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华谈互联网+——互联网+向司法领域渗透的脚步无法阻挡
时至年末,互联网+向司法领域的辐射却突然发力,先是郑州中院首开先河,“微信群里进行案件庭审询问”。紧接着,浙江永康市检察官戴着各类音像接收设备坐上公诉席。一石激起千层浪,网上各种批评嘲讽之声随之而至。
看着这些网络上的评论,笔者百思不得其解,为何在互联网+大行其道、司法领域互联网化严重滞后的当下,这两起事件居然不是一针兴奋剂,却成了毒药,引来如此多的批评与非议,司法领域仿佛成为了互联网+的禁区。即便两事件的主角在操作过程中确有不妥之处,但这勇于尝试的精神难道就不能赢得起码的鼓励?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无论我们适应与否、尝试与否,互联网+都将以最直接的方式冲开司法领域的大门。
“互联网+”是毒药还是良药?
在今年年初的人大会上,腾讯董事会主席兼CEO马化腾提出建议制定推动“互联网+”全面发展的国家战略,而李克强总理今年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出现“互联网+”计划。随后,李克强总理曾多次强调推进互“联网+”计划,并要求电信三大运营商“降网费、提网速”,种种迹象意味着互联网+已正式被纳入国家经济顶层设计。
那么互联网+到底是什么?互联网+最早是由马化腾在2013年在腾讯WE大会上提出的“互联网加一个传统行业”,实际上就是利用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技术对传统行业进行改造,以促进传统行业的产业转型。也就是说“互联网+”强调的是“改造”二字。说到底,互联网只是一个工具,这一工具又提供了新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
生产工具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标志,在进入信息时代之前,律师从北京飞到海南只为会见当事人半个小时,这是一种无奈;在信息时代,坐在电脑前与远在千里之外的当事人视频会见,才符合其时代特征。
“互联网+”不是万能钥匙,不能赋予超出其能力的要求。很多人认为“互联网+”对司法公正等核心实质无法提供帮助,所以“互联网+”对于司法领域可有可无。这就有点强人所难,几代人的智慧都无法解决的司法核心问题,怎么可能通过一个工具就完美解决呢。如果互联网+能够在发挥自身特长之外,加速了司法系统的公开化、透明化,那这就是意料之外的惊喜了。
当然,还有人担心互联网+产生新的不公,就像永康检察院的做法,使控辩双方远远不对等,有违公平原则。其实这不是互联网+出了问题,而是工具的使用者出了问题。从这一点也能看出司法领域对互联网+应用的滞后性——根本没有该工具的使用规则。
互联网+在司法领域如何应用?
2015年,司法领域很忙。依法治国的推进、司法改革的前行、反腐行动的升级、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司法领域大事不断,在这样的背景下大众的法律意识急剧提升。在今年所接的案源中、在与委托人和当事人的交流中,明显能感觉到中国由以前“出事托关系”的人情社会向“出事找律师”的法治社会迅速迈进。
然而,目前司法领域仍存在低效、低速、高成本等问题:公检法机关案件积压、效率低下;各系统间联动缓慢,协调困难;律师办案全国各地东奔西跑,耗时费力,程序繁琐;委托人找律师茫无目标,病急乱投医。司法的快速前行显然已经与相对低下的办事效率形成了矛盾,未来几年司法从业者的工作压力将越来越大。而“互联网+”高效、高速、低耗等优点正好就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手术刀,“互联网+”向司法领域辐射是大势所趋。就目前而言,互联网+起码可以应用到庭审前的所有环节。
首先是委托人寻找律师环节。目前委托人寻找律师多是找熟人、求推荐,找到律师之后还得多次登所拜访,旁敲侧击、察言观色,了解律师底细。如果觉得该律师不行,还得重复上述环节,继续寻找。如果能够依托“互联网+”建立起全国律师的数据库,分门别类、快速检索,将全国30万律师集于一个平台,同时开通案件展示系统、胜诉率统计、客户评价功能、多选项打分功能等,让委托人迅速选择意向律师,之后直接视频聊天,达成初步意向。而该系统的公开性又会加剧律师行业竞争,倒逼律师提升素质,因为水平不高、服务不好的律师将面临无人问津的境地。
此举不仅对委托人有直接帮助,律师行业也会间接得益。目前仍有一大部分老百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宁愿忍气吞声也不愿委托律师处理,其中很大一部分原本是找律师太麻烦、怕被骗。而高效的、公开的互联网+系统会改变这一现状,大大增加案源。
最高院院长周强主持创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建立起了大数据库,为司法领域的互联网+提供了数据基础,指明了方向,剩下的就需要所有从业人员献计献策共同完善。
第二,律师会见。目前律师一大部分精力都耗费在各种会见中,笔者对此深有体会。当事人或其家属常常因某些与案件本无关系的事情,要求律师必须会见,恩威并施、软磨硬泡根本不容你推辞。笔者就曾遇到因为女儿谈恋爱,要求律师火速会见的事。笔者来回开车共16个小时,就为了给当事人送一封家书。如果能够开设远程会见系统,律师可以少跑多少冤枉路,可以省出多少时间研究案件。
当然,这种远程应用必须建立在规则之下,比如考虑到远程会见无法左右律师的行为,那可以在当地看守所开设专用远程会见室,律师提前申请,两地看守所对接后启动,律师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和按照规定的准则远程会见,这起码可以省去跨省的路途劳顿。总之,只要愿意尝试,办法总比困难多。
第三、与公检法机关的沟通、各类文件申请的提交、庭前会等。这些程序也是极为繁杂,耗时费力,却又省略不得。利用视频、网络、APP等手段,可以有效利用碎片时间,各类电子文件和视频会议影像通过APP提交后直接规门别类,节省了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物料成本,何乐而不为?
“互联网+”庭审,必须建立在规则之下
应该说,庭审环节是否适合使用互联网+技术、能否运用信息科技手段是争议最大的部分,而郑州中院和永康检察院的两个事件都是在庭审中应用了互联网+技术。党的十八大确定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庭审的重要性被抬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针对庭审的创新自然会被推到风口浪尖。庭审的核心就是查明事实真相、做出公正的判决,庭审中的各种规则和规定均离不开这一核心。在发挥“互联网+”优势的同时,绝不能触碰到这些红线,永康检察院的做法被诟病为违反“对等原则”“直接言辞原则”,就是触碰了这些红线。
说到规则,我们不得不提一下互联网+最具代表性的改造者——专车系统。2014年美国的专车巨头Uber进入中国市场,这个原本在其本土就饱受争议的行业迅速在中国开花结果,随后一号专车、滴滴专车、神州专车等专车公司猛烈地冲击着中国的传统出租车市场。传统出租车行业对这种如洪水一般的市场冲击显然毫无应对之策,只能从“非法营运”的角度入手企图从政策上将其扼杀。全国各地的哥们也纷纷加入到反专车的行列,的哥罢工事件频发,一时闹得沸沸扬扬。然而,无论传统出租车行业如何阻止专车的进入,依然无法改变专车存在并迅速发展的事实,因为专车更适应消费者的需求,更适应市场的规律,更符合时代的特征。专车所特有的优点更是倒逼相关交通部门修改政策,交通部多次下文明确专车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这既是对专车规则的制定也是对其存在的变相认可。
其实作为工具,“互联网+”本身没有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制定使用工具的规则,以及如何约束工具的使用者。换言之,互联网+能否在庭审中应用,不在于工具本身,而在于如何制定使用规则。所以,只要各级立法部门能顺应时代的潮流,积极应对、顺势而为,早日制定出互联网+在庭审中的使用守则,那么网上针对两事件的种种质疑和指责,都会在规则的约束下迎刃而解。
另外,微信庭审之所以被嘲讽,也因其确是个“四不像”。使用微信开庭是互联网+应用的最原始的状态,这种原始是指工具的原始。根据新闻的图片显示,郑州中院用微信开庭时发言都是文字输入、法官要求某人发言还要@他、如果谁不遵守法庭纪律则要将其踢出群。微信只是一个大众聊天软件,本就不是远程开庭软件,其中的功能也不是为开庭量身打造的,用这样一个软件开庭,确有不尊重法庭之嫌。
若是真要在庭审中大行“互联网+”之道,就有必要设计开发一款专门的远程庭审手机APP,其中集成的功能起码要有身份核验系统、证据预存调取系统、音效视频系统、成员管理系统、庭审记录自动生成系统、大众评价系统、法律小工具等等。
变革之路上,不应嘲笑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最后,我们重新回到网上报道的两则新闻中,对于郑州中院和永康检察院,批评的话我不想多说,因为批评的话全部都被网友和学者们说了,我只想为他们鸣鸣冤。
对于相对保守的司法领域而言,互联网+还是个新事物,在尝试新事物过程中犯的错,我们可以批评,但应该是引导式的批评,而不是打压式的训斥,更不能冷嘲热讽、企图扼杀。如果仅仅因为其在使用工具时违反了规则或误伤了他人,就将其全盘否定,这是因噎废食的做法。发展中的问题要在发展中解决,在司法系统互联网+之路上,我们需要的是建设性意见、各种问题的解决办法、使用工具的规则规范、勇于尝试的无畏精神,一味的批评、指责和嘲讽没有任何意义。
20年前,马云带着他的互联网梦跟投资商吐沫横飞地讲了一个下午,几位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得出一个结论:这丫是个骗子!2012年,滴滴打车APP上线,当时智能手机并不普及,跑遍北京近200家出租车公司,最终只有8个人安装了司机端。而这些司机都在背后议论:他们是不是骗流量的?
在当时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认知程度下,人们把互联网当成行骗工具不足为奇,对于不了解的事物谁都有猜疑的权利。但是在互联网+技术早已成熟且遍地开花的今天,司法领域仍把互联网+视为洪水猛兽,还对试图尝试的人提出种种质疑和责难,就有点让人不能理解了。
无论如何,2015年12月都将是司法领域向互联网+模式迈进之路中的一个重要节点。若干年后,当司法从业者们从各个环节感受着互联网+带来的便利时,是否会回头重新审视互联网+司法领域的发展过程。2015年是否会被称为“里程碑式的一年”,被批评对象们是否又会被誉为“里程碑式的人物”,这就不得而知了。
作者:张志华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