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罪名及量刑意见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6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互联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7)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释义:第一款,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

  

  第二款,走私毒品是指携带、运输毒品非法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贩卖毒品是指非法销售毒品,包括批发和零售。以贩卖为目的的收买毒品的,也属于贩卖毒品。运输毒品是指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或者采用随身携带的方法,将毒品从这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的行为。贩毒者运输毒品的,应按照贩卖毒品定罪。贩毒集团或共同犯罪中分工负责运输毒品的,应按照集团犯罪、共同犯罪的罪名定罪。制造毒品是指非法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毒品或者利用化学分解、合成等方法制成毒品的行为。为医疗、科研、教学需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生产、制造、运输、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适用本条。

  

  毒品数量的多少,是毒品犯罪中的主要情节之一。关于鸦片和海洛因的比例,在理论上讲,十克鸦片可以制成一克海洛因,但由于制造毒品者技术、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实际上是约二十克鸦片才能提取一克海劣因。本条根据这种实际情况,按照二十比一的原则确定了鸦片和海洛因的不同数量。甲基茉丙胺是一种精神药品,属于兴奋剂类,因其固体形状为结晶体,酷似冰糖,俗称冰,近年来在东南亚一带冰较为严重,在我国也已出现走私、贩卖的冰素的犯罪,为防止这种犯罪蔓延,根据冰毒的危害,本条按照海洛因规定了其处刑的数量标准。这样规定,并不是说两者的毒性相等,海洛因是麻醉药品,甲是精神药品,两者很难简单类比,本条是从其对社会综合危害程度考虑作出的规定,表示了我国对冰毒犯罪严厉打击的态度,其他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以外的毒品,如吗啡、黄皮等,因情况很复杂,本条只作了数量大的原则性规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武装排斥是指在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自己携带枪支弹药或雇佣武装人员进行押送、掩护、警戒等,随时准备与国家执行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武力对抗的行为。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是指在执法部门查缉毒品犯罪时,实施暴力抗拒对其身体、物品、住所等进行检查,或者抗拒对其依法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对执法人员造成伤害,或者有预谋、有组织地进行暴力抗拒等。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是指参与国际贩毒集团的犯罪活动。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是指有计划、有分工、有指挥地进行跨国贩毒的活动,其走私、贩毒活动涉及多个国家或境外地区。

  

  第六款,是关于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利用是指毒品犯罪分子采取雇佣、收买、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致使未成年人参与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活动的行为。如让儿童携带毒品进出国边境,或者把毒品从一地运往另一地,而犯罪分子在幕后操纵、指挥、策划等。教唆是指指使、引诱未成年人进行毒品犯罪的行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如果是教唆走私毒品,就是走私毒品罪,如果教唆贩卖毒品,就是贩卖毒品罪,即使教唆分子本人没有亲自参加走私、贩毒活动,也应依照本条规定处罚。

  

  第七款,是关于多次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的规定。多次是指两次以上,包括本数在内。累计计算,是指将每次未经处理的毒品的数量相加。毒品犯罪中毒品数量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刑罚的轻重。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惩罚,往往采取多种对策。小额多次是他们经常采用的手段之一。这样规定,可以防止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有利于更加严厉地打击毒品惯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款是基于本法总则关于追诉犯罪的原则规定的,对于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毒品数量不应再累计计算。另外,对已经处理过后的毒品犯罪,应视为已经结案,不应再将已经处理案件中的毒品数量与未经处理案件中的毒品数量累计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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