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24)
下股权,可以单独送给张德元 100 万港元。张德元即拍板以 3800 万元转让国信公司的股权。从以上情况看,被告人张德元为了个人的私利,把国家利益、公司利益置于一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这样的犯罪行为,应是我们打击的重点。因此,具体适用刑罚,必须援引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罪犯是否主犯,认罪态度如何,有无自首、立功表现,也是量刑要掌握的重要方面。从该案情况看,他人之所以送给张德元、张晓丹、邹建萍财物,就是看重张
德元手中的权利。张德元也正是利用手中的权利,大肆收受对方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张德元是该案的主犯。对于主犯,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了处罚原则。结合本案,被告人张德元应对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包括全部受贿数额,因受贿造成的全部危害后果负责。检察机关开始审查张德元受贿案时,张德元一直拒供,后来检察机关相继掌握了张德元受贿的事实,他才不得不供认,其认罪态度较差。张德元归案以后,虽也检举了他人犯罪线索,但均未被查证属实,被告人张德元不具有立功表现。因此被告人张德元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据以上分析,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德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20 万元的刑事判决,是完全正确的,较好地体现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案例7:林世元等受贿 、 玩忽职守案—— 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效应如何理解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世元,男,38 岁,原系中共綦江县委副书记。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上一页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