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6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互联网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19871030日国务院发布)

   第四条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

  一级: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二级: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三级: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第十三条 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经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第十五条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

  实行限量出口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品种,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破坏野生药材资源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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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1987年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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