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29)
1.维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被告人张基碧、孙立、贺际慎犯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三年;
2.上诉人林世元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 5 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 11.67509 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 5 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 11.67509 万元。
二、主要问题
1.被告人林世元的玩忽职守行为是否具有徇私舞弊情节?
2.被告人犯有数罪,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如何适用数罪并罚从轻、减轻处罚?
3.宣告缓刑应具备那些条件?
4.玩忽职守行为跨越新旧刑法实施阶段应如何适用法律?
二、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林世元犯玩忽职守罪,具有徇私舞弊的加重处罚情节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并因此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就构成犯罪。其中,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加重处罚。这里的“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基于私情,为了谋取私利,而故意弄虚作假或者故意不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林世元作为虹桥工程的主要负责人,本应依法履行对虹桥工程的监督管理职责,但却出于私情,将虹桥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格的单位设计、施工;在收受费上利的贿赂后,为了私利,明知虹桥工程尚未验收,却指使张基碧、孙立对虹桥工程违规接收,指派孙立直接与费上利结算工程款;同时,在綦江县开展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活动中,对明知应列入整顿对象的虹桥工程继续不予查处。林世元这种故意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放任费上利等人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徇私舞弊情节十分明显,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林世元及其辩护人关于林没有“徇私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