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就能赖账?140万给女儿终被判刑!——拒执罪的定罪量刑与辩护实务
转移财产就能赖账?140万给女儿终被判刑!
——拒执罪的定罪量刑与辩护实务
蚂蚁刑辩团队 贺诗岚律师
近两年,司法机关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力度显著升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通报,2025年,全国法院判处拒执罪4461人,较此前年份大幅增长。拒执罪正从过去的“沉睡的罪名”,逐渐蜕变为一把悬在执行难问题头上的利剑。
一、从一起典型案例说起
洪某金欠郑某长50万元借款,法院判令还款后,洪某金分文未付。2016年3月,郑某长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约谈询问、资产调查、网络查控,仅冻结到洪某金银行存款2万余元。彼时洪某金名下仅有养殖场及设备可供执行,但养殖场不易处置,郑某长只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六年后,事情迎来转机。
2022年11月,洪某金的养殖场房屋被征收,获得补偿款140余万元。然而,洪某金并未将这笔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巨款用于履行生效判决,而是直接要求征收部门将140余万元汇入其女儿洪某园的银行账户。法院恢复执行后,洪某金被依法拘传,竟声称“钱已由女儿偿还其他债务,没钱还款”。法院当日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拘留期满后,洪某金又故意隐匿行踪,继续躲避执行。
执行法院认定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期间,洪某金虽主动和解并偿还部分借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但刑事追责的程序已然启动。
最终,法院判决:洪某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案例解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成立拒执罪,须同时满足以下要素:
第一,主体适格。犯罪主体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或单位。洪某金案中,洪某金作为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人,身份明确。
第二,客观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这是定罪的核心要件,也是控辩双方攻防的焦点。“有能力执行”是指行为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特定行为的能力,这一判断须以执行当时的客观状况为准。洪某金在征收补偿款到账后,清偿50万元债务绰绰有余,显然“有能力执行”。
第三,拒不执行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第四,主观上具有故意。拒不执行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明知有执行义务,故意采取隐藏、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即具备主观故意。
拒执罪在量刑上分为两档量刑阶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洪某金案适用第一档量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考虑其具有和解赔偿、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
三、拒执罪的法律框架:从沉睡到觉醒
1.刑法基础——第313条
如前所述,构成拒执罪需要拒不执行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因早年“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模糊、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拒执罪在实践中适用率较低,常被称为休眠条款。
2.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全面激活
2024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共十六条,明确了十项"情节严重"情形,将模糊的标准转化为可操作的清单:
(1)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处分财产权益;
(2)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行为;
(3)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作伪证;
(4)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限制消费令,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
(5)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交付财物、票证,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
(6)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7)经罚款拘留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业决定,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
(8)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
(9)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器械、证件等;
(10)其他情形
3.2025年两高一部意见——打通程序堵点
2025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该意见共二十条,明确了法院移送、公安立案、检察监督等程序衔接问题:
(1)移送标准明确:法院发现犯罪线索须制作移送函并附5类证据材料
(2)立案时限刚性:公安须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延至30日
(3)检察监督实化:公安不立案的,检察院可通知立案(15日内)
(4)自诉渠道畅通: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和流程
(5)联席会议机制:公检法建立常态化联动,形成打击合力
三个文件的递进叠加,标志着拒执罪完成了从"纸面上的罪名"到"行动中的利器"的制度蜕变。
4.2024—2026年政策导向:从"软约束"到"硬打击"
2026年,交叉执行、执破衔接等机制日益成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已与金融、公安、不动产等部门全面打通。
在财产查控方面进行全面穿透。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已与金融、公安、不动产、税务、互联网平台全面打通,微信、支付宝、零钱通、余额宝均可冻结划扣,理财型保险等财产的现金价值也已在司法实践中已被纳入执行范围。通过亲属账户、他人名义持有财产的方式,在穿透式查控面前越来越难以遁形。
此外,公检法联动机制启动。从以前的“法院一家推动”变成“三部门协作打击”,侦查、起诉、审判全链条衔接,拒执罪的启动效率和追究概率大幅提升。
由此可见,对于被执行人和潜在债务人而言,一个时代性的判断已经形成:靠藏钱、躲债、注销身份来逃避执行的路,正在被一条条堵死。
四、因客观原因确无履行能力的,不构成本罪
老赖固然人人喊打,但若“以刑促执”——将本属于民事执行范畴的问题刑事化却违背罪刑法定。对此,辩护律师应精确掌握辩护要点,防止拒执罪被滥用为“讨债工具”。
1.是否“有能力执行”?这是最核心的辩点。如果被告人客观上确实不具备履行能力——而非主观不愿履行——则不构成本罪。辩护中应重点梳理被告人的资产负债状况,举证证明其已陷入资不抵债或丧失收入来源的困境,区分"无力履行"与"拒不履行"。
2.转移财产的时间节点。司法解释明确将“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纳入打击范围,但对此类情形的认定需格外审慎。如果财产转移行为发生于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之前,或转移目的与规避执行无关(如正常经营、合理生活消费),则不应认定为逃废债行为。
3.主观故意的否定。如被告人系因对判决内容存在合理异议、对执行程序存在认知偏差、或因不可抗力未能及时履行,可主张其缺乏拒不执行的犯罪故意。
五、结语
洪某金案的判决书早已生效,但它的警示意义远未消散:通过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不仅逃不了债,反而背上了罪。在公检法联动打击、全网查控、交叉执行全面落地的背景下,执意选择逃废债的代价,正在从民事失信向刑事追责加速演进。
对当事人而言,面对生效判决,最理性的选择永远是:积极履行、主动申报财产、争取与债权人协商和解。而对辩护律师来说,拒执罪案件的精细化辩护才刚刚开始——在刑事打击与权利保障之间寻找精准的平衡点,既是专业能力的试金石,也是刑事司法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