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21)

软雅黑','sans-serif'">万马来西亚林吉特;在帮助港商黄某某推销深圳的“福建大厦”4 层写字楼,使黄等人获取中介费人民币 216 万元期间,先后收受黄某某现金 8 万港元和价值 1.6 万港元的摩托车一辆;在洽谈、开发深圳“威龙工业城”项目过程中,收受合作方邓某某人民币 5 万元;在国信公司将合资成立的惠州富绅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交合资方陈×林、陈×才兄弟承包经营后,经张德元同意减交了陈×林兄弟应交的利润25.5 万元,免交了应交的违约金 141 万元,张德元先后在香港收受港商陈×林送给的现金 16 万港元。上述收受的钱物,除别墅和摩托车外,大部分由张晓丹用于长沙市烈士公园“水上乐园”项目投资,部分由邹建萍在深圳市存入银行,案发后,已被检察机关追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德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和通过张晓丹、邹建萍收受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系主犯,虽然赃款已全部追回,亦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1997 7 10 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德元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 万元。侦查机关查获的赃款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均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德元及其辩护人以接受黄某某等人的财物是受礼、受赠或接受资助,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不属受贿;张某某的证词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认定收受张某某 12万马来西亚林吉特的事实失实:对珠海澳洲山庄别墅没有收受的故意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德元在国信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与黄某某等人的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对方财物,归个人所有,并利用其主持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之便接受办理对方请托事项,为对方谋利,应以受贿论处;关于收受澳洲山庄别墅的主观故意问题,卢某某、张晓丹均证实,房产证办到张晓丹名下是张德元的授意,且有邹建萍、张某某的证言相印证,其收受的主观故意明显;关于收受张某某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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