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罪名及量刑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3)
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五十二条、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释义:
走私一般货物、物品,其危害程度是根据偷逃应缴税的大小来决定的。应缴税额,不仅包括海关关税,还包括活关代征代扣的。其他税款,丛逃应缴税额越大,危害性也就越大,考虑到一般货物、物品的进出口税率是不一样的,走私相同价额不同种类的货物、物品,由于国家规定的税率不同,所以可能偷逃的关税和可能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不同。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是指走私两次以上未受到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如果其走私行为受到某一机关处理过,不管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就不属于未经处理之列(错误处理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