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解】终身监禁能否保外就医?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8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本站原创

【每日一解】终身监禁能否保外就医?

  2016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均被判处死缓,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二人成为终身监禁“第一人”和“第二人”。那么被判处终身监禁是否还有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的机会呢?


  【蚂蚁观点】


  2015年10月《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其中规定:“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规定适用的对象是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终身监禁的出现,在死刑和无期徒刑之间增加了一种新的执行措施,弥补了二者之间的空档,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其实,终身监禁所肩负的任务本应是无期徒刑承担,但因《刑法》规定了无期徒刑可以减刑、假释,还可以通过保外就医等方式监外执行,使得“无期”不再那么遥遥无期。终身监禁虽然规定了不得减刑、假释,但并未明确保外就医是否适用,这是否意味着保外就医这扇通往自由的大门还在敞开呢?


  我们认为,保外就医不适用于终身监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因为被判处终身监禁者不得减刑、假释,所以永远不可能减为有期徒刑,也就无法申请监外执行。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从法理上讲,应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该情形为极特殊情况,且申请条件明确、时间有限,无法律空子可钻。


  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虽然终身监禁加大了对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增强了法律的震慑力,但在自由无望的情况下,服刑者是否还会再听从管教?监狱的管理难度是否将大大增加?狱警们常常挂在嘴边的“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狱”这句话恐怕再无意义了吧。正所谓无欲则刚,当所有希望之门均被关闭时,新的问题是否会接踵而至?这就是接下来要及时绸缪的了。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团队电话:18913353326

首发:【每日一解】终身监禁能否保外就医?

蚂蚁刑辩刑事律师微信

加团队微信咨询