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28)

规定, 1999 4 3 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林世元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11.167509万元及违法所得2349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5 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 11.167509 万元及违法所得 23490 ;

2.被告人张基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3.被告人孙立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被告人贺际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孙立服判;被告人林世元、张基碧、贺际慎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林世元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林犯玩忽职守罪成立,但认定其有“徇私舞弊”情节不当,不应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费上利为林的女儿支付的入学、赴美夏令营、转学费用系垫付款,绝大部分已经归还,未归还的 32000 元亦属垫付款,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张基碧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张犯玩忽职守罪成立,但量刑过重。贺际慎上诉称,原审判决对其判处实刑,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贺犯玩忽职守罪不当。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世元、张基碧、贺际慎的上诉理由及他们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但一审判决认定林世元违法所得 23490元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林世元受贿 11 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在二审期间,检举揭发原中共綦江县县委书记张开科受贿 31 万余元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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