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23)
-serif'">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条款对受贿罪的处罚标准规定得相当清楚,即个人受贿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即可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但是,对于贪污罪犯与受贿罪犯的量刑不能单纯从犯罪所得数额上比较而确定量刑。近年来,存在一些罪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亦特别严重,因为已被追缴全部赃款而判处较轻刑罚的情况,这与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没有独立的处罚条款不无关系。我们认为,对受贿罪如何掌握量刑的标准,特别是掌握死刑的标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根据近年来的审判实践,对于受贿罪的量刑,特别是对死刑的掌握,应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全面衡量来决定刑罚,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受贿数额的大小
受贿数额客观地反映了案件事实,同时也反映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它是体现犯罪情节的一个重要方面。受贿数额大,反映被告人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量刑时就应判处较重刑罚。受贿数额小,一般情况下反映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较小,量刑时应判处较轻刑罚。刑法规定受贿 5 万元不满 10 万元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受贿 10 万元以上的应当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就反映了受贿数额与刑罚之问的关系。被告人张德元受贿数额 194 万余元,如果不具有其他情节,显然应当在 10 年有期徒刑以上这一法定刑幅度内予以惩处。
(二)受贿情节的轻重
受贿数额的大小是受贿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是全部情节。被告人在受贿中的具体表现,有无索贿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情节,也是表现之一。被告人张德元没有索贿的情节,但从其受贿的细节看其情节是比较恶劣的。张某某、吴某某答应给他贿赂后,他不在国内收受,而是让他养子张晓丹到香港收受。张晓丹到香港找到张某某、吴某某,直接说明来意,向对方要钱。卢某某送、给他房子,他不敢以自己的名义要,而让卢某某将房产证办到张晓丹名下。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被告人张德元受贿的手段更狡猾,方法更隐蔽。
(三)给国家造成的损失
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大小,是受贿情节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也是决定刑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特别是因受贿而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时往往要大于贪污犯罪,这也是我们认为受贿犯罪数额不能简单与贪污数额比较而确定刑罚的重要原因。被告人张德元为了个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