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修订)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6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修订)

  

  颁布单位: 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480号

  

  颁布日期:2006-11-09执行日期:2006-11-09

  

  时 效 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1997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0号发布 根据2006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核出口,是指《核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核材料、核设备和反应堆用非核材料等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和援助等方式进行的转移。

  

  第六条 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口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的,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口《管制清单》所列有关技术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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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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