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应当以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