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22)

serif'">万马来西亚林吉特,由于通过特殊手段取得的与张某某的谈话笔录,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证据效力,又无其他证据支持,故认定收受张某某贿赂的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被告人张德元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 194.1546 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危害特别严重,系本案主犯,依法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998 7 22 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人张德元的上诉,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长中刑初字第261 号以受贿罪判处上诉人张德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 万元的刑事判决。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德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收受或纵容、指使其养子张晓丹、其妻邹建萍收受公司下属和客户的财物,折合人民币 194万余元,为对方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买、充分,一、二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项的规定, 1999 10 10 日裁定如下:

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湘刑二终字第 15 号维持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德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20 万元的刑事判决。

二、主要问题

对受贿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应注意哪些问题?

三、裁判理由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关于受贿罪的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 “对于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上一案例指导:卖淫罪下一案例指导: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