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刑辩付士峰:解读非法集资最新司法解释(附新旧解释对比)
内容来源/蚂蚁刑辩
编辑/蚂蚁刑辩
图片来源/蚂蚁刑辩
01
新规解读
一、将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第二项修改为:“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解读:
1、此处将原来的“批准”修改为“许可”两字,更符合金融行业对外吸收公众存款行政许可的定义。
2、关于是否满足公开性要件的具体方式,此处仅新增“网络”两字,是为了适用非吸、集资诈骗的手段已经从线下向线上online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将“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修改为:“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解读:
1、民间融资由线下直接融资,开始向线上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一开始,国家在政策层面予以支持,因此包括P2P网络借贷、网上众筹融资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与此同时又缺乏监管,导致后期互联网信息金融领域成为非法集资的一个重灾区。私募股权融资领域,非法集资的大案要案也频发。
2、打着金融创新名义的P2P(互联网金融)、比特币非吸案在过去五年里泛滥成灾,既破坏了金融行业的监管秩序、同时也造成群体性案件频出,增加社会不稳定系数,故新增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等非法资金形式。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解读:
1、本条修改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并适当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门槛。
2、虽没有达到第一款的入罪标准,但如果曾因非法资金受过刑事追究的或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数额减半即非吸50万元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将人身危险性系数作为入罪情节之一。
四、关于如何认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吸
(二)非吸
(三)非吸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非吸
解读:
1、该处修改实际上就是规定第二档量刑的标尺。自法释〔2010〕18号出台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审判实践已然发生重大变化,故时隔十二年最高院对司法解释修改完善。
2、《刑法修正案(十一)》 已于2021年3月1日生效,将非吸原有的两个档位的量刑修改为三个幅度,增加了第三档刑期即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时,由原来法定最高刑十年提高到十五年。
五、如何认定是否达到非吸的第三档刑期标准?
解读:
1、数额特别巨大仅限于三种情形:(一)非吸数额5000万元以上的;(二)非吸的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三)非吸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2、非吸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满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这一要件的,应当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量刑幅度为10-15年有期徒刑。
六、将原第五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
解读:
1、因《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刑法第192条作出修改,取消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档次,调整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两档,为了尊重、遵守上位法,司法解释必须对此作出调整。
2、集资诈骗案中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量刑标准上不再区别对待。
3、“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是指:同时满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这一情节要件。
4、因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故该罪名的最高刑期仍为无期徒刑。
5、原刑法第192条规定罚金数额最高50万元的上限,此处修改意味着此后人民法院对于办理集资诈骗案件并处罚金时,可以视情节自主决定罚金的数额,且上不封顶。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3-7年有期的,并处10-500w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并处50w以上罚金或没收财产。
七、将原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解读:
1、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两高《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法释[2021]2号),取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并修改为欺诈发行证券罪,故此处的修改仅仅是为了立法的科学性。
2、该条解释想表达是:打着其他罪名行为模式的旗号,再刺破面纱后,实质上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
3、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定性为共犯中的帮助犯。
八、新解释第七条,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解读:
1、最后的强调:关于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推定”的认定,仍保持不变,这也是非吸或集资诈骗这2个罪名定性分析的关键区别。
2、在同一起案件中可以分别认定为2个罪名,非吸与集资诈骗存在部分行为交集,与共犯的刑法规定并不冲突。
说明:以上观点仅代表蚂蚁刑辩团队付士峰
02
新旧司法解释修改之处
新司法解释 | 修改之处 |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将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第二项修改为:“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 将第二条第八项修改为:“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第九项修改为:“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原第十项、第十一项改为第十一项、第十二项。 |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将第三条修改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第四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
第五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第六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
第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 将原第四条改为第七条。 |
第八条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 将原第五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
第九条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十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 将原第六条改为第十条。 |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将原第七条改为第十一条。 |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 将原第八条改为第十二条,并将原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
第十三条 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
第十五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将原第九条改为第十五条。 |
- END -
蚂蚁刑辩团队
+江苏省首个专注于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律师团队
+核心成员由前高院法官、省检察官、法医、法学博士和资深律师组成
+独创一体化协作的蚂蚁式32步办案流程
+累积办理刑事案件1000+,无罪案件100+,死刑复核成功率95%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