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主体要件研究——以非合同签订方单独构成合同诈骗罪之否定为视角
合同诈骗罪主体要件研究
——以非合同签订方单独构成合同诈骗罪之否定为视角
张志华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摘 要】《刑法》第 224 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模式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该罪的主体虽为一般主体,但其行为必须介入合同关系之中。本文从法条文义、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理论三个维度论证:非合同签订方在未与合同当事人形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下,不能单独构成合同诈骗罪。结合本案,股东甲既非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亦未因该合同获得财物,不应单独被追诉合同诈骗罪。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犯罪主体;合同当事人;共同犯罪;非合同签订方
一、问题的提出
A公司有两名股东——甲(51%股份)与乙(48%股份)。乙欠甲 1000 万元,长期未还。某国有公司 B 欲收购 A 公司 48%股权。B 公司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 A 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审计和收益法估值,评估结果为 A 公司总估值 1 亿元,48%股权价值 4800 万元。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股东乙(转让方)与 B 公司(受让方),甲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甲要求从转让款中抵扣乙欠其的 1000 万元债务,B 公司将该 1000 万元支付给了甲。
三年后,公司经营不善,B 公司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扣除甲当时提供的虚假账目后,A 公司估值仅为 5000 万元,B 公司认为自己多支付了 2400 万元。B 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报案,公安仅将股东甲一人作为犯罪嫌疑人拘捕起诉。
本案核心法律争议在于:股东甲既非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亦未因该合同获得财物(其所得 1000 万元乃债权实现),能否单独构成合同诈骗罪?由此延伸的理论问题是: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否必须与合同存在特定关联?非合同签订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以主体要件为核心
(一)法条文义解读
《刑法》第 22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从法条文义可以提炼出四个核心要件:①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②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③骗取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财物”;④数额较大。
其中最值得深究的是第二个要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这一限定意味着,合同诈骗罪的行为必须与某一特定合同直接相关。如果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合同无关,或仅在合同之外实施欺骗,则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而只能考虑是否构成普通诈骗罪。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以刑民思维与体系解释精准认定合同诈骗行为》中所指出,“从骗取财物的主要方式来看,……并没有利用合同的签订、履行来实施诈骗”的,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但“一般主体”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随意构成该罪。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必须与“合同”存在特定关联,具体而言有三种情形:
第一,行为人以自己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同,成为合同当事人,进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实施诈骗。这是合同诈骗罪的典型形态。
第二,行为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此时行为人在形式上成为合同当事人(虽然身份是虚假的),这也是《刑法》第 224 条第(一)项明文规定的情形。
第三,行为人与合同当事人形成共同犯罪,作为共犯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此时行为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但因与合同当事人具有共同犯意和共同行为,也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
可见,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虽为一般主体,但并非无限制。行为人要么是合同当事人(包括冒用他人名义的情形),要么与合同当事人构成共同犯罪。既非合同当事人、又未与合同当事人形成共犯的情形下,行为人不能单独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非合同签订方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唯一路径——共同犯罪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规范含义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核心区分标准。这一要件包含两层含义:其一,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必须利用了合同这一形式,即通过合同的签订或履行来实施诈骗;其二,被害人必须是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即合同关系的相对方。
对于非合同签订方而言,其行为与合同的关联通常体现为两种形态:一是提供帮助、辅助行为(如提供虚假材料、作虚假担保等);二是与合同当事人共同策划、共同实施欺骗行为。在前者情形下,如果提供帮助者与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犯意,则可能仅构成其他犯罪(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而不是合同诈骗罪;在后者情形下,则应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追诉。
(二)共同犯罪理论在合同诈骗罪中的适用
根据《刑法》第 25 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需要两个条件:主观上有共同犯意,客观上有共同行为。在合同诈骗罪中,如果非合同签订方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的非法占有目的,共同实施了欺骗行为,且该欺骗行为通过合同形式实现,则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但关键在于,共同犯罪不能“只追诉一半”。如果认定股东乙(合同当事人)与股东甲(非合同当事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则两人均应被追诉;如果仅追诉股东甲一人,而不追诉合同当事人乙,则在逻辑上无法自洽——既然合同当事人都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非合同当事人又如何单独构成?
(三)“只追诉非合同签订方”的逻辑矛盾
在本案中,公安仅将股东甲一人作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拘捕起诉,这存在明显的逻辑矛盾:
第一,如果认为股东乙(合同当事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那么既然合同的签订方和履行方都没有实施合同诈骗,作为非合同当事人的甲又如何能够单独实施合同诈骗?
第二,如果认为股东乙也构成合同诈骗罪,则股东甲与股东乙应当是共同犯罪,两人均应被追诉。仅追诉甲一人,既不符合共同犯罪理论,也不符合诉讼完整性要求。
第三,即使股东乙因死亡、逃匿等原因无法到案,也不能因此将合同诈骗罪“降格”为非合同当事人单独犯。共犯中某一人不到案,可以分案处理,但不能因此改变案件的定性。
四、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具体分析
(一)股东甲不是合同当事人
本案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股东乙(转让方)与 B 公司(受让方)。股东甲既未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也未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更未作为乙的代理人或代表人参与合同签订。他始终是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
(二)股东甲未因合同获得财物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要求行为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本案中,股权转让款 4800 万元的支付对象是股东乙,股东甲所得的 1000 万元是乙履行其对甲的债务的行为,而非基于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从法律性质上看,这 1000 万元是债务履行款,而非合同诈骗的“骗取财物”。股东甲的财产整体并未增加,仅是财产形态从“债权”转化为“现金”。
(三)股东甲与股东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即使假定股东甲提供了虚假账目,也需要证明股东甲与股东乙之间存在“共同的非法占有目的”。在本案中:①股东甲与股东乙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乙欠甲 1000 万元长期未还),难以认定两人具有共同犯意;②股东甲所得 1000 万元是其合法债权的实现,不能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③如果认为股东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则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前提——“正犯”。
(四)诉讼结构的不合理性
仅追诉非合同当事人股东甲,而不追诉合同当事人股东乙,这种诉讼结构本身就说明指控逻辑存在问题。如果合同的签订方和履行方都没有犯罪,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又如何能独立完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
五、延伸讨论:“冒用他人名义”与“非合同签订方”的关系
有观点认为,《刑法》第 224 条第(一)项将“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作为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之一,这说明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不必是合同当事人,非合同签订方也可以单独构成该罪。本文认为这是对法条的误读。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形下,行为人在外观上仍然是合同的签订方,只是其所使用的名义是虚假的或借用的。这与“根本不是合同当事人”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形式上是合同当事人、实质上冒用他人名义”,后者是“从形式到实质都不是合同当事人”。在本案中,股东甲既没有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也没有冒用乙的名义签订合同,而是从始至终未参与合同的签订,与第 224 条第(一)项的情形截然不同。
六、民事救济与刑事追诉的界限
本案还涉及一个重要问题:即使股东甲在尽职调查和审计过程中提供了部分虚假账目,B 公司的救济途径也应当首先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非直接启动刑事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强调,合同诈骗罪保护的客体是财产权,而不是交易中的诚实信用,不能因为一方在交易中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就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
B 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在收购股权前已按规定进行了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即使事后发现账目问题,也应当通过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等民事途径解决。将投资失败的商业风险转嫁为刑事责任,不仅违背刑法谦抑原则,也不利于营商环境的健康发展。
七、结论
综上,本文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虽为一般主体,但其行为必须介入合同关系之中。行为人要么是合同当事人(包括冒用他人名义的情形),要么与合同当事人构成共同犯罪。既非合同当事人、又未与合同当事人形成共同犯的情形下,不能单独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非合同签订方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唯一路径是与合同当事人形成共同犯罪。仅追诉非合同签订方而不追诉合同当事人,在法理上无法成立。
第三,在本案中,股东甲既非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也未与合同当事人股东乙形成共同犯罪,更未因该合同获得财物,不应单独被追诉合同诈骗罪。公安仅追诉非合同当事人股东甲的做法,既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也不符合共同犯罪理论,应依法不予追诉。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十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2 年版。
2.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刑民思维与体系解释精准认定合同诈骗行为》,2024 年。
3.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足法益与罪状把握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形式》,2023 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4 条、第 25 条。
5.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 2021 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