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3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原创

【吴某某危险驾驶案】


一、【案情简述】


南京市某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区道路,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1.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收案时间】


2018年3月9日


三、【判决时间】


2018年8月14日


四、【承办律师】


张志华、王灿林律师


五、【取保结果】


成功取保


六、【辩护要点】


1、酒精呼气测试数值168mg/100ml来源不明,且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中交警所使用的呼气酒精检测仪器没有合格证书,所得出的结果不具有准确性,而且读数结果没有相应地打印凭条予以证实。


2、本案关键证据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有合法性,根据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短距离驾驶并且主动停止驾驶。


首先,本案不具有《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理解与适用,明确提出对不具有《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且血液酒精含量刚超过80mg/100ml,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或者具有自动停止驾驶、短距离驾驶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或者具有为救治病人而醉酒驾驶等符合情理的事由的(紧急避险除外),可以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显着轻微,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免于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由此可见,短距离驾驶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因素,本案被告人被查获时是刚驾驶车辆50—100米,且距离目的地也不远,在被查获前,已经主动停止驾驶在现场等待处理,在量刑时应当区别于其他一般醉驾案件。


七、【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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