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危险驾驶案,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3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原创

一、【案情简述】


南京市某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京市某路段时,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经南京市公安局检验,被告人陈某的血样呈乙醇阳性,其乙醇含量为246.2mg/100ml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


二、【收案时间】


2017年8月9日


三、【判决时间】


2018年11月29日


四、【承办律师】


张志华、王灿林律师


五、【取保结果】


成功取保


六、【辩护要点】


1、血液检材样本搞混,本案鉴定对象并不是陈某血样。


根据《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可以证明本案送检血样检材来源于A医院,而《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对陈某抽取血样是在B医院。


2、鉴定过程不符合专业操作规范,鉴定方法错误。


(1)、未按照鉴定标准要求制备案件样品。


本案采用的是顶空-气相色谱法检验,根据公安部2013年6月28日发布的行业标准《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丁醇、乙醛、丙酮、异丙酮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1073-2013)6.2.1条规定,待测血样并不是直接进入进样器进行分析,而是要取待测血液100uL及叔丁醇内标工作液500uL混匀配制成案件样品待测。根据在案证据《关于血液样本送检的过程情况说明》的内容“首先将样本(血样)送入顶空进样器中”证明本案鉴定人员是直接将血样送入顶空进样器中进行分析,没有按照鉴定标准要求将提取血样与叔丁醇内标工作液按照一定比例配制成待测样品。


(2)、鉴定采用的是定性分析方法,却最终得出定量数据,显然无任何依据。


定性分析是通过对色谱峰保留时间的对比,分析气体成分。


定量分析分析是记录案件样品、标准溶液样品各自峰面积值,通过人工计算案件样品中乙醇含量,并要检测两次取平均值。


本案中,《关于血液样本送检的过程情况说明》关于鉴定过程的描述显然是定性分析的操作方法,并且其表述的很详细也很明确通过此方法“从而检测出有无特定组分(乙醇和其含量)”,根据鉴定标准可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是两个不同而且独立的分析方法,通过定性分析的一次操作不可能得出血液乙醇含量。


3、本案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程序错误,关键证据《血样提取表》、《物证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能以证据存在瑕疵为由来认定案件事实,而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七、【判决结果】


江苏省范围内的酒驾类案件,根据《江苏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本案中,陈某血样中乙醇含量高达246.2mg/100ml,经过辩护人查阅案卷,系统研究,细致辩护,最终陈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陈某危险驾驶案,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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