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就能赖账?140万给女儿终被判刑!——拒执罪的定罪量刑与辩护实务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7日  作者:贺诗岚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转移财产就能赖账?140万给女儿被判刑!

——拒执罪的定罪量刑与辩护实务


蚂蚁刑辩团队 贺诗岚律师


近两年,司法机关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打击力度显著升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通报,2025全国法院判处拒执罪4461人,较此前年份大幅增长。拒执罪正从过去沉睡的罪名逐渐蜕变为一把悬在执行难问题头上的利剑。


一、从一起典型案例说起

洪某金欠郑某长50万元借款,法院判令还款后,洪某金分文未付。20163月,郑某长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约谈询问、资产调查、网络查控,仅冻结到洪某金银行存款2万余元。彼时洪某金名下仅有养殖场及设备可供执行,但养殖场不易处置,郑某长只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六年后,事情迎来转机。

202211月,洪某金的养殖场房屋被征收,获得补偿款140余万元。然而,洪某金并未将这笔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巨款用于履行生效判决,而是直接要求征收部门将140余万元汇入其女儿洪某园的银行账户。法院恢复执行后,洪某金被依法拘传,竟声称钱已由女儿偿还其他债务,没钱还款。法院当日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拘留期满后,洪某金又故意隐匿行踪,继续躲避执行。

执行法院认定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期间,洪某金虽主动和解并偿还部分借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但刑事追责的程序已然启动。

最终,法院判决:洪某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案例解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成立拒执罪,须同时满足以下要素:

第一,主体适格。犯罪主体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或单位。洪某金案中,洪某金作为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人,身份明确。

第二,客观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这是定罪的核心要件,也是控辩双方攻防的焦点。有能力执行是指行为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特定行为的能力,这一判断须以执行当时的客观状况为准。洪某金在征收补偿款到账后,清偿50万元债务绰绰有余,显然有能力执行

第三,拒不执行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第四,主观上具有故意。拒不执行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明知有执行义务,故意采取隐藏、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即具备主观故意。

拒执罪在量刑上分为两档量刑阶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洪某金案适用第一档量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考虑其具有和解赔偿、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


、拒执罪的法律框架:从沉睡到觉醒

1.刑法基础——第313

如前所述,构成拒执罪需要拒不执行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因早年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模糊、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拒执罪在实践中适用率较低,被称为休眠条款。

2.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全面激活

202410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自2024121日起施行。该解释共十六条,明确了十项"情节严重"情形,将模糊的标准转化为可操作的清单:

(1)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处分财产权益

(2)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行为

(3)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作伪证

(4)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限制消费令,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

(5)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交付财物、票证,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

(6)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7)经罚款拘留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业决定,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

(8)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

(9)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器械、证件等

(10)其他情形

3.2025年两高一部意见——打通程序堵点

20256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自202571日起施行。该意见共二十条,明确了法院移送、公安立案、检察监督等程序衔接问题

(1)移送标准明确:法院发现犯罪线索须制作移送函并附5类证据材料

(2)立案时限刚性:公安须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延至30

(3)检察监督实化:公安不立案的,检察院可通知立案(15日内)

(4)自诉渠道畅通: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和流程

(5)联席会议机制:公检法建立常态化联动,形成打击合力

三个文件的递进叠加,标志着拒执罪完成了从"纸面上的罪名""行动中的利器"的制度蜕变。

4.20242026年政策导向:从"软约束""硬打击"

2026年,交叉执行、执破衔接等机制日益成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已与金融、公安、不动产等部门全面打通

财产查控方面进行全面穿透。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已与金融、公安、不动产、税务、互联网平台全面打通,微信、支付宝、零钱通、余额宝均可冻结划扣,理财型保险等财产的现金价值也已在司法实践中已被纳入执行范围。通过亲属账户、他人名义持有财产的方式,在穿透式查控面前越来越难以遁形。

此外,公检法联动机制启动。从以前的法院一家推动三部门协作打击,侦查、起诉、审判全链条衔接,拒执罪的启动效率和追究概率大幅提升。

由此可见,对于被执行人和潜在债务人而言,一个时代性的判断已经形成:靠藏钱、躲债、注销身份来逃避执行的路,正在被一条条堵死。


、因客观原因确无履行能力的,不构成本罪

老赖固然人人喊打,但若以刑促执——将本属于民事执行范畴的问题刑事化却违背罪刑法定。对此,辩护律师应精确掌握辩护要点,防止拒执罪被滥用为讨债工具

1.是否有能力执行?这是最核心的辩点。如果被告人客观上确实不具备履行能力——而非主观不愿履行——则不构成本罪。辩护中应重点梳理被告人的资产负债状况,举证证明其已陷入资不抵债或丧失收入来源的困境,区分"无力履行""拒不履行"

2.转移财产的时间节点。司法解释明确将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纳入打击范围,但对此类情形的认定需格外审慎。如果财产转移行为发生于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之前,或转移目的与规避执行无关(如正常经营、合理生活消费),则不应认定为逃废债行为。

3.主观故意的否定。如被告人系因对判决内容存在合理异议、对执行程序存在认知偏差、或因不可抗力未能及时履行,可主张其缺乏拒不执行的犯罪故意。


、结语

洪某金案的判决书早已生效,但它的警示意义远未消散:通过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不仅逃不了债,反而背上了罪。在公检法联动打击、全网查控、交叉执行全面落地的背景下,执意选择逃废债的代价,正在从民事失信向刑事追责加速演进。

对当事人而言,面对生效判决,最理性的选择永远是:积极履行、主动申报财产、争取与债权人协商和解。而对辩护律师来说,拒执罪案件的精细化辩护才刚刚开始——在刑事打击与权利保障之间寻找精准的平衡点,既是专业能力的试金石,也是刑事司法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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