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夸大产品功效方式出售正规合格产品不构成诈骗罪——以"骗买不等同于骗钱"为核心论证
以夸大产品功效方式出售正规合格产品不构成诈骗罪
——以"骗买不等同于骗钱"为核心论证
张志华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摘要】
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以夸大宣传的方式推销正规合格产品是一种常见现象。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将此类行为以诈骗罪定性,引发了广泛争议。本文以"骗买不等同于骗钱"为核心命题,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出发,系统论证以夸大功效方式出售正规合格产品的行为在通常情形下不构成诈骗罪。本文认为,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财产损害"。然而,夸大功效出售合格产品的行为,其欺骗指向的是"产品功效的期望值",而非"财产处分本身";购买者获得了真实的对价,并非"财产受损"的受害人。本文通过对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精细分析,结合典型判例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指导意见,提出应严格区分商业夸大宣传与刑法意义上的诈骗,防止诈骗罪不当扩张适用于市场行为。
【关键词】诈骗罪;虚假宣传;合格产品;骗买;财产损害;非法占有目的;虚假广告罪
一、问题的提出
(一)典型案情与司法分歧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以"夸大功效"方式销售正规合格产品的案件。典型场景包括:声称普通保健食品具有治疗功效、将合格化妆品宣传为具有美白祛斑特效、将普通矿泉水宣传为能治百病的"神水"等。
以实践中颇具代表性的"谢某、张某等虚假广告罪案"为例(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9刑终51号),谢某、张某在经营过程中,发现部分老年人佩戴养生项链,了解到该项链是一种保健饰品、含有磁成分、具有改善血液循环的功效,且京东平台亦有出售,认为该产品有市场前景,遂决定销售该产品。在销售过程中,谢某、张某等人虽存在虚构事实、夸大产品功效的行为,但其最终目的是销售真实产品以获利。该案中,法院明确区分了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界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广告罪以营利为目的;被告人销售的是真实存在的合格产品,其夸大宣传的行为不能等同于诈骗犯罪。
类似案例如"乔某等虚假广告罪案"(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23〕川0303刑初164号)。法院在该案中系统阐述: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区别在于三个方面——主观目的不同(非法占有vs非法获利)、侵犯客体不同(公私财物所有权vs广告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客观方面不同(虚构事实骗取财物vs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法院特别指出,本案各被告人的终端销售门店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销售人员,销售的产品均为正规合格产品,且经营场所内及产品包装上均有消费性提示,并设有售后处理机制,各被告人进行虚假宣传的目的是扩大产品销量、获取商业利益,"其实质性交易真实存在",故不能等同于诈骗犯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二)问题的核心:骗买与骗钱的区分
本文的核心命题是:以夸大功效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合格产品,是"骗买"行为,而非"骗钱"行为。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财产损害的有无。
"骗买"是指通过虚假陈述使消费者产生购买意愿,但消费者实际获得了等值对价的行为。在此情形下,消费者虽然基于错误认识(关于产品功效的误解)作出了购买决定,但其实际支付的价款换回了真实的商品,其财产整体上并未减少。
"骗钱"是指通过虚假陈述使被害人转移财产,被害人未能获得相应对价或所获对价远低于支付价款的行为。在此情形下,被害人遭受了真实的财产损失,其财产整体减少。
只有"骗钱"才能满足诈骗罪的财产损害要件,"骗买"则属于民事欺诈(虚假广告)的调整范畴。
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及其体系解读
(一)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理论上,诈骗罪的客观行为链条可以分解为以下五个环节: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这五个环节缺一不可,且必须依序相因相成。其中,"财产损害"是诈骗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区分诈骗罪与一般民事欺诈的关键所在。
(二)"财产损害"要件的核心地位
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第六版)中明确指出,诈骗罪所要求的财产损害,是指"被害人的整体财产减少"。仅有欺骗行为而无财产损害,不能成立诈骗罪。如果被害人支付了一定价款,但获得了与该价款价值相当的商品,则其整体财产并未减少,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强调,诈骗罪中的"骗取",要求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不能仅以欺骗行为的存在推定财产损害的存在。
(三)欺骗内容的指向性
诈骗罪的欺骗行为,其指向必须能"使被害人作出有损自身财产的处分"。如果欺骗行为指向的仅仅是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即"买不买"的问题),而消费者实际获得了等价商品,则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害之间缺乏必要的因果关联。
在夸大功效的商品销售场景中,欺骗行为(虚假宣传产品功效)指向的是消费者对产品功能的预期,而非消费者的财产处分行为本身。消费者基于对功效的错误期望作出购买决定,但其所支付的价款换得了真实的商品(合格产品),这一"物—钱"交换在财产价值层面是均衡的,不存在财产损害。
三、"骗买"与"骗钱"的理论辨析
(一)欺骗目标不同
"骗买"的欺骗目标是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即通过虚假陈述使消费者产生本不会产生的购买行为。这种欺骗作用于消费者的"购买动机"层面。"骗钱"的欺骗目标是消费者的财产,即通过虚假陈述使消费者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且消费者未能获得相应对价。这种欺骗作用于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层面。两者在欺骗的目的指向上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以欺骗手段"卖出商品",后者是以欺骗手段"拿走钱财"。
(二)财产损害结果不同
在"骗买"场景中,消费者虽然因错误认识而作出购买决定,但其实际支付的价款换回了真实的商品,消费者的财产总量在交换后并未减少(仅形态发生变化:钱→物)。诚然,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主观目的(如治病)未能实现,但这属于"期望落空"而非"财产受损",两者不应混淆。在"骗钱"场景中,消费者支付价款后,或者根本未能获得任何商品(如预付款诈骗),或者获得了价值远低于支付价款的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的财产总量确实减少,遭受了真实的财产损害。
(三)法律救济路径不同
"骗买"行为对应的法律救济路径是民事和行政: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广告法》第28条(禁止虚假广告)等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退款赔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骗钱"行为才需要动用刑法手段,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典型案例分析
(一)谢某、张某等虚假广告罪案——合格保健饰品夸大宣传
案号:(2023)赣09刑终51号,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情:上诉人谢某、张某在经营过程中,看见有老年人佩戴养生项链,了解到该项链是一种保健饰品(含有磁成分,具有改善血液循环功效),且京东平台亦有出售,遂决定销售该产品。在销售过程中,谢某、张某等人虽存在虚构事实、夸大产品功效的行为,但其最终目的是销售真实产品以获利。
法院裁判要旨:区分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关键在于主观目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广告罪以营利为目的。被告人销售的养生项链为真实存在的保健饰品,市场上亦有公开销售,其夸大宣传的行为本质上是为了销售产品获利,而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以虚假广告罪而非诈骗罪定罪。
(二)乔某等虚假广告罪案——合格保健品夸大宣传
案号:(2023)川0303刑初164号,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案情:被告人乔某等人通过虚假、夸大宣传及混淆所售卖产品与相同成分药品功效的方式销售保健品。
法院裁判要旨: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三个方面:一是侵犯客体不同(公私财物所有权vs广告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二是主观目的不同(非法占有vs非法获利);三是客观方面不同(虚构事实骗取财物vs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本案中,各被告人的终端销售门店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销售人员,销售的产品均为正规合格产品,且经营场所内及产品包装上均有消费性提示,并设有售后处理机制。各被告人进行虚假宣传的目的是扩大产品销量、获取商业利益,"其实质性交易真实存在",不能等同于诈骗犯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应当以虚假广告罪定罪。
(三)最高检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意见的指导精神
2020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明确指出:"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各类违法行为,重点监督纠正以非法立案为利害关系人追款讨债,干预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已经裁判的经济纠纷,将合同纠纷立为诈骗、民事侵权立为职务侵占、行业拆借立为挪用资金、买卖纠纷立为强迫交易、正常经营行为立为非法经营等问题。"这一意见为区分商业夸大宣传与刑事诈骗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引。
(四)最高检精准认定合同诈骗行为的指导意见
2024年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以刑民思维与体系解释精准认定合同诈骗行为》一文(载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该文系统阐述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区分标准,明确指出:"不能简单地以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就肯定合同诈骗罪的成立。"该文特别强调,在交易型诈骗的认定中,"相对于交易价格的高低而言,交易真实性对于决定行为性质具有更为基础和重要的意义,属于主要和核心事实"。这一论断对于以夸大功效方式出售合格产品的案件具有直接指导意义:只要交易真实、产品合格,即使存在夸大宣传行为,也不应轻易认定为诈骗罪。
五、罪与非罪的界限:精细化标准的构建
(一)合格产品的判断标准
认定"合格产品",应当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识说明等为判断依据。如果产品系合格产品,则消费者支付价款获得商品的交换行为,在物质价值层面是公平的。
(二)财产损害的认定标准
在夸大功效出售合格产品的案件中,认定是否存在财产损害,应当以"消费者的整体财产是否减少"为判断标准,而非以"消费者的期望是否实现"为标准。具体标准如下:第一,如果产品系合格产品,且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与产品实际市场价格大体相当,则不存在财产损害,不构成诈骗罪。第二,如果产品虽为合格产品,但经营者以严重不对称的高价(如以100倍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则消费者存在实质性财产损害,可能构成诈骗罪。第三,如果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无生产许可证等),则不论功效宣传是否夸大,消费者均遭受了财产损害,可能构成诈骗罪。
(三)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主观要件。以夸大功效方式销售合格产品的经营者,其主观目的是"卖出商品、收取价款",即通过商业交换实现盈利,这属于合法的经营目的,并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特征是:行为人意图使被害人的财产无对价地转移给自己或第三人。在合格产品销售中,经营者提供了真实的商品作为对价,不具备"无对价取得财产"的主观意图,因此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民刑界限的划定
以夸大功效方式出售合格产品的行为,原则上应当通过以下法律途径处理:一是行政处罚。根据《广告法》第28条、第55条,虚假广告的处罚标准为"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经营者虚假宣传的,可处最高50万元行政罚款。二是民事赔偿。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价款加三倍赔偿)。以上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已足以实现对虚假宣传行为的充分规制,无需动用刑法。
六、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以夸大产品功效的方式出售正规合格产品,在通常情形下不构成诈骗罪。其核心理由在于:消费者支付价款换取了真实的合格商品,其整体财产并未减少,不满足诈骗罪"财产损害"的构成要件。
第二,"骗买"≠"骗钱"。夸大功效的虚假宣传欺骗的是消费者的购买意愿,而非其财产本身。消费者基于错误期望作出购买决定,并不等同于消费者遭受了财产损害。
第三,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区分市场监管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优先通过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手段规制虚假宣传行为,防止诈骗罪的不当扩张。
第四,以下情形例外:若经营者以严重不对称的高价销售合格产品(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或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则可能构成诈骗罪,需要具体分析。
刑法谦抑性要求,在行政手段和民事手段足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场合,不应动用刑法。将虚假广告行为不加区分地以诈骗罪处理,不仅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基本精神。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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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 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6.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刑民思维与体系解释精准认定合同诈骗行为》,2024年2月3日,载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https://www.spp.gov.cn/llyj/202402/t20240203_642509.shtml。
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2020年7月24日。
8.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9刑终51号刑事判决书。
9.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23)川0303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222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第55条、第56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8条、第55条。
13. 劳东燕:《刑法基础的理论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