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是否涉嫌走私罪?(文末附相关判例)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4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本站原创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

  

  海外代购与国内专柜相比,价格更便宜,品种更丰富,且自带“正品”光环,种种优势使得海外代购行业风生水起。对于代购者和购买者,看似是一件“双赢”的事情,实际其中涉及较高的刑事法律风险,稍有不慎便会涉嫌走私犯罪。

  

  走私行为分为“非税走私”和“涉税走私”。“非税走私”主要是将国家禁止或者管制的物品进口或者出口,包括军火、毒品、文物等,不属于本文讨论之列,不再赘言。

  

  所谓“涉税走私”,一般指在进出口过程中,偷逃应缴税额的行为。在进出口过程中,无论偷逃税的金额大小,都属于“走私”。而代购之所以便宜,正是因为“省下”了税,也就是说代购者在过关时未将货物如实申报关税。在具体实践中,如果过关时未申报关税,海关默认所携带的物品是个人自用的免税物品。如果这些物品其实不是个人自用,而是进行倒卖牟利,则属于瞒关行为;如果进行了申报,但申报材料作假,则属于骗关行为。二者均属于走私行为。

  

  当然,并非所有的走私行为均构成走私罪,数额累计达到10万的或经过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能够认定主观上为明知,才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能有的代购者会想:我少量多次,神不知鬼不觉,应该不会露出马脚吧。小编在这里劝大家还是断了这种侥幸的念头吧,常在河边走,哪会不湿鞋?万一哪次被海关查个正着,或是有人举报,警察随便查一下以往的销售记录,绝对够你喝一壶的。文末附一则走私案相关判例,以儆效尤!

  

  除了代购者要坚守法律底线之外,购买者也不要“唆使”他人代购。“小张,听说你要欧洲七天high啊,给我带些东西吧。”小张听了这番话,帮朋友代购物品,那么这位朋友,你的行为就是教唆行为。不要觉得如果涉刑只是小张一人之事,若小张的行为足以认定为犯罪,而恰巧你教唆的数额又达到了法定数额,那么就构成教唆犯罪,同样会卷入刑事案件。所以“爱她就不要叫她去代购。”

  

  另外,在海外代购的货品中,药品和香烟两类物品尤其要谨慎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为假药。《刑法》对于销售假药罪是没有数额要求的,所以广大代购朋友们不要轻易代购药品,要么就好好研究一下我国的药品名录,毕竟赚钱不易。至于烟,人民群众都知道,属于专营、专卖物品。《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为非法经营行为。且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总之,代购有风险,逃税涉犯罪,请大家理性消费,合理自用!


  陈乙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海外代购是否涉嫌走私罪?(文末附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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