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怎么算出来的?
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怎么算出来的?
蚂蚁刑辩团队 王鑫律师
近期,新的认罪认罚指导意见发布,对2019年首版指导意见进行了不少修改。自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量刑建议成为刑事案件分毫必争的战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法官在什么情况下会采纳、什么情况下会调整?这些问题看似基础,却是量刑辩护中需要首先厘清的问题。本系列文章拟从量刑的基本方法入手,围绕量刑辩护的各个侧面展开分析,本篇作为开篇,重点梳理量刑计算的基础操作规则。
一、量刑的三个基本步骤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量刑应当遵循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以诈骗罪为例,根据2024年1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诈骗公私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对于诈骗10万元的案件,应当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部分法院会按照折中即三年半作为量刑起点)。
第二步:确定基准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仍以诈骗罪为例,诈骗数额超过“数额巨大”起点(10万元)的,按照“数额每增加一定数额,增加一个月刑期”的规则增加刑罚量。具体标准由各省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步:调节基准刑确定宣告刑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这三个步骤是量刑计算的底层逻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及法院的量刑裁判,都是在这一框架下作出的。
二、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
量刑情节是指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各种事实。根据刑法和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如下:
(一)法定从宽情节
1. 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一般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3.坦白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坦白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因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4.当庭自愿认罪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5.认罪认罚
根据2026年两高《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在侦查阶段认罪的,可以适当提高从宽幅度。
6.退赃退赔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7.赔偿谅解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未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8.刑事和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特殊主体情节
1. 未成年人犯罪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老年人犯罪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4.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胁从犯
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胁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
6.教唆犯
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三)犯罪形态情节
1. 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犯罪未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
3.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犯罪预备
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犯罪预备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从重情节
1. 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累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
2. 前科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有前科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3. 针对弱势人员犯罪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针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灾害期间犯罪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期间故意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三、多个量刑情节并存时的计算方法
(一)一般规则:同向相加、逆向相减
对于一般量刑情节(如自首、坦白、退赃退赔等),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先用基准刑乘以(1-从宽情节A的调节比例-从宽情节B的调节比例……+从重情节C的调节比例+从重情节D的调节比例……)。
例如:基准刑10年,有自首(减30%)、退赃退赔(减20%)、累犯(加20%),计算公式为:10年×(1-30%-20%+20%)=10年×70%=7年。
(二)特殊规则:特定情节优先适用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以下量刑情节应当优先适用,先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再适用其他一般量刑情节:
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这些情节属于“修正量刑情节”,直接作用于行为的不法程度或有责程度,因此应当优先调节,再在此基础上适用自首、坦白等反映事后态度的情节。
(三)不作重复评价规则
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属于对同一悔罪态度的不同侧面反映,不作重复评价。实践中,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已经包含了上述情节的部分评价,因此不能简单叠加计算。
根据2026年两高《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与其他情节并存时,累计调节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基准刑的60%;犯罪较轻的,可以超过60%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数罪并罚中的量刑计算
(一)基本规则
对于犯有数罪的案件,量刑的基本规则是:先分别量刑,再依法并罚。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具体操作如下:先用量刑情节分别调节每个罪名的基准刑,确定各罪的宣告刑,再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各罪宣告刑进行并罚,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中只有部分罪名构成自首
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的部分认定为自首,未供述的部分不能适用自首情节。
在量刑时,自首的罪名按照自首情节调节基准刑,非自首的罪名不适用自首情节,两个宣告刑确定后再进行并罚。
举例说明:张三犯抢劫罪和盗窃罪。抢劫罪自首,盗窃罪未自首。先对抢劫罪适用自首情节(如基准刑5年,自首减30%,宣告刑3.5年);盗窃罪不适用自首(基准刑2年,宣告刑2年);再对3.5年和2年进行并罚,决定最终执行刑期。
五、实例演示:一个完整的量刑计算过程
以下通过一个案例,将上述规则串联起来。需要说明的是,本例以江苏省2024年起施行的最新标准为计算依据。
案情:李四犯诈骗罪,诈骗数额20万元。
第一步: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
根据江苏省2024年1月8日施行的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四诈骗20万元,已超过10万元的“数额巨大”起点,应当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第二步: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诈骗“数额巨大”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江苏省实践中,对于诈骗10万元(即刚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案件,量刑起点通常确定为三年六个月。
第三步:确定基准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超出起点的部分增加刑罚量。以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为例(各地标准有所不同),李四诈骗20万元,超出起点10万元的部分为10万元,按每6000元增加一个月计算,约增加16.7个月(约1年5个月)。
因此,基准刑确定为:三年六个月+一年五个月=四年十一个月(约59个月)。
第四步:调节基准刑
假设李四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从犯(优先适用情节),减少基准刑的30%
自首,减少基准刑的30%
认罪认罚,减少基准刑的20%
退赃退赔,减少基准刑的20%
先适用优先情节:从犯减30%,59个月×(1-30%)=41.3个月(约3年5个月)。
再适用一般情节:自首减30%、退赃退赔减20%、认罪认罚减20%。同向相加:30%+20%+20%=70%。但是,认罪认罚与自首不作重复评价,累计调节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基准刑的60%。按60%计算:41.3个月×40%=16.5个月(约1年5个月)。
第五步:确定宣告刑
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宣告刑确定为1年5个月。
结语
量刑计算涉及多个步骤和多种情节的叠加,掌握基本方法和操作规则,有助于准确理解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理判断法官的量刑裁判。本系列后续各期,将围绕自首与立功、从轻与减轻的区别、认罪认罚的量刑价值、退赃退赔的策略运用、数罪并罚的实务难点等主题展开,继续深入量刑辩护的各个侧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