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30)
(二)被告人林世元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像被告人林世元这样犯有数罪,但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如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有两种作法:一是对数罪中各罪分别定罪量刑,按照数罪并罚原则首先确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再考虑立功情节,对决定执行的刑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一种方法是对数罪分别量刑时,先考虑立功情节,对个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后再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我们认为,从立法原则看,第二种作法更符合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实践中亦便于操作。因为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时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如
果按第一种作法,人民法院对数罪决定执行刑罚后,再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这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根据被告人所犯哪一罪名的法定刑幅度从轻或者减轻,则无法确定,也无法审查对每一个罪的量刑是否适当。因此,第一种作法是不可取的,实际上也无法操作。适用第二种作法,我们认为,可参考数罪并罚原则,如数罪中有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可只对无期徒刑、死刑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样也就达到了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目的;如数罪均为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只对主要的一、二个罪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同样可以明显缩短总和刑期。在决定执行的刑罚时,达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目的就可以了,不须一定对所有数罪均分别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一般情况下,如果
决定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在对数罪中的个罪分别量刑时,应只能减轻,而不能对有的罪予以减轻,有的则予以从轻。据此,本案被告人林世元犯有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一审法院对林世元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 万元;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期间,被告人林世元检举揭发原中共綦江县委书记张开科受贿 31 万余元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由于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故二审法院对其所犯受贿罪只予以从轻处罚,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其所犯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