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不等于性同意——“订婚强奸案”的法治警示与刑事辩护思考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22日  作者:徐琦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订婚不等于性同意——“订婚强奸案”的法治警示与刑事辩护思考


蚂蚁刑辩团队 徐琦律师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引发全社会对“性同意”边界的深刻讨论:订了婚,是否就意味着对方默许了性行为?婚约关系能否成为强奸罪的“免罪符”?2025416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席某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654日,席某某刑满出狱。20262月,该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本文将从刑事罪名认定、辩护技巧、程序法理解、辩护心得及前沿问题等多维度,对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进行深度解析。


一、案情回顾:从订婚到案发的72小时

2023130日,席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经当地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双方口头约定订婚彩礼18.8万元。

51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席某某家当日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

52日,悲剧发生。当日中午,被害人一方按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饭后,二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14层的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明确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然而,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期间,席某某控制了被害人手机。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打来电话,席某某才归还手机,被害人当即向母亲哭诉被强暴,并于当晚报警。

54日,公安机关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发现其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现场勘验发现卧室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窗帘有被烧痕迹。电梯监控清晰记录下席某某拽住被害人手臂、被害人试图挣脱的关键画面。

20231225日,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席某某当庭上诉。

2025416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202654日,席某某服刑期满出狱。


二、刑事罪名认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与“订婚”的法律地位

一)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即性行为的发生未经女方真实自愿的同意。

二审审判长明确指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女性按照自己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

(二)“订婚”的法律性质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订婚是否意味着性行为的默示同意?

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订婚不等于性同意。《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完成结婚登记才确立婚姻关系。订婚仅为民间习俗,不产生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审判长强调:“不存在所谓的‘订婚就有性权利’。”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订婚事实,不影响对强奸罪的认定。即使双方已订婚或存在恋爱关系,性行为仍需以女方自愿为前提。

(三)本案为何构成强奸罪

法院认定席某某构成强奸罪,是基于“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的完整证据链条:

事前:被害人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案发时,席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明确拒绝。

事中: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脱掉其衣服;被害人一只手被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反抗中拉下榻榻米上的窗帘;被害人逃至13层呼救,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电梯监控显示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轿厢反抗。

事后:被害人立即冲洗、情绪激动、点火烧窗帘、逃出呼救;向母亲哭诉被强暴;当晚报警;身体检查显示手腕、双臂有淤青。

(四)定罪的核心证据

本案定罪并非仅凭单一证据,而是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席某某供述: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

被害人陈述:详细陈述被强奸经过。

被害人母亲证言: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被强暴。

电话录音: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回答 “哦哦,对对” 。

110接警录音:被害人报警时泣不成声。

行车记录仪音频: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

人身检查笔录: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

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窗帘被拉下、被点燃痕迹。

DNA鉴定:现场提取的花格床单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被害人和席某某的基因分型,并检出人精斑与席某某基因型相同。


三、辩护技巧:强奸罪辩护的实务要点

(一)核心辩护方向:推翻“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强奸罪辩护的核心在于挑战“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关键要件。辩护人可从以下角度切入:

第一,审查“同意”的证据。 若存在女方明确表示同意的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可直接否定“违背意志”的指控。本案中,被害人“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且“事中明确拒绝”,使得这一辩护方向难以成立。

第二,论证“误解”的合理性。 若行为人基于合理理由误以为对方同意——如双方存在长期亲密关系、曾有性行为先例等——可能影响主观故意的认定。但本案中,席某某在被害人明确拒绝后仍强行实施,难以成立“合理误解”。

第三,审查暴力、胁迫手段的认定。强奸罪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若缺乏暴力、胁迫证据,或所谓“反抗”不充分,可能影响定罪。本案中,被害人存在拉窗帘、点火、逃出呼救等激烈反抗行为,暴力手段证据充分。

第四,审查证据链的完整性。本案定罪依赖于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多类证据的相互印证。辩护人可审查各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形。

(二)量刑辩护:争取从宽情节

即便无法推翻定罪,量刑辩护仍有空间:

自首情节:席某某在被害人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一审法院据此酌定从轻处罚。

恋爱关系:法院充分考虑双方确系恋爱关系,作为从轻量刑的因素之一。

认罪认罚:本案中席某某拒不认罪,二审法院明确“拒不认罪不适用缓刑”——这从反面说明,认罪认罚是争取缓刑的重要途径。

赔偿谅解:如能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样是重要的从宽情节。本案中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三)程序辩护:不公开审理与信息泄露

本案因涉及被害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审理。但席某某的母亲作为二审辩护人,多次擅自将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二审法院依法对其予以训诫。

这一情节提示辩护人:程序权利不能滥用。在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泄露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训诫或给予其他处罚。


四、刑诉法理解:强奸案件证据审查与程序保障

(一)强奸案件“一对一”证据的审查困境

强奸案件往往发生在私密空间,缺乏目击证人,形成“一对一”证据格局——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各执一词。本案中,法院通过物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多维度证据的相互印证,突破了“一对一”的证明困境。

(二)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

在强奸案件中,被害人陈述是核心证据之一。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陈述经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依据。但实务中需注意:被害人陈述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需审查陈述的及时性——本案被害人当晚即报警,且报警时泣不成声,增强了陈述的可信度;需审查陈述的一致性——被害人从报案到庭审陈述始终一致。

(三)不公开审理的制度价值

本案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被害人隐私、防止二次伤害。但在网络时代,该制度的执行面临挑战——本案中辩护人泄露被害人信息即为一例。这提示我们:完善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保密机制,对泄露行为依法追责,是当前刑事诉讼程序完善的重要方向。


五、对刑事辩护的理解:专业、伦理与温度的平衡

(一)辩护的专业性

强奸罪辩护是对辩护律师专业能力的严峻考验。律师不仅要精通刑法第236条的规定,还要掌握证据规则、程序规范,更要理解“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核心要件的司法认定标准。本案中,法院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综合分析认定“违背意志”,这一裁判方法为类案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辩护的伦理边界

本案中席某某母亲作为辩护人泄露被害人隐私被训诫,警示辩护人:辩护权不是无限的。律师在行使辩护权时,必须遵守职业伦理,不得以牺牲被害人合法权益为代价。尤其在性犯罪案件中,保护被害人隐私是辩护人不可逾越的底线。

(三)辩护的温度

每一个刑事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家庭、一段人生。强奸案件尤其如此——被害人遭受的是身体与心理的双重创伤。辩护人在依法为当事人辩护的同时,也应当体察案件背后的人情冷暖,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六、当前刑事前沿问题:性自主权的司法保护与公众认知

(一)“订婚≠性同意”的裁判规则

本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其裁判要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订婚不意味着对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不存在所谓的“订婚就有性权利”。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订婚事实不影响对强奸罪的认定。

这一规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司法从“传统贞操观保护”向“妇女性自主权保护”的法益变迁。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指出:“准夫妻不是否定强奸的必然理由”。

(二)“性同意”边界的法治认知

本案引发的社会讨论,核心在于公众对“性同意”边界的认知偏差。很多网友认为“订婚之后,女性就是默示同意发生性行为”。这种观念与法律规定严重不符。

法律明确:同意不能是默示的。性同意必须是自愿、明确且即时的。任何违背妇女真实意愿的性行为都构成违法。即使在订婚等非婚姻关系中,也不意味着性同意权的让渡。

(三)彩礼与性同意无关

本案还间接厘清了彩礼的法律属性。不能因为女方接受了彩礼,就默认为其同意发生性行为。彩礼是婚姻礼仪的经济属性,不应异化为婚姻交易的保证金,更不应以此捆绑性行为。

(四)亲密关系不构成强奸罪的豁免理由

本案判决重申:强奸罪认定核心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亲密关系不构成豁免理由。婚姻或订婚关系绝非侵犯性自主权的挡箭牌。这一裁判规则对纠正“婚内无强奸”等陈旧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七、刑事控告与法律风险防控

(一)刑事控告的技巧

对于性犯罪被害人而言,及时、有效地提出刑事控告至关重要:

第一时间报警:本案被害人案发当晚即报警,为后续侦查固定了关键证据。

保留身体证据:避免冲洗、更换衣物,以便提取生物检材。本案中,公安机关及时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现场提取了关键物证。

保留通讯记录:微信聊天、通话录音等电子数据是证明“事前拒绝”“事后反应”的关键证据。本案中电话录音、110接警录音、行车记录仪音频均成为定案依据。

寻求专业帮助:及时咨询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了解诉讼权利和程序。

(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对于男性而言,本案提供了深刻的警示:

性行为必须以对方自愿为前提。无论双方关系多么亲密——恋爱、订婚甚至已婚——都不能推定对方同意发生性行为。

“她同意跟我开房”不等于同意发生性关系。即便氛围暧昧,也不能推断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

“订婚就有性权利”是错误认知。婚约不产生任何性方面的法律权利。

明确沟通、尊重意愿。在寻求发生性关系时,务必要征得对方的明确同意。


八、类案办理心得

回顾本案及同类强奸案件的办理,笔者总结以下心得:

第一,“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辩护的核心战场。 辩护人应围绕“事前是否有明确同意”“事中是否有反抗”“事后反应是否强烈”三个维度,全面审查证据。

第二,证据审查是有效辩护的基础。强奸案件证据类型多样——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物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辩护人应具备“从证据中发现问题”的能力,审查各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

第三,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应协同推进。本案中,不公开审理的程序问题、辩护人泄露信息被训诫的情节,都提示程序辩护的空间与边界。

第四,刑事辩护需要“情理法”的融合。 强奸案件涉及被害人隐私和尊严,辩护人既要依法为当事人辩护,也要尊重被害人合法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五,普法是律师的社会责任。本案引发的社会讨论表明,公众对“性同意”边界的认知存在严重偏差。法律人有责任通过个案推动法治认知的普及。


结语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历时近三年,从202352日案发到202654日席某某出狱,走完了刑事追诉的全过程。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如此广泛的社会关注,不仅因为“订婚”与“强奸”之间的认知冲突,更因为它触及了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中一个核心命题:在传统婚恋观念与现代法治精神之间,如何确立“性自主权”的清晰边界?

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订婚不等于性同意,亲密关系不构成强奸罪的豁免理由,性自主权不容侵犯。这一裁判规则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和“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标志着我国司法对性自主权的保护迈出了重要一步。

法律有尺度,司法有温度。愿每一个陷入争议的案件,都能在情与理的交织中,找到通往公正的道路;愿每一位公民都能明白:性行为的唯一前提,是对方真实、自愿、明确的同意。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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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订婚不等于性同意——“订婚强奸案”的法治警示与刑事辩护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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