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倪律所8月13日辩论赛选手辩论要点记录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5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天倪律所8月13日辩论赛选手辩论要点记录

辩论赛要点记录

律师:说、写、思维,能说会写有思维,说是能在庭上把想说的表达出来。不是要说很多话但是要能说服法官,把辩点说出来,让法官采纳。写侧重逻辑性、思维性以及法言法语的应用。

第一轮:基本观点

陈建兴:

世界万物,纷繁复杂,当我们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时,常常会被假象蒙蔽我们的双眼。本案中,陈某是否构成犯罪,有几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才能知道本案的真谛。第一,陈某有资格购买有补贴的农机吗?第二,四位农户购买农机,接着转卖,符合政府规定吗?第三,政府有无经济损失?

拨开云雾见晴天,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陈某在其本人不具备购买资格的前提下,为倒卖享有补贴的农机从中获利,与本地四位农户共谋,指使四位农户置政府明文规定于不顾,通过貌似合法的买卖农机的方式,采取隐瞒真相即真正买家为陈某的手段,骗取政府信任,使政府限于认识错误,政府因此遭受经济损失4.8万元。

农户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农机,但是必须具备严苛的条件!那就是本地农户,每人限购一台和二年内不得转让,缺一不可。案中买卖行为是在打着合法的幌子在实施违法的行为,骗取政府补贴才是真正的目的。

至此,陈某是否构成犯罪?本案定性已经清晰明了。我方观点非常明确,陈某与四位农户共谋,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政府补贴,陈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5条第1款、第266条,构成诈骗犯罪。

 

陈镜州:

我方的观点是陈某不构成诈骗罪,本案中陈某没有欺骗行为,也没有造成国家损失,具体阐述如下:

1.   陈某没有诈骗的故意,本案虽然是陈某通过张某等四名农户购买了农机,但是,由于四名农户对此完全知情,而且均满足政策补贴条件,因此四名农户将购买的农机转让给陈某的行为只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尽管交易违反了两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但是违反交易规则也不能直接认定陈某由诈骗故意。

2.   陈某没有任何欺诈的行为。本案中农户申购主题和申购材料都符合政策要求且均为真实,没有任何作假成分,上述事项陈某与农户都提前进行过商量,农户均知情,所以不存在欺骗行为,虽然补贴协议中规定了两年内不得转让,但显然这不是购买环节的强制准入条件,而是使用方面的一般管理性规定,是一种附加刑性规定,不能因为违反了附加规定就全盘否定行为人整个行为的合法性。

3.   国家没有任何财产损失,农机补贴是福利性的政策,农户只要符合国家补贴政策要求就可以购买,尽管差价最终由陈某获得,但是这是农户获得补贴后自愿处分给陈某。

尽管我们不提倡陈某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但是仍应当在刑法理论框架内予以评价并严格界定,因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罪行法定原则,陈某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轮:反驳对方理由的简述

反方一辩王成荣:

针对对方一辩的发言,我方有以下观点:

1.   我方认为不存在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中四名农户的身份是真实的,并没有虚构事实,即没有伪造行为。本案中行为人亦没有隐瞒真相,在诈骗罪中行为人隐瞒的真相应当是使得被害人对行为人身份或者行为产生错误认识的事实,并不是说行为人所有的事实都应当予以披露,本案中行为人的动机不属于应当披露的内容。农民在购买获得过补贴的农机后,利用不利用农机进行耕作、何时利用农机进行耕作、利用农机耕作何种种植物这些不属于应当披露的内容。更何况动机也是无法说明、容易改变的一件事,所以这种动机和本案的事实无关。其次,违反两年不准转让规定不属于诈骗行为,本案的事实在于购买,购买农机的核心条件是拥有本地农户的资格,至于转让问题,他是作为购买后的附加规定,不能因为违反附加规定而认为这个行为就是诈骗行为。

2.   我们认为,国家是不存在损失的,因为这种政策是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政策,农民从国家获得相应的利益,不能说国家就存在损失。那么我们想请问,赠与行为它存在损失吗?所以,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国家就应当将补贴给予农民,至于使用过程中违反了规定,那是使用后的规定,是行政上的事情,与诈骗罪无关。

正方二辩郭凤启

我方的观点是:

陈某虽然没有虚构事实,但是隐瞒了真相。政府的规定有三个条件,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具备了前两个条件,但是其违背了第三个条件,即两年内不得转让。政府农机政策的目的是补贴给本地农户,农户购买插秧机用于农业生产,从而促进当地农业发展。两年内不得转让也是出于支持当地农业发展的目的。陈某采取欺骗政府的形式进行转让,骗取国家的财政款项,使国家的政策落空。

对方辩友的一个观点为两年内买卖是自由的,但是早卖晚卖实际上不是一个概念,正如食品早买是食品,晚买就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就可能变成垃圾。所以,陈某以及四位农户的行为具有隐瞒真相、欺骗政府的行为。

其次,陈某等人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损失。什么损失?经查阅汉语词典,损失是这样定义的:损失,是没有代价的消耗或失去。本案中,政府财政所付出的补贴款48000元是损失是符合这个定义的,也就是说,本不应付出的,无代价地付出或消耗了,就是一种损失,对方辩友对损失的理解是片面的。

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显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行为,骗取国家财政补贴,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他四个农户系共同犯罪。

第三轮:自由辩论

正方三辩王灿林:刚才反方辩友的一个观点是农民是知情的,但本案的关键是,被害人到底是农民还是政府。陈某以及张某等农户隐瞒了其不符合农机补贴的实质性条件,即他们是用于倒卖,而不是用于农业生产。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对方辩友对这个问题是怎么看待的,该行为是否属于隐瞒客观事实?

反方二辩王成荣:农民并没有任何隐瞒行为。我想请问的是对方辩友一直在说的两年内不得转让的问题,那两年后可以转让吗?

正方三辩王灿林:对方辩友刚才没有回答我的问题,关于两年内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不在我提问的范围内,但是我也能回答你。因为两年可否转让是农民合法获得补贴之后政府部门对其行政上的一个规定,他采取这种规定目的也是为了促使农民把农机用于农业生产,而不是用于倒卖。

反方三辩黄何:

第一,我回答一下对方辩友关于使用条件的问题,对方一直强调使用条件是具有购买资格的一个方面。我们认为这两者是不能等同的,我们认为购买的条件就是符合本地农户的身份即可,而使用的条件只是购买之后的附加性规定。并且,我们需要强调的是,两年内不得转让同时意味着两年后是可以转让的,这就表示转让权不是禁止的,只是附条件的而已。我想问对方辩友的是,当我享有转让权的时候,我提前转让构成诈骗吗?

第二,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我们隐瞒了使用权的问题,在使用权的问题上,因为政府强调了两年内不得转让,我们关于转让的问题确实没有主动表露,但是,刑法也规定了虚假广告罪,虚假广告罪的特征是广告主或广告商发布了一些虚假的信息,受害者也会基于这样的虚假信息来处分自己的财物,但是,这样的行为不是诈骗行为,而只是构成虚假广告罪。所以我们的观点是,当隐瞒的真相或虚构的事实对本案的事实不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时候,是不构成诈骗罪的。

正方三辩王灿林:

对方辩友所说的隐瞒的事实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是对方的个人猜测,其应当根据相关的文件规定来进行判断。而对方辩友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回答我的问题,陈某以及农户等人有没有隐瞒真相的行为?

正方二辩郭凤启:

我来回答对方二辩的问题,两年内是可以转让的,这是政府的规定的一个条件,也符合政府制定这项农机补贴政策的目的。两年内,农户购买并且用于使用,对当地农业生产已经发挥了作用,剩下的使用年限,可以自由处置,以发挥农机具的剩余价值,这也是理所当然的。

反方二辩王成荣: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的是农民在购买农机之后,利用农机种植何种作物需要披露吗?利用不利用农机进行耕作需要披露吗?什么时候利用农机进行耕作需要披露吗?

正方二辩郭凤启:

对方辩友的这个问题与辩题无关,农民种植农作不受政府的控制,但是应该受到政府的指导。

反方三辩黄何:

我回应一下正方三辩的问题,陈某和四名农户之间到底有没有隐瞒真相的行为。首先,刚刚正方一所说的陈某及四名农户之间是共同的欺骗行为,我认为是不正确的,因为陈某与四民农户之间已经就购买农机的问题达成了一直,换句话说,也就是四民农户在合法购买农机之后将其转让给陈某。

其次,隐瞒真相的行为,刚才我方二辩已经进行了回应。主要应看隐瞒的真相是不是需要披露的问题。另外,我刚才也回应过,即便我隐瞒了真相,在虚假广告罪中也存在虚假与隐瞒的问题,但是虚假广告罪却不是诈骗罪。

正方一辩陈建兴:

我回应一下对方辩友。本案是共同犯罪,陈某是指使者,四位农户是被指使者,四位农户是被指使者。他们当然是有欺诈行为的。我想问一下对方辩友,如果四位农户不说农机是由陈某购买,而是买来后立即转让,政府还会卖给他们农机吗?

反方一辩陈镜州

我回应一下对方一辩的问题,对方一辩的意思是不允许转让是购买的核心条件之一。政策规定两年内不得转让也就意味着两年后是可以转让的,农户只不过提前行使了转让权。举个例子,如果农户在第一年又364天出让,和农户在第两年零一天出让,前后两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对方辩友回答。

正方一辩陈建兴:

对方辩友讲的情况未必构成犯罪,但是,在本案中他购买了农机之后,立即转让给陈某,这当然构成了犯罪,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你们说国家没有损失,本来是李逵应得的补贴条件,但是给了李鬼,难道说国家没有受到经济损失吗?

反方三辩黄何:

关于损失的问题,我想回答一下对方辩友,对方把损失问题和政策性的问题联系在了一起,对方一直在强调陈某获得农机后导致国家的政策出现了偏差,也就是国家政策的目的落空了。但是,有一个问题对方辩友一直在回避,国家从来没有规定农机不能转让,只是说两年内不能转让,意味着两年之后的转让其收益还是归农民所有的。政策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我们不否认使用农机是政策的目的之一,但是通过这种补贴让农民获得优惠的利益是不是也是政策之一,是不是政策的目的就落空了?

关于损失,我们认为,只要形式上符合购买条件,就不存在损失,怎么处分,那是后面的事情,处分违规,可以通过罚款、没收机器设备等方式出发,但不能因为处分方式违规来认定整个行为就构成诈骗罪。

正方三辩王灿林:

对方辩友说我们回避问题是不对的,我其实一直在回答你的问题。两年内不得转让的政策的前提是农户在领取农机补贴后,正常使用过程中的一个行政规定,农民如果违反了该规定,应当由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来规制,而不在本案应当考虑的范围内,本案中的问题是农户在购买农机时的主观目的是什么,他的目的是使用农机,还是倒卖农机?

关于损失的问题,很多文件能够清晰地反应,国家进行农机补贴的目的是促使农业机械化进程,并不是让农户倒卖农具,本案中,政府基于这个目的支出了补贴款,这不是损失吗?请问对方辩友以什么样的法律概念对其进行定义?

反方二辩王成荣:

对方辩友一直在谈政策的目的,那么请问,如果政策的目的是扩大农业再生产,那为什么只补贴12000,而不是全部补贴呢?我们认为,政策的目的有多个,其中还包含扩大农机销售和库存清理的任务……我们只能从中窥探出一两个而已。

正方二辩郭凤启:

关于农机能否买卖的问题,就是两年之内不能卖,两年之后可以卖,但两年之后的价格就不是19000元了,有可能就变成了5000元。

反方一辩陈镜州:

针对对方二辩的发言,我们认为这完全是对方没有依据的推测,我想问对方的是,两年后转卖不构成犯罪,那1年又364天转卖构成犯罪,很荒谬的是,仅仅相隔一天,就出现了罪与非罪的巨大差别,这听起来就很荒诞。并且,刑法理论讲究的是先客观再主观,在前后两天客观行为危害性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仅仅以当初的动机来定罪,那是否有主观归罪的性为呢?请对方回答。

正方一辩陈建兴:

关于对方辩友所说的主客观方面的问题,本案中主观上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使用农机,而是倒卖农机,客观上采取了欺诈的手段,怎么不构成犯罪呢?我想反问对方辩友,四位农户如果如实向政府表达农机不是自己使用,而是转卖给陈某,那么政府还会卖给农户农机吗?

反方三辩黄何:

关于主观与客观之间的关系,不能说主观上有倒卖农机的故意,客观上就构成诈骗。举个例子,苹果公司为了推广学生使用其系列产品,向在校大学生退出8折优惠购机,只要提供有效的学生证件即可。张三不是大学生,但他和大学生李四商量让李四去买,买完后由张三使用,由张三支付手机款。从主观上来讲,张三肯定是想非法获利这两折的优惠,从政策目的上来讲,也使得苹果公司的目的落空,请对方辩友回答,本案中张三和李四构成诈骗吗?

正方二辩郭凤启:

对方辩友已经跑题,本案中讨论的是国家政策,其与民营企业中采取的促销手段是不能等同的。

反方三辩黄何:

我们没有认为我方跑题了,同样都是补贴,不能说国家的叫补贴,私企的就叫优惠。对方还是应该明确回答我的问题。

正方一辩陈建兴:

这个案件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你们说国家没有损失,那么本来应该补贴给农户的农机,却被不符合条件的陈某买去了,怎么能说国家没有损失呢?

正方三辩黄何:

关于损失的问题我们反复强调了,我们没有说国家的目的完全没有落空,因为使用农机肯定是国家政策补贴的目的之一。但是,政策规定两年内不得转让,同时意味着两年后是可以转让的,处分农机的行为也是国家的政策目的之一,是为了给农民补贴。所以我们认为,只要国家没有禁止转让,那么时间上的限制与构成诈骗罪没有任何关系。

反方三辩王灿林:

我回应一下对方辩友提出的案例的问题。手机商的目的是销售手机,大学生购买手机后再处分属于一个自由行为,我们也予以认可,但是本案中是不一样的,本案中的农机是有特定用途的,国家对农机进行补贴是为了让农机投入到生产中去,并不是让农民进行倒卖,所以这两个案例有实质性的区别。

反方三辩黄何:

关于特定用途的问题,两年之后是可以转让的,不存在特定用途完全落空的问题,对于对方回应的张三和李四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我觉得回应得非常好,因为这本身就是一个转让的行为,不能因为设定了一个转让时间的条件,转让的行为就变成了诈骗罪。

第四轮:最后陈述

反方三辩黄何:

尊敬的对方辩友,各位评审,下面由我为我方做最后的陈述。本案并不复杂,简单的说就是几个农户为了500元钱,将合法购买的享有国家补贴的农机专卖给了他人,我们不否认,农户转让的行为确实违反了“两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但我想再次强调,仅仅违反这一规定是无论如何不可能构成诈骗罪的。

第一,两年内不得转让也同时意味着两年后可以转让,在农户是享有对农机的转让权的前提下,如果说提前转让就是诈骗显然是荒谬的。

第二,对方辩友始终将两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作为符购买的核心准入条件,并以此作为诈骗的依据。我们对此深感困惑,两年内不得转让分明是对购买后使用的一种规定,本案的购买条件始终只有一个,就是符合政策的本地农户,也正因为次,购买时政府只严格审核农民条件,而不审核其他。

第三,对方辩友始终坚称国家如果知道购买即为转让就不会同意购买,基于错误认识处分就是诈骗,但这一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我国规定了虚假广告罪,虚假广告罪中同样包含了实施部分欺诈行为,以及消费者如果知道真情不会购买的情况,但由于主要内容没有欺骗,不成立诈骗罪。本案中同样如此,农机补贴的核心显然是符合本地的农户,而不是两年内不得转让,否则,国家补贴所有人购买即可。

最后,对方辩友始终将政策目的落空作为本案成立诈骗的关键,但我想提醒大家,政策目的落空和诈骗并不是一致的,正如我刚才所举的张三和李四的例子。显然,张三的做法使得苹果政策目的落空了,但基于常识,张三不可能构成诈骗罪。更为重要的是,本案中,国家的政策目的真的完全落空了么?恐怕并非如此,当然让农业现代化是补贴农机的一个政策目的,但允许两年后转让难道不也是对农户的一种经济上的补贴?怎么能说政策目的完全落空?

民法上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之说,但刑法有所不同,为充分保障人权,刑法入罪讲究先客观后主观,只要客观上行为合法,则不再追究主观上的动机。本案中,客观上符合条件农户购买农机就是合法的,何来诈骗罪。?

 

正方三辩王灿林: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

我先回应一下对方三辩的陈述,对方辩友将虚假和其提出的案例来对比本案件,其余本案有实质上的差别,在此不再赘述。

下面我方要提出对方辩友陷入了两个误区。

第一,关于形式合法与实质违法的问题。

众所周知,犯罪往往以不同的面貌呈现在我们面前,手段形式多样、变幻无常,因而透过现象看本质是帮助我们正确适用刑事法律的方式方法。我们不能仅把目光停留在表象,不仅诈骗罪具有合法的外衣,其他罪名如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组织是经过工商登记部门合法登记;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具有合法的形式要件;贿赂犯罪中通过合法的借款形式进行行贿受贿等等。具体到本案中,对方辩友的所有观点都是建立在表象上,没有将形式合法和实质违法关联起来正确分析问题。比如,对方辩友认为本案中陈某指使张某等四名农户以真实的农户身份获得购机补贴,没有欺骗行为,但张某等农户仅仅是形式上符合购机补贴的条件,实质上并不符合购机补贴的条件,张某等人向政府审核部门隐瞒了一个最重要的事实,即购机是帮助陈某倒卖并从中获得好处费。不要忘记,欺骗行为不仅仅是虚构事实,还有隐瞒真相。

第二个问题,对方辩友一直强调相关规定仅是“两年不得转卖”,而不是严禁不得转卖,从而认为国家未造成损失。

这里对方辩友陷入了误区而且跑题了,本案我们要紧紧围绕诈骗罪构成要件,主要是要分析陈某及张某等农户有无欺骗行为?政府审核部门是否陷入错误认识?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进行财产处分?国家是否遭受财产损失?而辩方强调的问题针对的应当是农户未隐瞒真相合法获得政府补贴情况下,两年内转卖和两年之后转卖所所面临的不同法律问题。

下面阐述一下我方认为构成犯罪的理由:

1、陈某指使张某等农户申请购机补贴,隐瞒了购机用于倒卖的事实,这个对方辩友也是认可的事实,那么隐瞒真相的客观事实就已经存在,由于双方没有争议,就不再赘述。

2、政府相关审核部门陷入了错误认识。本案中有个重要情节没有交代,就是陈某指导张某等农户如何规避检查,主观上明显是为了使审核部门陷入错误认识。即使该情节没有交代,根据政府专项补贴的政策导向,政府补贴是为了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依据是《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而陈某等人隐瞒购机用于倒卖的行为,显然客观上使审核部门陷入了错误认识。

3、政府财政部门基于陈某指使张某等农户的申请购机补贴行为,实际支付了相应的补贴资金,基于错误认识进行了财产处分。

4、国家遭受了财产损失。爱默生说过:希望不正当的得利,那就是损失的开端。这在目前看来,也是一个常识。具体到本案中,2005年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是为了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确保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2012年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又非常明确地严禁串通合谋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因而,陈某等人隐瞒倒卖的真相,致使国家实行购机补贴的客观目的不能实现,处分财产的期待结果与现实结果不一致,显然存在经济上的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陈某等人构成诈骗罪。我们不苛求对同一事实形成完全相同的观点,但是追求正义、惩恶扬善的目标不能偏离。如果本案认定陈某无罪,那么不仅损害其他农户合法权益,也会阻碍农业机械化进程,更有可能造成全民购买农机套利的局面。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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