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24)

置国家、单位利益于不顾,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例如,他先后收受港商陈×林 16 万元港币,应陈×林的要求同意减交了陈×林兄弟应交给国信公司的 25.5 万元利润,免交了应交的 141 万元违约金。仅此两项就使国信公司损失 166.5 万元。特别是在国信公司同陈×林兄弟商谈惠州富绅服装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谈判中,陈×林兄弟要求在 3800 万元以下买断股权,谈了几次均未谈成。陈×林找到张德元,私下许诺只要能以 3800 万元买

下股权,可以单独送给张德元 100 万港元。张德元即拍板以 3800 万元转让国信公司的股权。从以上情况看,被告人张德元为了个人的私利,把国家利益、公司利益置于一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这样的犯罪行为,应是我们打击的重点。因此,具体适用刑罚,必须援引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予以处罚。

()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罪犯是否主犯,认罪态度如何,有无自首、立功表现,也是量刑要掌握的重要方面。从该案情况看,他人之所以送给张德元、张晓丹、邹建萍财物,就是看重张

德元手中的权利。张德元也正是利用手中的权利,大肆收受对方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张德元是该案的主犯。对于主犯,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了处罚原则。结合本案,被告人张德元应对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包括全部受贿数额,因受贿造成的全部危害后果负责。检察机关开始审查张德元受贿案时,张德元一直拒供,后来检察机关相继掌握了张德元受贿的事实,他才不得不供认,其认罪态度较差。张德元归案以后,虽也检举了他人犯罪线索,但均未被查证属实,被告人张德元不具有立功表现。因此被告人张德元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据以上分析,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德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20 万元的刑事判决,是完全正确的,较好地体现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案例7:林世元等受贿 玩忽职守案—— 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效应如何理解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世元,,38 ,原系中共綦江县委副书记。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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