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33)

44 ,汉族,原系辽宁省抚顺市司法局副局长。因涉嫌犯贪污罪, 1997 1 15 日被逮捕。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肖元华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抚顺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1993 3月至 1994 2 ,被告人肖元华在担任抚顺市司法局副局长期间,利用主管抚顺市宏光物资经贸公司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经营收入所获利润的一部分 144138.54 元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利用主管抚顺市秋林物资经贸公司的职务便利,将露天区公安分局交给该公司的 4 万元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 8 万元公款借给孙德明个人用于经营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肖元华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肖元华处分或占有 14 万余元款项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因为被告人肖元华其时已交出司法局副局长的全部工作,没有免除其副局长的职务是根据当时市政府文件关于“职级不变”的规定而为,她的身份实质上已是一个普通的承包经营者,不可能利用职务之便;根据承包协议,在足额上缴了承包费之后所余款项,肖元华有权自主分配,这些款项并非公款。

2.指控被告人肖元华收受露天区公安分局所送的 4 万元现金,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3.被告人肖元华借给孙德明 8 万元系违反财经纪律的套取现金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3 3 ,抚顺市司法局筹建抚顺市宏光物资经贸公司,决定由时任司法局副局长的被告人肖元华为经理。该公司性质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隶属司法局领导。同年 5 ,经有关部门批准,领取了营业执照。6 ,司法局为扩大经济实体,决定宏光物资经贸公司与该局先前成立的永盛综合劳动服务公司、仪器设备成套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联合组成宏光物资贸易总公司,被告人肖元华任总经理(未注册登记)7 7 ,被告人肖元华与司法局签订了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总公司及各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分配;资金自筹解决;所创利润在上缴承包利润后,剩余部分的利润分配自行确定等。11 ,上级有关部门下发文件清理整顿机关所办的经济实体。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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