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保障之演变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31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本站原创

2018年1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加强涉产权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主题举行2018年度首场新闻发布会,进一步保障了私有财产。近年来,随着《民法总则》《物权法》的颁布,以及2018年最高法一号文《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文件的颁布,私有财产的保障力度越来越大。

对于私有财产,我国法律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持有不同的态度,本文便梳理1949年以来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及私有制的相关规定。

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保障之演变

共同纲领:

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条规定:“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第二十六条规定:“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三十条规定:“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


从这些规定来看,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得到确认,公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得到保护。

 

1954年宪法:

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


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第二条规定:“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国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从1954年宪法的这些规定来看,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得到确认,虽然对公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给予保护,但是已经提出采取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使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

 

1975年-1982年宪法:

国家未规定保护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1975年1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从1975年宪法的规定看,国家已经不再规定保护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1978年3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1978年宪法只是将1975年宪法第九条中的“劳动收入”改为“合法收入”,同样没有规定保护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此时已经是改革开放初期,

 

1982年12月4日通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否合法并不明确。但是,不违反法律的财产所有权从法理上将是应该受到保护的。

 

1988年第一次《宪法》修正案: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的第一次修正案,在宪法第是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样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明确的确认。四人的生产资料明确地合法化,理所当然地应当受到保护。

 

1993年第二次《宪法》修正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次写入宪法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次写入宪法,市场经济法律地位的确定大大加速了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

另外,本次修正案删去了“农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1999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修改为“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提高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004年3月 14日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明确规定了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并对财产权的保护进行限制。从公民的角度看,公民行使私有财产权时,应当照顾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从国家的角度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宪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作一个概括式、总纲式的规定,作为宪法下位法的其他法律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我国的《民法总则》(第113、114条)、《物权法》(第4条)、《继承法》(第3条)、《刑法》(第92条)等法律己经作出了规定。事实上近些年《物权法》和《民法总则》的颁布在私有财产的保护上有了较大的发展。2007年的《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没有说是平等保护;《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而民事主体既包括国有企业等法人,也包括公民等自然人。


我国宪法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经历了一定的历史演变,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也会因不同的历史背景而有不同的规定,但从现行的1982年宪法以及其后4个修正案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私有财产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地位逐渐提升,国家对私有经济的保护力度也是越来越大。不仅仅在宪法中,在下位法中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也得到了相应的完善。相信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私有财产一定会得到更加平等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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