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17)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1 年 12 月至 1992 年 3 月,被告人余永恒以委托孝感市工行信托投资公司贷款的形式,将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 1300 万元人民币,分两次借贷给武汉诗利亚皮具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被告人余永恒先后 4 次收受该公司经理王逾男人民币共 21 万元。
1992 年 4 月至 1993 年 1 月,被告人余永恒从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三次贷款给深圳艺丰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共 8000 万元、美元 200 万元。先后 8 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翁涛按贷款总额的 1%贿赂的人民币 60 万元、港币 34.5 万元。
1992 年 5 月至 11 月,被告人余永恒从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四次贷款人民币共 6500 万元给深圳仁和金银珠宝厂。先后 12 次收受该厂法人代表蔡基隆按贷款总额的 1%贿赂的人民币 5 万元、港币 58 万元及价值人民币 7200 元的微型摄像机一台。
1992 年 7 月,被告人余永恒从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贷款给澳门利联(集团)公司人民币 3000 万元。同年 9 月,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李少铭贿赂的人民币20 万元。
1993年2 月至3 月,被告人余永恒从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两次贷款给深圳捷丰食品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 500 万元、美元 100 万元。同年 6 月,两次共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潘小平贿赂的人民币 2 万元、港币 2 万元。
1992 年 5 月至 1993 年 3 月,被告人余永恒从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多次贷款给武汉荣泽印染实业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 928 万元、美元一 220 万元。1992年 8 月,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张盼贿赂的价值人民币 9095 元的彩电一台、录像机一台、影碟机一台、音响设备一套。
综上所述,被告人余永恒在经手将其所在公司的人民币 2.0228 亿元和美元520 万元借贷给上述 6 个单位的过程中,先后28 次收受贿赂人民币共计 108 万元、港币 94.5 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 1.6295上一页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