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最新建工典型案例:6条裁判规则拆解工程价款与合同僵局争议
最高院最新建工典型案例:6条裁判规则拆解工程价款与合同僵局争议
蚂蚁刑辩团队 王任驰律师
202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集中回应了资质借用效力、固定总价结算、审计僵局突破、质量保证金返还、农民工工资清偿、合同僵局处置等建工领域长期存在的高频争议。该批案例统一了司法裁判尺度,对建设工程主体履约风控与争议解决具有极强的实务指导价值。
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现行法律规范,系统梳理该批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并提炼律师办案实务要点。
一、资质借用且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可直接主张折价补偿
(一)裁判规则
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实际由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
(二)案例要点
葛某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洽商、200万元履约保证金支付均由葛某直接与发包人对接,发包人明确知晓资质借用事实。后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葛某直接起诉主张工程款。法院认定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葛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明知挂靠事实的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
(三)律师实务提示
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应重点收集发包人明知挂靠的关键证据,包括直接对接的沟通记录、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发包人直接付款记录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举证壁垒;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需注意,即便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仍需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法定连带责任,应严格管控挂靠项目风险。
二、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价款按“比例法”结算
(一)裁判规则
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途解除、剩余工程由第三方续建的,当事人无法就已完工价款协商一致时,可通过“已完工部分定额价÷全部工程定额价×合同固定总价”的比例法确定已完工工程价款。
(二)案例要点
某建设集团与置业公司签订8900万元固定总价合同,完成大部分施工后合同解除,剩余工程由第三方施工。法院委托鉴定后,以定额标准分别核算已完工与全部工程的价款,得出83.5%的比例系数,再乘以合同固定总价,最终确定已完工部分工程款。
(三)律师实务提示
合同解除时,双方应第一时间共同确认施工界面、固定已完工范围,这是后续比例法结算的基础前提。相较于完全脱离合同约定的定额结算,比例法更贴合当事人订立固定总价合同的真实意思,承包人在诉讼中可主动主张适用该结算方式。
三、审计僵局破解:非承包人原因审计逾期可申请司法鉴定
(一)裁判规则
政府投资项目约定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审计机关长期无法出具审计报告的,承包人申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案例要点
某乡政府将桥梁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合同约定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工程竣工验收后,因主管部门长期未审批变更工程量,审计结论迟迟无法出具,发包人以此拒付工程款。法院认为继续等待审计将明显损害中小企业承包人权益,准许司法鉴定并依据鉴定意见判决支付工程款。
(三)律师实务提示
承包人遇审计拖延时,应及时书面催告发包人及审计单位,留存催告凭证,举证证明审计逾期并非己方原因导致。起诉时可同步提交司法鉴定申请,结合审计逾期的事实与催告证据,推动法院突破“审计前置”的约定限制,破解“以审拖款”困境。
四、中途退场质量合格:质保金返还期限自退场之日起算
(一)裁判规则
工程非因承包人原因中途停工、承包人退场且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的,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应自承包人退场之日起计算,发包人不得无限期扣留。
(二)案例要点
某交通项目中途停建,科技公司退场多年,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发包人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返还占结算款5%的质量保证金。法院认为,质量保证金制度的核心是保障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修复,工程无法复工的,不应无限期扣留质保金,返还期限自退场之日起算1年。
(三)律师实务提示
中途退场时,承包人应主动就已完工工程的质量现状进行确认,留存验收或质量合格的相关文件,为后续质保金返还固定依据。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及时发函主张返还质保金,对发包人以“未整体竣工”为由拖延返还的,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五、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承包单位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一)裁判规则
分包单位招用农民工并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请求分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支付工资;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后,可依法向分包单位追偿。
(二)案例要点
某建设公司为项目总承包单位,将园林工程分包给某工程公司。工程竣工后,分包单位拖欠何某等农民工工资13万余元。法院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分包单位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三)律师实务提示
总承包单位应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代发等制度,留存完整的用工与工资发放凭证,降低先行清偿后的追偿难度。农民工追讨工资时,可将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一并起诉,利用总包的清偿能力更高效地实现债权。
六、合同僵局处置:价款争议未决可先行判决移交施工现场
(一)裁判规则
施工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但工程价款、质量等争议需长期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在固定施工界面证据后,先行判决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避免损失持续扩大。
(二)案例要点
某房地产公司与建设公司产生争议导致工程停工,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但工程价款、质量修复等多项鉴定耗时较长,承包人拒不退场。法院组织双方固定施工界面证据后,先行判决合同解除、承包人移交场地,其余争议继续审理。
(三)律师实务提示
发包人遇承包人长期滞留工地的,可在诉讼中申请就合同解除、场地移交先行裁判,避免工期延误、设备闲置等损失进一步扩大。承包人同意退场前,务必完成工程量、质量现状、材料设备留存等证据固定,防止退场后陷入结算被动。
结语
本次最高院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覆盖了建工纠纷从合同效力、价款结算到合同解除的全流程争议节点,清晰划定了市场主体的权利边界,也统一了司法裁判的标准尺度。
对建筑企业、发包人及实际施工人而言,准确把握上述裁判规则,既能在履约阶段做好风险防控,也能在争议发生时制定更精准的维权策略。建设工程纠纷事实复杂、专业性强,建议争议发生后及时委托专业建工律师介入,通过规范的证据固定与法律主张,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为律师专业解读,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有交通刑事辩护、事故责任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后台留言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