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危险驾驶案,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
【郑某某危险驾驶案】
一、【案情简述】
南京市某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区道路,与前方的两辆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三车受损。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告人郑某某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3.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收案时间】
2017年10月27日
三、【判决时间】
2018年6月4日
四、【承办律师】
王灿律师
五、【取保结果】
成功取保
六、【辩护要点】
1、本案当事人郑某某的酒精检测结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郑某某血样的提取过程是否合法。
(2)该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郑某某的血样保管和送检过程是否合法合规。
(3)检验报告对于郑某某的血样鉴定过程描述非常简单,鉴定文书不够完整,缺乏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的描述,目前该份鉴定意见并不能完整反映在血样鉴定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鉴定标准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因此该份鉴定报告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本案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作为郑某某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依据。
七、【判决结果】
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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