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22)
驳回上诉人张德元的上诉,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长中刑初字第261 号以受贿罪判处上诉人张德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 万元的刑事判决。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德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收受或纵容、指使其养子张晓丹、其妻邹建萍收受公司下属和客户的财物,折合人民币 194万余元,为对方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买、充分,一、二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于 1999 年 10 月 10 日裁定如下:
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湘刑二终字第 15 号维持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德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20 万元的刑事判决。
二、主要问题
对受贿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应注意哪些问题?
三、裁判理由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关于受贿罪的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 “对于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上一页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