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否属于不公开审理中的个人隐私情形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6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刘心怡

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否属于不公开审理中的个人隐私情形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不公开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另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公开审理制度。简言之,刑事诉讼中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主要有涉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未成年人犯罪这四类,本文主要讨论因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在蚂蚁刑辩团队之前承办过的一起敲诈勒索案件中,由于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有婚外情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法院认为该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但是被告人却提出愿意公开自己的隐私,申请公开审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究是否应当公开审理呢?


  审判公开原则的意义及其例外


  审判公开原则将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之下,不仅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权的滥用或专横行使,而且有利于当事人和公众对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认同、信任和尊重,从而有利于提升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增加刑事司法的权威性。由此可见,审判公开原则确实有必要性。我国也确立了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的制度。


  然而,个人隐私作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项重要人格权,不仅仅体现着个人的利益,同时它也关系到公众的隐私安全以及伦理道德,因此个人隐私往往体现着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价值。我国也基于此对审判公开原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个人隐私的界定


  尽管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进行了规定,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详尽地规定如何对个人隐私进行界定,在实践中,也经常会因为案件是否涉及个人隐私,是否因当公开审理而引起争议。


  通常意义上来说,个人隐私的范围十分宽泛,包括身高,体重,三围,爱好等等,然而从刑事意义上来说,结合我国的审判公开的原则,对于个人隐私,因当做限缩的解释。


  在强调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应当特别强调其合法性。所谓合法性,指的是该隐私涉及的是有关当事人的合法行为的个人信息,只有法律予以保护的个人信息,才应当是合法的个人隐私,才值得去保护,违法犯罪的行为以及不道德的行为不应当适用不公开审理制度。本案中的个人信息,涉及的是婚外情这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其违反了道德,亦与公序良俗有悖,其不应当是合法的个人隐私,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隐私权的行使主体


  我国刑诉法并未规定不公开审理程序应当由谁提起,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都是法院依职权提起,然而根据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应当赋予被告人处分其权利的自由,所以,应当将隐私的处分权交由当事人。


  被告人自愿放弃自己的隐私,要求公开审理,法院就不应当牺牲审判公开的原则,以维护被害人的关于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隐私。所以,在本案中,法院应当公开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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