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期间涉赌被抓?——开设赌场罪的主要辩护要点
世界杯期间涉赌被抓?——开设赌场罪的主要辩护要点
蚂蚁刑辩团队 贺诗岚律师
一、引言
随着世界杯赛事的升温,涉赌类犯罪也随之进入高发期。近日,广西玉林公安网安部门侦破了一起网络赌博推广引流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人设立工作室,专门为赌博网站提供引流推广和运维保障,在多个互联网社交平台大量发布图文、视频形式的涉赌推广引流广告,诱导网民进入赌博网站参赌,牟取非法利益。目前,陈某某等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二、罪名分析:开设赌场罪(共犯)
上述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世界杯热点为赌博网站引流的刑事案件,涉嫌核心罪名为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使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其核心是经营赌场。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罪分为两个量刑档次: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认定亦早已不限于传统的物理场所。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
陈某某等人“专门为赌博网站提供引流推广和运维保障”的行为落入第(一)项“投放广告”、“发展会员”,以及第(三)项“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的规制范围,属于为赌博网站提供帮助的情形,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
三、开设赌场罪的主要辩护要点
(一)定性辩护:罪与非罪的边界
1.主观故意与营利目的的审查
开设赌场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开设赌场的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开设赌场,或者没有营利目的,则不构成犯罪。具体而言,以下情形可作为辩护切入点:
不知情辩护:被告人不知其参与或提供帮助的行为涉及赌博(如被隐瞒真相、受欺骗);
无营利目的:若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主张无罪;
非赌场经营者:行为人并非赌场的实际组织者、经营者或主要获利者,仅为普通员工、临时参与者或被利用的工具人。
2.“赌场”定义的审查
开设赌场罪需具备控制性、组织性、持续性、开放性等特征。若行为不符合这些特征,则可能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例如:
仅提供场地:仅提供场地不必然构成犯罪,需结合主观目的和行为性质综合判断;
正常经营行为:未超过正常标准收费的经营者不构成该罪;
电子游戏设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若不具备赌博功能或奖品不属贵重款物,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二)罪名转化辩护: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1.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区分
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在刑法中原本为并列关系,后因开设赌场对法益侵害更大而单独列出。
开设赌场罪具有控制性、组织性、持续性。若行为人仅参与临时性聚众赌博,无固定场所且无抽头渔利,可辩护为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
2.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分
若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技术、广告等支持,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但若缺乏共同犯罪的具体意图(意思联络),仅有概括性明知,则可能转化为量刑更轻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主从犯之辩
在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幅度。主犯通常为赌场的实际经营者、参与利润分成的核心人员,或领取高薪的管理人员。
从犯的认定空间:如果被告人仅系受雇参与、领取固定工资、不参与利润分成,且参与时间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数额辩护:
数额是定罪量刑(特别是认定“情节严重”)的关键指标。“情节严重”的红线为抽头渔利累计3万元以上、赌资累计30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120人以上。对于共犯而言,收取服务费2万元以上或投放广告100条以上亦属共犯入罪标准。
辩护中应重点审查流水,剥离当事人同时从事合法业务的合法收入,争议运营成本是否应予扣除,并针对重复投放广告的条数提出有利的计算方式。不能简单依靠总流水推算定案。
(五)证据辩护:非法证据排除
网络赌博案件高度依赖电子证据,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是重要突破口。必须严格审查提取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全程录像、原始介质是否妥善封存、检验报告资质等流转链条。若电子数据取证存在重大瑕疵且无法补正,可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一旦关键数据被排除,赌资金额、广告条数等事实将难以认定。
(六)量刑情节之辩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量刑制度:
自首与立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揭发他人查证属实构成立功。
认罪认罚与退赃:早期认罪认罚通常可减少基准刑的10%至30%。配合退赃退赔、积极缴纳罚金,可进一步争取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四、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为赌博网站提供推广、技术、支付等服务的经营活动都可能面临刑事风险。
1.远离误区:不要认为“只帮忙不运营”就不算犯罪,也不要试图通过销毁、伪造证据来逃避责任,这只会加重刑罚。
2.企业合规:相关互联网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严格的合规审查机制,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碰法律红线。
3.专业介入:一旦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应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通过在侦查阶段及早进行主客观证据的收集与精准辩护,是争取无罪、罪轻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最优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